楊東律師:房屋繼承如何合法避稅?

楊東律師:房屋繼承如何合法避稅?

上海楊東律師13482524414

【案例概況】

2016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確認上海市長寧區XX路XXXX弄X號105室及501室房屋產權48%歸屬李某某、王某某所有,剩餘52%由甲、乙、丙、已去世一子四個人各佔13%。因李某某、王某某、以及其一子均已過世,2017年5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確認上海市長寧區XX路XXXX弄X號105室及501室房產中屬被繼承人李某某享有的產權份額,其中8.7%的產權份額歸戊所有及繼承所有;9.8%的產權份額歸己繼承所有;8.5%產權份額歸丁繼承所有;21.5%產權份額歸乙所有及繼承所有;21.5%產權份額歸丙所有及繼承所有;21.5%產權份額歸甲所有及繼承所有;8.5%產權份額歸庚與辛共同繼承所有。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甲應於XXXX年XX月XX日前向戊、己支付XX元,剩餘XX元應於X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待上海市長寧區XX路XXXX弄X號105室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後由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轉交戊、己)。上述錢款付清後三十天內,戊、乙、丁、乙、丙、庚、辛應協助甲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將權利人變更登記至甲名下。上述各方當事人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乙、丙應於XXXX年XX月XX日前向庚、辛支付XX元,剩餘XX元應於X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待上海市長寧區XX路XXXX弄X號501室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後由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轉交庚、辛)。上述錢款付清後三十天內,戊、己、丁、乙、丙、庚、辛應協助乙、丙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將權利人變更登記至被告乙、丙名下。上述各方當事人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其他無關情況予以省略不計。

【律師分析】

上海星圖律師事務所楊東律師分析認為,如何減少房屋繼承過程產生的稅費,其實最主要還是要非常熟悉房產交易的相關稅費政策,清楚知曉各種交易方式下稅費計算方法,再結果個案中每個交易主體自身的情況,找到一條最節省稅費的途徑出來。

就本案而言,涉及兩套房屋105室和501室,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共8個當事人,兩套房屋中8個人份額比例都一樣,分別為甲21.5%、乙21.5%、丙21.5%、丁8.3%、戊8.7%、己9.8%、辛4.25%、庚4.25%,上述8個人名下的份額中都由繼承的部分,有的是完全繼承而來,比如丁、己、辛、庚;有的是部分繼承,部分自有,如甲、乙、丙、戊。其中丁、甲、乙、丙都是親兄弟,除乙外,其他人名下只有這二套房屋,戊、己系母女關係,名下只有這二套房屋,辛、庚系母子關係,辛名下除了這二套房屋外,還另外有房,庚名下只有這二套房屋。

目前8個人通過長寧法院調解取得民事調解書,明確105產權轉為甲一人所有,佔100%;501產權轉為歸乙、丙按份共有,各佔50%,如果按照民事調解書內容來操作的話,那麼就是隻能是按照買賣方式來進行繳納稅費,那麼這兩套房8個人都有產權份額,那麼8個人都將不是唯一一套房屋,需要繳納增值稅(需要注意此處因為未滿2年的,增值稅需要繳納全額的5.55%或5.65%)、個人所得稅(需要注意此處涉及繼承部分的產權份額對應價值,都需要繳納全額的20%個人所得稅)、契稅(需要注意是第一套房屋交易時契稅為3%,第二套房屋交易時契稅為1%或1.5%,還是需要能夠做到普通住宅的前提下才行)、其他印花稅雜費忽略不計。按照房地產交易中心繫統評估最低價,105面積60.8平估計在385萬左右,501面積55.3平估計在357萬左右,因此,初步大概估算總的稅費金額將在140萬元左右。

那麼如何合理合法進行減少稅費呢?楊東律師經過仔細核算,提出一個最節省稅費的操作方案,即先贈與再買賣。先贈與的目的是讓8個當事人儘可能變成為名下唯一房屋,具體是在直系親屬之間做相互贈與,雖然契稅是3%,但這樣可以避免買賣產生的20%個人所得稅,501由丁、甲分別等額贈與乙、丙,戊贈與己,辛贈與庚;105由丁、乙、丙全部贈與甲,己贈與戊,庚贈與定。贈與完成後,則501產權變成乙36.4%、丙36.4%、己18.7%、辛8.5%;105產權變成甲72.8%、戊18.7%,庚8.5%。這個環節都只需要交贈與部分對應估價3%契稅。因此,初步大概估算稅費金額在15萬左右。

再買賣的目的是為了最終實現105變成甲一人所有,501變成乙、丙按份共有,各自50%,而此時做買賣交稅費是最划算的,因為除乙、辛外,其他人名下都變成唯一住房,接下來買賣的話,丁、戊、己、庚都不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且均無稅費,只需要按照買賣份額對應估價各自計算相應比例契稅,具體為甲繳納1%契稅,丙繳納1%契稅、乙繳納3%契稅(乙名下另外有房)、而只有辛因為是賣方且無法做到名下唯一一套房屋,故需按照轉讓份額對應估計繳納20%個人所得稅(考慮到105總價比501總價高,所以把辛的份額做到501中,這樣其轉讓對價小,計算基數小,稅費也自然少些)。因此,初步大概估算稅費金額在9萬左右。

最後,經過兩個方案計算下來,前者將近140萬元左右,後者24萬元左右,前後相減,可以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節省稅費將近116萬元左右。

【處理結果】

經過楊東律師耐心與各方當事人解釋說明,並詳細計算論證,8個當事人均同意按照先贈與後買賣方式進行,雖然要多跑好幾次房地產交易中心,但最終為大家節省鉅額的稅費。

即便日後再買賣的話,涉及贈與部分,還是有方法可以繼續做到房屋產權人名下唯一一套房屋且部分滿5年的,這樣就又可以避免繳納20%個人所得稅的風險,涉及買賣的部分,如果滿二年以上再交易的,還可以按照差額繳納相應增值稅。

最後,操作下來總體來說各方當事人還是非常滿意的,且現在的房屋產權人都在可以接受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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