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釋放再次犯案如何處罰?


刑滿釋放再次犯案如何處罰?

現如今的人,總有太多得過且過,不知悔改的人,這些人整天無惡不作,就像過街老鼠般人人喊打,就算這些人在監獄進行改造出來後也是不知悔改的。那麼,刑滿釋放再次犯案如何處罰?

一、刑滿釋放再次犯案如何處罰

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是累犯,除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外,應當從重處罰。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刑滿釋放再次犯案如何處罰?

二、累犯的分類和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規定的累犯,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類。其中一般累犯也稱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別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再犯此一定之罪的。即除犯某種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構成特別累犯。

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釋放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對應第65條第一款的但書的,也就是說,過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觀方面排除過失。這反映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範圍,重點就是在於懲治那些主觀上出於故意而實施犯罪的行為。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邏輯上無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執行完畢的情況,但是根據我國減刑和假釋的制度,以及憲法中規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兩個刑種有可能出現累犯的情況。應當指出,前罪刑罰是已經被實際判處並執行完畢的,是種已然刑罰,而後罪刑罰是尚未被實際判處的,只是種估計,如果後罪沒有被實際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犯罪人不能構成累犯。

3.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這裡最主要的問題是起算的時間點,這裡的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對於被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因為緩刑考驗期滿意味著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

特殊累犯構成要件

構成刑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相對於一般累犯而言,被稱為特別累犯。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這裡對成立累犯的時間條件沒有任何限制,體現了對構成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從重處罰的精神:其條件為:①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前後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並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②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③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2.時間上沒有限制。這是不同於一般累犯的本人認為很重要的一個點。

3.刑度無限制。只要前後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都被判處刑罰處罰,就可以構成特殊累犯。

通過上述材料介紹後,我們可以知道,犯人刑滿釋放後再犯,就是屬於累犯了,而累犯是從嚴處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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