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招錄政審最新規定:25種情形不得錄用

人民警察招錄政審最新規定:25種情形不得錄用

2020年9月12日,公安部印發了《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的通知,其中規定25種情形,不得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

第八條 考察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

(一)洩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二)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等非法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三)組織、參加反對中國共產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網絡論壇、群組、直播等活動的;

(四)編造、製作、發表、出版、傳播反對中國共產黨、反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害信息,或者參加國家禁止的政治性組織等的;

(五)通過網絡組黨結社,參與或者動員不法串聯、聯署、集會等網上非法活動的;

(六)曾受到刑事處罰或者依據刑法被免予刑事處罰,或者曾被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或者收容教育的;

(七)曾因結夥鬥毆、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等行為,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

(八)受過記大過以上處分或者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被機關按規定取消錄用的;被機關或者國有企業辭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不滿三年的;

(九)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十)曾被開除團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十一)組織、參加、支持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十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或者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或者公眾的;

(十三)翫忽職守,貽誤工作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十四)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或者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者集體資財的;

(十五)組織、參加、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六)在國家法定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者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被認定為組織作弊的;

(十七)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外國國籍或者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沒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外國國籍或者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的;上述人員屬於香港、澳門居民已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除外;

(十八)個人檔案中記載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團)時間、學歷學位、經歷、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嚴重失實,且在規定的考察期限內,考察對象無法補齊或者涉嫌塗改造假無法有效認定的;

(十九)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的;

(二十)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二十一)其他不符合擔任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條件的。

第九條 考察對象的家庭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

(一)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或者貪汙賄賂數額巨大、具有嚴重情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三)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考察對象錄用後依法公正履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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