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論」未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監管者入刑,殊為不妥

「安全評論」未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監管者入刑,殊為不妥

首先,我們先看下什麼叫隱患?

「安全評論」未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監管者入刑,殊為不妥

那麼,簡單的歸納為:隱患包括了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良因素、管理上的缺陷。

如果說因未及時發現隱患,將追究刑責只為激勵相關人員及時排查治理隱患,處罰明顯稍過。

如果是理解為隱患必須及時發現,一旦不能及時發現即為失職,而追究刑責,明顯是“強人所難”。

在安全管理過程中,我們一直在加強教育、改進設備、改善環境、提升管理,但是遠遠沒有達到理論上的本質安全。達不到本質安全,就必然會存在或多或少、或這樣或那樣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良因素、管理上的缺陷。

要把公認的沒有達到的目標作為一項制裁的依據,可以起到促進作用,但是也有些與理不通。


而在實際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更是存在很多客觀的和不確定的因素

比如:

1、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需要全員參與。就目前的大部分企業工人的文化程度以及專業安全知識是否能足以勝任此項工作。就拿簡單的一項易燃易爆氣體的靜電防護來講,你得懂化學反應,懂靜電產生原理,懂靜電放電原理、懂靜電防護措施,懂物質導電性能,懂導電體的氧化反應、懂電流和截面積的關係等等。任何一個不懂都會造成隱患發現不及時或根本發現不了。而我們多少企業的工人能夠具有高中以上的學歷。即使是高中學歷,以上問題也絕不一定能解釋清楚。解釋不清楚怎麼及時排查這個隱患?

2、如果依靠安管人員排查隱患。需要配備多少人員。一項人的不安全行為就足以要求每一個操作人員就需要一個安管人員監管。因為他的任何操作隨時都能成為一個事故的隱患。你不隨身監管,怎麼能夠及時發現他的不安全行為。

有人說可以加強教育,統一標準操作規程。還是那句老話,所有人都那麼聽話,要法律做什麼。要強制執行做什麼。

3、管理上的缺陷

任何的管理都是在不斷的改進和完善,沒有完美的管理。包括法律法規的不斷修改和制定也是為了進一步加強管理,更加適應當前社會環境。

既然沒有完美的管理,那麼管理上存在的缺陷這個隱患什麼時候發現算的上是及時?如果缺陷能立刻發現,我相信這個缺陷將不可能存在。不能立刻發現就追究刑責,明顯是說你的管理必須是完美的。

4、“無危則安,無缺則全”,沒有絕對的安全是很明顯的。安全的相對性就在於隱患的存在。隱患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源。未及時發現隱患將追究刑責的意思是在說你必須及時發現所有隱患,不然就是失職。反過來如果在你真正的盡職盡責以後確實能夠及時發現所有隱患,確保了安全。是不是也充分的證明了安全也可以是有絕對的。相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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