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圈佔三萬畝洞庭湖17年,還當上人大代表,有市委書記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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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上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夏順安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今年11月25日,夏順安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8罪,一審獲刑25年。

被譽為“長江之腎”的洞庭湖,是我國乃至世界範圍內的重要溼地。然而就在南洞庭湖腹地,有一片被河流沖刷出的巨大湖洲——下塞湖,曾被“湖霸”夏順安修建矮圍,圈起來長達17年之久,近3萬畝湖州變成了“私家湖泊”。

17年裡,夏順安在這片湖洲裡非法捕撈養殖、盜採砂石,並組建“巡湖隊”,恐嚇、毆打漁民,收“保護費”等。

因夏順安一案被問責的國家公職人員多達62人,還有11人因充當夏順安黑社會組織的“保護傘”被調查,其中就包括沅江市原市委書記鄧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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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順安受審。 圖/瀟湘晨報

20萬打開修建矮圍之路

夏順安,人稱“夏老四”,是沅江市漉湖蘆葦場本地人。沅江漉湖蘆葦場位於洞庭湖南岸,下轄8個管理區,下塞湖是其中之一。這裡漲水為湖,落水為洲,蘆葦蕩裡生長的蘆葦是造紙企業的重要原材料。

2001年起,夏順安就以生產和銷售蘆葦的名義,先後多次與湘陰縣湖洲管委會和沅江市漉湖蘆葦場簽訂合同,在下塞湖開溝挖渠,築圍修路,經營蘆葦。

不過,隨著時代的發展,用紙量減少,蘆葦的需求量也急驟減少,沿湖造紙廠大量關停。單靠蘆葦賺不到錢了。

夏順安開始種植農作物,因為合同裡明確了不得在下塞湖內進行工程施工和其他建設,為了能順利修路、開挖溝渠,以及修建矮圍,夏順安用錢開路。2004年,夏順安給時任漉湖蘆葦場場長冷世輝送去20萬元。

“那個時候,漉湖蘆葦場時好時歹,有時候一年只發八月十五、端午和過年三次工資,那個時候渴望有錢。後來,夏順安送錢給我的時候,當時是有這種心理,覺得我太苦了,這個錢我能得,沒想到觸犯了法律,觸犯了黨紀。”冷世輝後來懺悔道。

違規延長承包期,下塞湖變“夏設湖”

農作物收成也有限。夏順安又把目光瞄向湖裡的魚。

2010年,夏順安下塞湖的承包期限就要到了,他與時任漉湖蘆葦場黨委書記、場長的王正良續簽了《湖洲租賃承包合同書》,承包限期為2010年到2020年。

但夏順安覺得10年的承包期太短,因為養魚要加高、加固矮圍,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如果承包期太短,回報有限。

2011年1月,夏順安提著20萬元現金來到王正良的辦公室,要求在之前合約的基礎上,延長承包期限20年。看到成堆的鈔票,王正良心動了,簽下了這份補充協議,將承包期限延長至2040年。

從2011年開始,夏順安大規模加高、加寬和加固矮圍,並修建3個鋼筋混凝土節制閘。2014年,矮圍建成,以2.77萬畝的圈地面積成為洞庭湖最大的矮圍,橫跨岳陽湘陰縣、汨羅市和益陽的沅江市。

夏順安給下塞湖取了一個新名字——“夏設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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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塞湖矮圍一角(拆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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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塞湖矮圍集中拆除專項整治行動施工現場。

年入數百萬元,暴力毆打漁民

漲水時開閘、退水時關閘,夏順安通過矮圍將洞庭湖的魚變成了私產。

“他在採取這個辦法之前,每年捕撈收入不到20萬元,裡面還有他自己投入的魚苗。矮圍建成後,每年收入高達幾百萬元,且捕撈的都是洞庭湖的自然魚,可以說是滅絕性捕撈。”湖南省紀委監委調查人員表示。

比非法捕撈更為暴利的,是在矮圍附近盜採砂石。據調查人員估算,按照當時的市場價,一條採砂船開工不超過12個小時就能獲利十餘萬元,堪稱“夏老四”最重要的生財之道。

不僅如此,為了霸佔下塞湖及周邊水域的蘆葦、水產、砂石經營等,夏順安還組建了“巡湖隊”,不準周邊群眾進入,對闖入地盤的其他盜採船隻按每日一萬元的標準收取“保護費”。

下塞湖周邊曾經生活著不少職業漁民,一旦他們進入下塞湖及其周邊水域捕撈,夏順安就命令他的“巡湖隊”,輕則恐嚇、沒收工具,重則暴力毆打漁民,然後送到當地派出所進行處罰。

背靠沅江市原“一把手”

夏順安囂張十餘年,為何安然無事?甚至還曾先後當選沅江市、益陽市乃至湖南省人大代表,榮獲“湖南省勞動模範”稱號。

夏順安背靠的“大樹”正是沅江市原市委書記鄧宗祥。資料顯示,鄧宗祥於2007年11月至2010年12月擔任沅江市市長,2010年12月至2016年7月擔任沅江市委書記,後又調任益陽市委副秘書長。

而下塞湖矮圍的建設時間與鄧宗祥主政沅江時間基本重合。

據鄧宗祥交代,自2009年以來,幾乎每年春節夏順安都會到其家中拜年,所送禮金從2009年的5000元逐步漲到數萬元。在2011年和2012年中秋節,以及鄧宗祥父親、岳父去世時,夏順安也都有所“表示”,金額從1萬元到2萬元不等。此外,在2008年至2016年益陽市人大會議期間,鄧宗祥還先後7次收受夏順安紅包,每次5000元。

對鄧宗祥的“圍獵”,為夏順安帶來了不菲的回報。據湖南省紀委監委相關人員介紹,鄧宗祥早在2013年就去過下塞湖,也見到了矮圍,但並未作出處理。市委書記的縱容默許,令夏順安愈發得意忘形,也在當地起到了不良的導向作用。

“下塞湖矮圍是非法的,且主要是在我的任期內建成的,我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鄧宗祥在自述材料中寫道。

黑老大圈佔三萬畝洞庭湖17年,還當上人大代表,有市委書記撐腰

鄧宗祥。

62名公職人員被問責,11名保護傘被查

今年6月份,新華社對夏順安“私家湖泊”一事進行了報道。湖南省委高度重視,指出下塞湖非法矮圍問題是一起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和國家公職人員嚴重失職瀆職、違紀違法的典型案件。

事實上,在新華社曝光這一惡劣事件前,“夏氏矮圍”早已被各級政府部門下令整改多次。

2014年,這個洞庭湖上的巨型矮圍被湖南省遙感中心通過衛星監測發現。公開報道顯示,這個矮圍呈封閉狀,據水利部門測量,矮圍圍堤周長達17公里,堤高33.5米至35.5米,頂寬8米至15米,底寬約80米。2015年,因其違反防洪法,湖南省水利廳多次要求當地水利部門採取措施。2016年,沅江市出臺《沅江市拆除洞庭湖矮圍網圍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但即便是多次要求整改,整治措施也沒有嚴格落實,超級矮圍的破壞性影響依然存在。三令五申之下,相關部門是怎麼做的呢?

據湖南省委通報,對湖南省委、省政府三令五申的整治要求,湖南省畜牧水產局、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等省直部門和益陽、岳陽兩地市縣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態度不堅決、行動不積極、履職不到位,少數領導幹部甚至嚴重違紀違法、失職瀆職,為夏順安違法行為提供幫助,致使下塞湖矮圍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整治,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此外,相關責任主體表態多、行動少、落實差,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有的敷衍應付,以文件落實文件,以會議落實會議,滿足於“輪流圈閱”“層層轉發”“安排部署”;有的熱衷於與下屬單位簽訂“責任狀”,轉移責任主體,層層推卸責任。

最終,省畜牧水產局等25個單位的62名國家公職人員被問責。其中,給予省畜牧水產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唐席珍,省畜牧水產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黃財高等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給予省農委黨組書記、主任袁延文——時任省畜牧水產局黨組書記、局長,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局長沈新平等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此外,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充當“保護傘”的益陽市委副秘書長鄧宗祥——時任沅江市委書記,益陽市畜牧水產局原局長傅建平,沅江市水利局原局長鬍經緯,沅江市畜牧水產局原局長馮正軍,沅江市漉湖蘆葦場原三任黨委書記王正良、曹文舉、冷世輝,沅江市漉湖蘆葦場原場長蒯建紅,湘陰縣湖洲管理委員會原兩任總經理楊立華、汪介凡,湘陰縣河道砂石綜合執法局南湖站站長鬍浩等11人進行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

獲刑25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今年11月25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夏順安、夏順泉、範桂明等11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一審公開宣判。主犯夏順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8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底,被告人夏順安先後承包湘陰縣石湖包、響水坎和沅江市下塞湖的湖洲經營蘆葦。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內的漁業、礦業資源,夏順安以沅江市順安實業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湖南洞庭龍食品有限公司)為依託,糾集其弟夏順泉組織人員持續在三個湖洲修建矮圍,並於2010年將三處湖洲矮圍合攏,對矮圍加高、加寬、加固,打造私人湖泊。

夏順安先後糾集被告人夏順泉、範桂明、肖建軍等在矮圍內外非法捕魚、採砂,並指使組織成員通過毆打、辱罵、恐嚇、強拿硬要、毀壞、侵佔他人財物等手段,不準其他人員到其劃定的圍湖範圍內捕魚、釣魚和採砂。

夏順安及其組織成員先後7次勒索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400餘萬元;非法採砂的非法獲利共計2200餘萬元,造成礦產資源損失和修復河床結構等費用共計3100餘萬元;採用修建矮圍圍湖等非法方式捕撈野生魚,非法獲利1600餘萬元,造成直接漁業經濟損失840餘萬元,生態環境損失2500餘萬元;騙取貸款840萬元;詐騙畜禽退養補償款80餘萬元;先後22次向湘陰縣、沅江市的國家工作人員鄧宗祥(另案處理)等6人行賄,共計行賄金額200餘萬元。

法院審理還查明,夏順安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人數眾多,結構嚴密,層級分明,分工明確。該犯罪組織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採礦、非法捕撈水產品、騙取貸款、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夏順安利用沅江市、益陽市、湖南省人大代表身份插手漉湖蘆葦場下屬管理區的人事安排,侵蝕基層政權,嚴重破壞了洞庭湖的生態環境和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認為,被告人夏順安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不僅應當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依法還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夏順安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等8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被告人被分別判處十六年至二年三個月的有期徒刑。

另外,對該犯罪組織違法犯罪所得四千餘萬元予以追繳、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夏順安等10人提出上訴。湖南高院二審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全案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資料來源:新華社、益陽中院、中國紀檢監察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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