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有福了,3類所有權人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權


農民有福了,3類所有權人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權

今年頒發的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開啟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的同地同權,農民的福利也會大大增加。我們分三期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主體、入市條件、流轉方式進行交流,希望能給大家帶來福音。

今天我們先說說那3類所有權人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入市?

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是土地的一部分,其使用必須符合土地用途的總要求。在新的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能進入建設用地市場的只有國有建設用地,現在將農村集體經營性用地入市後,也將把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將保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合理、有序入市,確保實現與國有建設用地的同地同權。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也就是說3類所有權人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入市。

01

村農民集體所有

主要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經營、管理。

02

兩個以上村農民集體所有

主要是指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相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03

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主要是指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以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3種情況。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過程中,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己直接實施,也可以委託其他主體代為實施。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不僅盤活市場,有效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也給農民帶來很大的經濟利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