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加名就沒事?律師:小心!公婆買房給兒媳,離婚時要還

案件回顧

隨著近年來房價蹭蹭的上漲,房子已經成了許多家庭最重要的財富之一,也成了壓倒眾多婚姻的一根稻草,對於許多女同胞來說,安全感的來源不是一句承諾,而是房產證上加你的名字,所以,近年來對於房子如何劃分大家都普遍關注,那麼,房產證上加了你的名字,到底是不是就意味著這個房子就是你的了呢?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一個故事就是如此,以下是讀者的私信:

田律師,你好,我和我老公結婚6年了,一直沒有孩子,現在因感情不合要離婚了,我們是婚內購買的房子,登記在我和我老公的名下,因為這個房子現在市面估值比較高,比之前買的翻了幾倍,我老公他們家不同意,我老公的爸媽想出一招,這個房子的錢是他們借給我和我老公的,還和我老公補了借條,拿著當年的銀行轉賬憑證把我告了,我真的是有理也說不清,我知道,他們就是嫌棄我沒有生兒子,這個房子的錢當初就是我老公工作掙的,但是都給他爸媽保管的,現在還想讓我還利息,我到底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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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收到這位當事人的來信,我表示非常的同情,也對她老公及家人的行為表示不恥,但是就事論事說,現在當事人丈夫的家人拿出借條和銀行轉賬憑證是否能夠證明買房錢是小兩口借款的事實呢?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除外,或者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案中,當事人丈夫的借款行為發生在兩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同時亦有證據顯示兩人在結婚後通過當事人丈夫支付房款的方式購買了兩套房屋,並不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除外情形,故當事人和其丈夫應對丈夫的父母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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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當事人主張丈夫一家存在惡意串通,但是在當下來考慮並沒有充足的證據可以予以證明,故,我個人認為,綜上所述,法院一般會判定承認該借款關係,當事人需要承擔借款及利息。

至於說贈與一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所要解決的是父母為夫妻雙方購置房屋是對子女一方的贈與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問題,該條款適用的條件是父母為夫妻雙方購置房屋,該條款並不解決父母向子女轉賬的款項是贈與還是借款的問題,並不能由該條款得出只要父母向夫妻雙方轉賬、夫妻雙方用該款項購買房屋,則父母向夫妻雙方的轉賬即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的結論,法院一般不會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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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大狀點評

女同胞為了自己打算沒錯,但是換位想想男同胞也怕啊!萬一遇到馬蓉、給你戴綠帽、結了就離,父母血汗錢豈不是要被分走一半?講到這裡,男同胞該補借條的趕快補,這個事做起來比較容易,神不知鬼不覺。女同胞們就趕快讓公公和婆婆補個贈與協議,不過呵呵,這個比較難開口,需要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態度,但沒有也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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