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傳真】一場因手機而發生的交通事故

路口紅燈時

正在看手機

但如果是副駕駛

看也就看了

但如果你是主駕駛

又遇到酒後摩托車司機

交通事故就發生了


【案件傳真】一場因手機而發生的交通事故


【案件傳真】一場因手機而發生的交通事故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於2019年9月18日向東麗法院提起公訴。


【案件傳真】一場因手機而發生的交通事故

案情還原


經東麗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21時許,被告人黃某駕駛牌照號為棕色大眾邁騰牌小型轎車,沿本市東麗區先鋒東路第一條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豐安路交口西處,遇被害人馬某酒後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承載被害人劉某、賈某沿東麗區先鋒東路由東向西行至此掉頭。被告人黃某低頭看手機時其駕駛的車輛前部右側與馬某所駕車輛後部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黃某駕車逃逸。經天津市天通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劉某因顱腦損傷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黃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案件傳真】一場因手機而發生的交通事故


駕車行駛本應全心全意

但卻三心二意

手機的內容固然重要

但卻抵不過“人命”


東麗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傷後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採納。鑑於被告人黃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諒解,綜合法定、酌定情節,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黃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案件傳真】一場因手機而發生的交通事故

法律鏈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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