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檢舉控告省管幹部問題怎麼回覆?省紀委制定了這個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範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切實做好反映省管幹部問題的有關工作,維護實名舉報人合法權益,省紀委監委近日製定《關於反映省管幹部問題實名檢舉控告核實告知工作辦法(試行)》,強化對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監督的有效性,提高信訪舉報問題線索的可查性。

該辦法規定,承辦人收到反映省管幹部問題檢舉控告後,對留有電話等具體聯繫方式的,應當按照規定對反映問題進行預篩選和判斷。核實前,應當亮明身份,告知檢舉控告人的權利和義務;核實過程中,不得主動透露舉報信息,應當就檢舉控告人姓名、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聯繫方式、是否舉報等依次進行詢問,檢舉控告人陳述的內容符合檢舉控告件所載信息的,即認定為實名檢舉控告。

對來信和網絡舉報,承辦人原則上採取電話方式進行核實,必要時經室領導同意可以採取面談等方式。對來訪和來電舉報,接談和接聽電話人員應當場進行核實。

對確定為實名檢舉控告的來信和網絡舉報,承辦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辦理。對確定為實名檢舉控告的來訪和來電舉報,按照規定將原件移交有關承辦人辦理。

核實和告知工作應當在收到實名檢舉控告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名檢舉控告人在核實和告知過程中要求補充材料的,應當在收到補充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

承辦人完成告知工作後,應當填寫實名檢舉控告受理告知情況記錄單,記錄告知時間、方式、內容和實名檢舉控告人的態度和意見等,並將檢舉控告有關資料逐級上報,及時向省紀委監委有關部門移送,定期梳理移送的實名檢舉控告,將有關信息納入信訪要情摘要。

省紀委監委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向實名檢舉控告人反饋處理結果的情況應及時向信訪室反饋,信訪室做好梳理彙總,報有關領導。在核實告知工作中,對因態度惡劣、言語失當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等引發不良影響、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來源:秦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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