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稅法--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和費用扣除標準

學習稅法--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和費用扣除標準

一、 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以每年收入額減除費用60000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 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險等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等。

2.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

3.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4.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按時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二、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后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構成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按時所得額。

三、 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承包、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按時所得額。

四、 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按時所得額。

五、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例如,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為財產原值。

六、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七、 專項附加扣除標準。

1. 子女教育:納稅人滿3歲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 繼續教育: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4年)。

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繼續教育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3.大病醫療: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有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彙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

4.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本人或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房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內,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20年)。納稅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房住房貸款利息支出。

5.住房租金: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按照一下標準定額扣除:

(1)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

(2)除上述所列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每年13200元);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元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每年9600元)

6.贍養老人: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同意按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1)、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元(每年12000元)。

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週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去世的年滿60週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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