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投資人與目標公司對賭回購公司股權的思考

關於投資人與目標公司對賭回購公司股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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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一次盡調中,發現目標公司與上一輪投資者約定業績對賭,對賭2024年上市,如上市失敗,目標公司回購。記得剛接觸投資協議時,帶我的小姐姐說,不能和目標公司對賭,無效。多年過去,投資過程中與目標公司對賭回購的確實少見。正好民九會議紀要也說了這事,咱們捋一捋:

1.投資人與目標公司約定對賭,對賭失敗,目標公司回購投資者持有的目標公司股份,應認定為有效;

2.基於對目標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及《公司法》關於對回購公司股權的規定,必先完成減資程序;公司減資需要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執行。

如果股東不配合怎麼辦?這事兒可以先在投資協議中約定,股東承諾出具公司減資的股東會決議,及相應違約責任。但從強制執行角度,如公司遲遲不進行減資程序,申請強制執行的難度較大,法院不傾向介入。主要是考慮強制減資可能會對目標公司造成毀滅性影響,不希望出現打一個官司,死一個企業的結果。如進行訴訟,法院還是會綜合平衡投資人、債權人、公司的風險和收益,審判結果不好說;

3.減資程序中,可能面臨債權人要求提前還債的可能,事先要對目標公司對外負債情況進行了解,如債權人較多或金額較大,減資難度增加。

4.如回購股權退出有障礙,最好設計其他補救措施,例如公司在分紅上進行調整或進行股權調整等其他補救措施;

5.會議紀要從理論的角度為與目標公司對賭回購股份正名,在實踐中又統合考慮各方利益,對回購執行性進行限制,捋順股東方,目標公司,債權人之間各方利益保護。

6.相比之下,與目標公司對賭更為複雜,需要同時考慮公司法與合同法,執行效果也是綜合考慮目標公司股東方、債權方,變數較大;公司畢竟是法律賦予的人格,關鍵辦事的還是某個人,單純從風險的角度考慮與大股東、實控人對賭更為有效。但從長遠來看,這種做法加重股東、實控人責任,突破公司有限責任的完美設計,對市場的發展會形成不利於的影響。

總之,會議紀要讓投資者多了一種選擇,也讓實控人有了一絲喘息機會。

依據:《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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