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版“孟姜女”再現 一個女研究生哭掉137個億

一個研究生痛哭一場,哭掉汽車板塊137個億,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現代版“孟姜女”再現 一個女研究生哭掉137個億

故事的開始。

作為一款售價高達66萬的進口車,奔馳CLS出現沒開一公里發動機就漏油的醜聞是極為罕見的,但是這種匪夷所思的事情真的就發生了,利之星4S店的銷售人員帶著同情的口吻告訴我們的女事主--一位把這輛CLS作為30歲禮物的女研究生:“自己從業11年從未發生過這種事,怎麼就讓你遇上了呢”?

然而面對這種問題,我們的女車主依然相信奔馳以及這家4S店不會讓自己活該倒黴,而是會解決這個問題,於是相信了對方的說辭“給我們3天,還你一輛完好的CLS!”女研究生答應了。

但事實證明30歲真的還是太年輕了,因為4S店又希望我們的女車主再給3天時間,然後繼續要求給3天時間,一直拖了15天!整個過程中我們善良的女車主都忍了,儘管都是她給4S打電話詢問進展,而後者從未主動打電話給她。

但是當解決方案從退款變成“退款不方便,還是換車吧”,又變成“換車不方便,按‘三包法’規定換髮動機”時,這輛CLS的女研究生車主再也摁不住自己的沖天怒火,徹底爆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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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她衝到利之星4S,盤腿坐上一輛紅色的CLS,開始向眾人哭訴自己的購車血淚史。

這就是事情的起因、經過、發展以及結果。

從很多層面來說,這都是個極為聰明的女人。

作為研究生她真的沒有白讀書,整個哭訴過程幾乎沒有重複的語言,且樁樁件件都命中了奔馳4S的要害!

其實當聽到她說“我也查了法律,也瞭解汽車三包法”時,坦率地說我真的有點擔心她會掉進這個坑裡--畢竟按照汽車三包法的有關退車或者換車的決定,的確是需要先維修,連續維修5次修不好,才能換車;退車的話,也得發動機壞兩次,才能退車。但是她只用一句“可是我一公里都沒有開到啊”,就讓這條規定顯得無比蒼白。

這一刻估計連利之星4S店的人,也都難免生出惻隱之心,作為奔馳,把一個文化人逼成這樣,我們是不是太過分了?真的是太過分了。

當一個愛面子的文化人扔掉體面去當眾哭訴自己的遭遇時,奔馳應該為自己的小氣而感到羞愧,這不是一個百年大廠應該有的風度。

一個可以預見的事實是,這位女研究生再也不會買奔馳車了。因為作為一個“文化人”,卻以一種從未想過的方式成為“網紅”,她受夠了。

14日,西安奔馳維權事件的當事人在微頭條上表示,13日溝通中,奔馳代表說的這句話深深傷害了她的自尊,之後不會再跟利之星奔馳有任何非官方接觸。同時,她還稱受到了很多威脅,有些人每天發短信來罵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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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W女生

我是西安奔馳車維權事件的當事人。

首先,謝謝大家對我個人事件的關注,以及對我維權事件的幫助。昨天我們前往奔馳4S店和他們相關負責人協商了3個多小時,最終還是沒有達成一致,他們對我提出的收取1.5萬多元服務費等問題都未給出明確答覆。現在,我們還在等政府部門對車輛的檢查結果和利之星對我提出的八條訴求相對應能提供的證據鏈。

昨天奔馳代表說的一句話我覺得深深傷害了我的自尊。她說:“根據國家三包,你這個車只能換髮動機。但是由於我們對您是同情的感情在裡面,我們同意給您退款”,還說本來奔馳中國是下週給回覆的,但是我今天就能給您答案。之前奔馳官方對外稱9號已與我達成和解,他們本身的說法就是自相矛盾的。

從感情上說,誰能賠我一個30歲的生日禮物?這不是什麼東西能賠的了的,所以他們現在跟我講一些官腔官調的東西我覺得是在浪費時間。所以我也講的很清楚,我不會再跟利之星奔馳有任何非官方接觸。我的八點訴求已經提得非常簡單,就請相關的政府部門做檢測,至於事實的結果於我個人是好是壞我都準備接受,我只要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

到現在來說我覺得我受到了很多威脅,有些人發短信來罵我。其實這段時間我一直都睡不著覺,我覺得我的壓力太大了,在進行很多心理鬥爭。從第一天4月11號我躲,我害怕,到4月12號我發現他們發了一些不實的東西,我想出來澄清。我們已經向當地的工商提交了所有的資料。感謝有關部門能夠非常及時地回應,幫我去做取證和一些複雜的工作。

最後,我希望現在所有的人都能夠冷靜看待此事,希望大家都能就這個事本身來討論,不要發酵成對我個人的探討。謝謝各位!

歷史告訴我們,不能讓女人哭啊!

延伸閱讀: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和解協議內容披露:補過生日,十年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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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進展:涉事雙方達成換車補償等和解協議

4月16日晚,西安奔馳維權女車主W女士(化名)和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達成換車補償等和解協議。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採訪瞭解到,雙方和解協議的主要內容對應了W女士此前提出的8條訴求。

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包括:

1、更換同款的奔馳新車,但依舊是以貸款的方式購買;

2、對該車主此前支付的1萬餘元“金融服務費”全額退款;

3、奔馳方面主動提出,邀請該車主參觀奔馳位於德國的工廠和流水線等,瞭解相關流程。

4、贈送該車主十年“一對一”的VIP服務;

5、為女車主補辦生日(農曆),費用由對方全額支付。西安奔馳維權女車主王倩(化名)坐到奔馳車頂上維權的較真精神被人們“點贊”。她說,自己只是為了平等對話、講道理。

4月16日晚,在央視、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等媒體見證下,奔馳公司、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下稱“西安利之星奔馳4S店”)相關負責人與“奔馳車主維權事件”當事人王倩再次進行溝通。王倩和西安利之星奔馳4S店達成換車補償等和解協議。

王倩表示,在整個事件中,她只是導火索。自己較真只是為了對方能講道理。無論是大公司,還是一個個人,大家都有追求平等對話的權利。今天達成的和解結果不在她的預料之中。

她說,“(當時)我為什麼要坐到車頂上去?我想找個……給我解釋清楚就好了。”

“現在,我覺得它給我解釋清楚了,所以,我是滿意的。包括他們的態度也是好的。”

在協商現場,奔馳方面相關負責人再次向王倩道歉,並表示會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工作。

王倩表示,在看過奔馳方面提供的檢測報告、相關認證等紙質材料和4S店等的相關視頻後,她相信涉事車輛不是問題車或改裝車。而奔馳方面邀請她參觀德國工廠、補辦生日會,表示出了一定的人文關懷。

會後,王倩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自己不是一個偉大的人,平凡而普通,從來沒想過要成為大家關注的對象。她希望自己的案例能給其他人一些啟示。她表示,社會的發展進程是波浪式前進、螺旋式上升。所有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可能一帆風順,更多要依靠整個行業的努力,要相信政府,要留給時間去變革。在這一過程中,我們作為個體,所幸起到了一點作用。

西安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副局長劉林向澎湃新聞表示,該事件發生以來,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高度重視,積極介入。在今天解決了消費者訴求的基礎上,該局將繼續加大執法力度,對行業的亂像堅決打擊,同時對車輛迅速展開鑑定工作。

奔馳維權女車主答問(節選)

問:對你的維權較真的勁,非常讚賞。對今天達成的結果,是你的預期嗎,你滿意嗎?

女車主:今天達成這個結果,我覺得可能不是我預料之中,但我是非常滿意的。其實大家知道,我較真這個勁兒,我們應該追究我較真的是個什麼東西,其實我較真的是我們講道理這件事兒,講道理的這個的前提是什麼呢,是互相本著公平平等的原則,前期為什麼4月13日那次協商沒達成共識呢,可能大家聽過那個錄音也知道,當時我沒有感受到對方的誠意,她的態度還是比較高傲的。奔馳總部來西安好幾天了,一直想見我,剛開始時候我是不想和他們再見的。今天在領導的、在工商局進行了一系列的調解工作,同時他給我出示了一系列我那輛車的所有的檢測報告、相關認證的一些東西,包括看了我那個車在4S店的一些流程,都是非常有理有據的。咱們看到別人是有理有據的一個東西,咱們不能隨意說藉助現在輿論壓力去強迫別人做另外的事情,不對對吧。

問:你說的理有據,有理在哪裡,有據在哪裡,讓你得到了什麼樣的結論,說服了你。

女車主:非常好,首先第一點,我認為,一個大公司也好,咱們渺小的個人也好,都有追求平等對話的權利。之前,他們可能是大公司,咱們是小個人,別人並沒有非常平等地看待咱們,但現在的話,反而我身上揹著我們這麼多網民的關注,那我更不能因為我現在是強勢方而反而去脅迫他們,所以我覺得所謂的我追求公平公正,公平可觀不片面評論這個事,那我對他的要求是,因為之前我那個車在交接沒多久它有故障,當時有一部分會網絡聲音懷疑這個車是個故障車,所以我要求所有檢測報告有,那我現在都看見了,證明那不是一個故障車,所以我不能給人家潑髒水。那具體它是什麼問題,我相信政府,政府最近幾項發聲是振聾發聵的,我覺得是非常滿意的。

問:那你說的這話,那是否可以理解為,目前奔馳給你提供的材料,已經證明這輛車在售前是沒有問題的?

女車主:可以的。

問:你看到了什麼內容,所以你確定了?

女車主:視頻、紙質材料還有相關的法律文件,都看見了。

問:你作為一個普通消費者,非專業人士,怎麼判斷這些東西就可以證明售前車是沒有問題的?

女車主:非常好。這些資料我同樣提交給了政府。具體的相關問題,只能從我的主觀判斷來看,我覺得是沒有問題的,它說服得了我。但具體的其他一些東西,相關的所有行業上面的所有東西,在這麼多年來是合規的,我們可以另外再進行探索。就我個人來說,我是滿意了的。

延伸閱讀:又1位奔馳女車主哭了 4S店銷售幫駕車遭追尾拒換車

(原標題:奔馳4S店銷售“幫忙駕車”遇追尾事故,車主要求換新車未果)

新車還沒開就成了折損車,又一位奔馳女車主哭了。

4月15日,在廣東深圳工作的周女士反映,今年3月18日,她在深圳市鵬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簡稱“鵬峰奔馳4S店”),用34萬元全款購買了一輛奔馳C260L轎車,在交車時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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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出具了一份協議書 受訪者供圖

周女士稱,辦完提車手續,鵬峰奔馳4S店的銷售人員駕駛著她新購的奔馳車,直接駛出停車場上了馬路,與一輛貨車發生碰撞,導致新車左後門處受損。

周女士表示,經多次協商維權,4S店最終用了肇事貨車的保險修好了車;但對於她提出的“讓4S店領導出面道歉,並承擔第三方評估車輛的折損價值”的訴求,鵬峰奔馳4S店未同意。

16日上午,鵬峰奔馳4S店展廳經理劉興華就此事向澎湃新聞回應稱,當時交車全部流程已經走完,車鑰匙也交到周女士手中,只是應周女士邀請由他們的一名銷售人員帶其熟悉新車功能,在該銷售人員正常行駛過程中,被一輛貨車追尾,保險公司已經確定由該貨車負全責。

周女士則認為,此事屬於在驗車、試車中發生的事故,責任不應該由購車人承擔,且發生事故時,不應該屬於“提車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該事件中,無論真實情況如何,周女士已經進行了簽字確認,消費者在這個過程中應該儘量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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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後門變形、有擦痕 受訪者供圖

銷售員駕奔馳車駛出停車場遇事故

4月15日,在深圳工作了20年的周女士向澎湃質量報告投訴平臺,述說了她的一段痛心購車經歷。

據周女士講,今年3月18日,她在深圳鵬峰奔馳4S店,花34萬全款購買了一輛奔馳C260L型轎車,並約定2日後交車。

3月20日,周女士來到鵬峰奔馳4S店,銷售人員帶著她辦理了臨時車牌,並讓她在《商品車交車確認單》上籤了字。

周女士稱,簽完交車確認單後,銷售員帶她到提車區提車。

起初,銷售員坐在副駕駛,周女士坐在駕駛位,由銷售員講解車上的功能。

“然後我說我熟悉一下性能,你幫我看著。他(銷售員)說,你看外面車這麼多,我幫你開出去。”周女士說,她當時以為銷售員要將車從提車區開到外面的停車場。於是,她坐在副駕駛上,由該4S店銷售人員駕車,駛出提車區。

誰知,銷售員駕駛新車徑直駛出停車場上了馬路,準備左變道時,被後方駛來的一輛貨車追尾,刮蹭左後門,造成左後門變形、擦痕。

“我方向盤都沒來得及摸,新車稀裡糊塗的就變成了有維修記錄的折損車。”周女士稱,事故發生後,4S店方面提出用她的駕駛證辦理保險,進行理賠維修。

周女士拒絕了4S店的要求,並提出換車訴求,未獲4S店方同意;隨後,周女士又提出給予10萬元折價賠償,亦未獲4S店方同意。

在此後的協商中,周女士又將10萬元折價賠償要求降低為5萬元,也未能與4S店方達成一致。

至4月8日,鵬峰奔馳4S店最終用追尾貨車的保險,進行了理賠修車。但對周女士最後提出的“鵬峰奔馳4S店領導出面道歉,並由4S店方承擔第三方評估的車輛折損價值”的訴求,雙方未達成一致。

周女士也一直未前往該4S店提取維修好的奔馳車。同時,周女士對該4S店的交車流程提出質疑:按照該4S店公佈的交車程序,應是在驗車、試車之後,方可簽訂交車確認單;但實際上,周女士卻是在簽訂了交車確認單後,才由銷售人員帶著她前去驗車、試車。

對此,周女士認為,在驗車、試車中發生的事故,責任不應該由購車人承擔,且發生事故時,不應該屬於“提車後”。

但鵬峰奔馳4S店方面表示,該起事故是發生在客戶“提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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鵬峰奔馳4S店最終用追尾貨車的保險,進行了理賠修車。

4S店:是應車主“額外邀請”駕車發生意外

16日上午,鵬峰奔馳4S店展廳經理劉興華就此事向澎湃新聞表示,車輛發生事故是在“交車全部流程已經完成後發生的”。

他告訴澎湃新聞,“當時一切都沒有問題,鑰匙也交到周女士手上了”,他們只是收到周女士額外邀請,周女士稱其想要再詳細瞭解一下車的功能。一名銷售顧問帶周女士再次熟悉新車功能時,銷售人員在正常行駛途中,被一輛貨車追尾。

劉興華表示,該貨車司機當場向周女士進行了道歉,保險公司也已經受理該案,明確指出由貨車承擔全部責任。

劉興華還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們出於對客戶心情的考慮,與周女士進行了協商,並由4S店出具了一份協議書。

記者從該協議書看到,4S店承諾為周女士新車進行兩次保養、贈送一輛單車、並對車輛進行維修以達到出廠標準,還賠償周女士2000元安撫金以及3000元租車費作為補償……

但他表示,“客戶對此並不滿意,還經常來店裡鬧”。

對於交車流程一事,劉興華回應稱,“交車之前,出保安亭門口之前,客戶對新車包括交車流程是沒有任何異議的,她是一切確認無誤後才籤的字。”交車當天,他們先帶周女士看車,包括對車進行講解、與車合影等全部流程走完後,才帶周女士去簽字確認的,並不存在先簽單的情況。

劉興華還表示,他們沒有要求使用周女士的駕駛證辦理理賠,“銷售員的駕駛證一直都帶在身上,所有的理賠都是用銷售員的(駕駛證)來辦理的”。

專家:消費者簽字確認的過程應儘量審慎

就此事,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鑫認為,目前因為無法還原事件真相,該問題需分情而定。若如周女士所說,該車是在交車過程中,由4S店工作人員造成的車輛損害,則應由貨車肇事方和4S店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4S店可根據該職員的行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錯進行責任追償。

邢鑫表示,若如4S店所說,該車是在交車簽字完成後,由周女士額外要求造成的車輛損傷,則周女士自己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原則上,《合同法》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事件中,無論真實情況如何,周女士都已經進行了簽字確認,在這個過程中應該儘量審慎。

他同時表示,作為車行來說,消費者已經簽完字,即便是免費幫忙,也要有謹慎和注意,如果有過失,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對增強企業信用、美譽度等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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