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只是一種情感,不是一種規範,它挑不起義務的重擔!

愛,不是一種規範,如果愛到了要由義務支撐的時候,就一定是人世間最難捱的痛苦了。

愛,只是一種情感,不是一種規範,它挑不起義務的重擔!

愛是一種情感。情感是一種心靈感應,更是一種感性動力,它同你我的切身感受相聯繫,沒有強烈而持久的切身感受,就不會有深刻執著的情感,不論是愛的情感、恨的情感,還是其它什麼情感。

不難想象,愛作為情感特別生動和濃郁的一種形式,可以柔似水,熱如熾,鋒似劍,靜如盤,但它們終究都是愛的相對持久的存在方式。一見鍾情也罷,日久生情也罷,愛的靈魂總歸是來有源、去有蹤的,它既不是憐憫的,也不是同情施捨的,更不是義務和責任壓出來的,所有的規範都是徒勞的。

愛,只是一種情感,不是一種規範,它挑不起義務的重擔!

憐憫不是愛。愛是心靈天平上的等量物。它不是一方賜予另一方的情感禮物,而是相互熱誠地奉獻,且彼此都是情感的主動方。憐憫卻不是,它是居高臨下的情感姿態的寫照,是假慈者向被視為情感貧窮方的一種慰撫,是被動而非主動,其形慈而神離,因而憐憫的實質就是以多情的姿態表達出無情的殘酷罷了。

愛,只是一種情感,不是一種規範,它挑不起義務的重擔!

同情也不是愛。愛是相互交流情感的主體,對彼此來說,各自都是對方至聖至美的寵兒。愛,彼此是懷抱,是溫馨的港灣,是無時不攬在身邊、揣在心中的瑰寶。同情卻不是,同情者本身沒有具備愛的主觀意識和愛的成分,只是以恩慈來換取情感回報的假象而已。

愛,只是一種情感,不是一種規範,它挑不起義務的重擔!

責任當然也不是愛。責任是一種公民意識而不是情侶意識,雖然愛中包含著責任。但愛中含著的責任也是多情的,因此,愛中含著的責任當然不是通常意義的責任。待到愛喪失殆盡,情侶之間的關係只是靠著責任來維繫的時候,這種維繫必將是一種痛苦,成為危機的根源。

愛,只是一種情感,不是一種規範,它挑不起義務的重擔!

義務自然也不是愛。義務是某種身份的並存物,是道德規範限定的責任,是誕生於社會倫理情感基礎而又抽掉了情感因素的某種規定。因此,愛的特定表現方式譬如婚姻會派生義務,而義務的執行卻並非必定要有愛。愛消失了,往往義務依然存在。因此,一切試圖以盡義務而換取愛的方式都是難以實現的。

許多把愛當成公式化模式的人,試圖以憐例、同情、責任、義務來獲取愛,或維持名存實亡的婚姻和殘廢的愛情,真是一種自我折磨罷了,他們把公民意識與情侶意識劃上了等號,可這樣的愛就象爛了根的樹,它還會青枝綠葉嗎?

愛,只是一種情感,不是一種規範,它挑不起義務的重擔!

愛,只是一種情感,它挑不起義務的重擔;義務,還是由公民的道德意識去承擔吧!

愛,只是一種情感,不是一種規範,它挑不起義務的重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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