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說案丨 轄內95家“老字號”商標遭侵權怎麼辦?西城法院司法主動護航

21說案丨 轄內95家“老字號”商標遭侵權怎麼辦?西城法院司法主動護航

“西城轄區內有張一元、內聯升、全聚德、瑞蚨祥、一得閣等耳熟能詳的老字號95家,佔全市的49%;中華老字號54家,佔全市的51%,平均可追溯歷史年限為150年”。

4月23日,北京西城法院召開涉老字號商標侵權案件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會上西城法院副院長王元田介紹到,針對老字號權利主體意識不清晰、權利邊界掌握不準確、歷史傳承存證不完善、侵權賠償舉證不充分等問題解讀典型案例,提供司法建議。

王元田表示,為助力老字號商標權保護,我院專題調研組就老字號商標權案件進行了類型化研究,以“西城區”“老字號”“商標”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進行檢索,從2015年到2020年4月,共有一審判決914個。

老字號商報保護的難點

通過對檢索到的老字號商標侵權案件進行梳理總結,西城法院發現目前老字號商標權保護存在以下難點與盲點:

1.老字號權利主體不清晰

一般而言,老字號源遠流長,企業興亡存逝、新舊交替亦屬平常,各關聯企業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程度地使用老字號商標,之間關係盤根錯節。在遭遇商標侵權、提起訴訟之時,因訴訟主體概念不清,罔顧商標註冊登記事實,而出現提起訴訟的主體僅僅是老字號的使用人、並非權利人的情況。老字號權利主體不清晰不僅有可能造成訴訟程序拖沓,貽誤訴訟時機,還可能導致因訴訟主體不適格而承擔敗訴的風險。

2.老字號權利邊界掌握不準確

老字號企業的經營範圍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沒有註冊商標的時代,老字號企業的經營範圍並不會受到品類服務的限制,而其相應的權利範圍也就難以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加以確認。現行商標法確立了商標註冊制,目的就是為了清晰地劃分各商標的權利邊界,使權利人行走在各自的跑道上。但在商標實際使用過程中,存在老字號企業難以擺脫經營慣性,雖註冊商標但忽視權利邊界,在經營過程中超越核准範圍使用老字號、不規範使用老字號的情形。

3.老字號歷史傳承存證不完善

老字號具有歷史傳承特性,可以說,在沒有商標註冊登記制度的年代,都是通過使用而取得響亮的“字號”。因此,在註冊之前,老字號往往經歷了漫長的使用和演變,具有悠久的歷史文化淵源,凝結了數代經營者的心血。歷史變化是老字號的特徵,同時也是老字號商標訴訟中較難證明的一項,歷史發展過程本就紛繁複雜,能夠留存的書證或是不足,或是相互衝突,在相關訴訟中,往往會因留存證據數量和時空跨度不足,老字號的發展傳承和知名度不能被認定為法律事實。

4.老字號侵權賠償舉證不充分

老字號商標侵權案件中,常出現老字號雖獲榮譽頗多、但企業提交的品牌價值證據較少的情況。在己方損失和對方獲利方面,老字號企業舉證的積極性不夠高,在賠償數額的證明方面,多依賴於法官進行法定賠償判定,而就法定賠償的參考因素亦不能充分舉證證明。一些案件中因老字號企業怠於舉證,導致侵權訴訟賠償數額不夠理想,難以從根本上起到震懾作用。

為此,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黃秋平也建議,商標註冊是商標權最明晰的起點,儘早註冊既可防止他人搶注,亦可避免訴訟中的舉證難題。因此,老字號企業應當增強商標保護意識,在及時註冊的基礎之上通過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相互近似的商標,或在已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外的商品上註冊同一商標的方法,防止“多足鼎立”市場格局的形成和賠償難以彌補實際損失情況的發生。對於已經被搶注的商標,應當及時從申請撤銷和主張無效的角度採取措施,積極向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證據。

就老字號商標遭惡意搶注這一問題,西城法院表示,老字號權利人的主要手段有兩種:一種是行政途徑,即申請行政無效、撤銷的手段,具體指商標使用者發現其所用的未註冊商標遭到他人搶注,如果尚在異議期內,商標使用者可在異議期內公告發布三個月之內向商標局提起異議,要求駁回商標註冊申請;如果該商標已經被核准註冊,且在五年期限之內,商標使用者可以向商評委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馳名商標的所有人不受五年的限制。還有一種是提起民事訴訟,如果他人將搶注的商標進行使用,則老字號權利人可以通過提起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方式,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停止使用。

著名仍需積極舉證

《商標法》規定,依據己方損失、對方獲利、許可使用費倍數等方法確定賠償數額,並規定了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通常會主張侵權數量極少、己方獲利較低、原告索賠數額過高。

在舉證方面,黃秋平法官也建議,為防止老字號苦心積累的品牌效益被無償分享,甚至淹沒在山寨產品中,銷售數量、銷售利潤、銷售範圍、經營場所分佈、商標許可費用、商標獲獎記錄、馳名商標保護記錄、侵權方的主觀意圖等因素均是法院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

比如,知名 “一得閣”的案例,即便是知名商標也需要舉證。老字號商標侵權案件中,常出現老字號雖獲榮譽頗多、但企業提交的品牌價值證據較少的情況。在己方損失和對方獲利方面,老字號企業舉證的積極性不夠高,在賠償數額的證明方面,多依賴於法官進行法定賠償判定,而就法定賠償的參考因素亦不能充分舉證證明。一些案件中因老字號企業怠於舉證,導致侵權訴訟賠償數額不夠理想,難以從根本上起到震懾作用。

據通報案例,“一得閣”商標的註冊人某墨業公司在林先生的經營場所公證購買了墨汁五件,該墨汁外包裝上標有“一得閣墨汁”等字樣。該墨業公司認為,林先生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一得閣”商標,侵犯了自己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林先生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而林先生辯稱,墨汁不是被告生產的,被告只是銷售者,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缺乏法律依據。

本案例中,原告在起訴時稱“一得閣”是“百年品牌”“知名品牌”,但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品牌知名度,在庭審質證過程中經法院詢問,仍未提交相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

最終,法院認定,林先生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但因原告舉證不力,結合在案證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000元。本案中,實際上,原告某墨業公司可以將其獲獎證明、宣傳廣告支出等材料作為證據提交法院,對知名度事實予以進一步證明,便於法官在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時予以充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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