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拉攏未成年人加入黑社會?兩高兩部聯合出手!

脅迫拉攏未成年人加入黑社會?兩高兩部聯合出手!


“只要不碰八大類(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八種犯罪行為),天塌下來都不怕”,這是一些黑惡勢力犯罪組織自編的順口溜,誘導未成年人加入該組織。近年來,司法機關在掃黑除惡中發現,2018年、2019年涉黑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數比上年分別增長了410%、29%。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及相關案例發佈,對相關犯罪行為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五種行為

1.脅迫、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2.拉攏、引誘、欺騙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3.招募、吸收、介紹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或者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4.僱傭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5.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情形。

應當從重處罰的九種情形

1.組織、指揮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綁架、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的;

2.向未成年人傳授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經驗的;

3.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

4.為逃避法律追究,讓未成年人自首、做虛假供述頂罪的;

5.利用留守兒童、在校學生實施犯罪的;

6.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

7.針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的;

8.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照料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

9.其他利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對五類人員從重處罰

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從重處罰。

對犯罪集團的骨幹成員,按照其組織、指揮的犯罪,從重處罰。

惡勢力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對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糾集者,惡勢力共同犯罪中罪責嚴重的主犯,從重處罰。

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成員直接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從重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