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對夫妻週末相約家中,酒後相互發生關係,是否構成犯罪?

兩對夫妻週末相約家中,酒後相互發生關係,是否構成犯罪?

有這樣一個案例,某市兩對夫妻週末相約家中,酒後相互發生性關係,有人問,這屬於犯罪嗎?是哪一種犯罪呢?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犯,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沒有法益侵犯性的行為根本不可能是犯罪行為。下面我們就一起來解答,我們先來看看具體案例。

2011年,李某結了婚,何某也結了婚,恰巧, 李某與何某夫妻,四個人都是某大學的同學。在畢業之後,他們都分別在兩個相距不遠的某個市裡工作,而且兩家關係也非常非常的密切,因為感情非常要好,所以他們兩家每個月都要相聚三四次。

兩對夫妻週末相約家中,酒後相互發生關係,是否構成犯罪?

2012年6月份,這天,是星期天,李某夫妻打電話約了何某夫妻,說是要去他們家玩,然後便駕車前往何某夫妻家做客,因為週末放鬆開心,所以他們都喝了很多的酒,稍有酒意,他們兩對夫妻分別勸酒聊天,這時,何某一句話引得四個人都面紅耳赤。

於是,李何兩人與兩名妻子心照不宣地談了起來,並且都坐在了腿上,非常親密 ,之後,他們還當場相互實發生性關係。那麼,看到這裡,有人會問,這不是犯罪嗎?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聚眾淫亂罪,那麼,什麼是聚眾淫亂罪呢?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本罪規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一章中,因此,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會秩序中的公共秩序。

兩對夫妻週末相約家中,酒後相互發生關係,是否構成犯罪?

聚眾淫亂罪的違法構成要件中並沒有地點的要求,但地點往往決定該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眾所周知,聚眾淫亂罪規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一章中,本罪侵犯的法益為公共場所秩序,只有符合這一特徵的聚眾淫亂行為才可能評價聚眾淫亂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聚眾淫亂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這個案子中,確實是三個人,的確符合本罪的人數要求,且四人確實有相互淫亂的行為,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違法構成要件。

但對於特定的犯罪,時間、地點等是違法構成要件的內容,欠缺時間或地點要素,否認行為的違法性,即該行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觀的違法行為,當然不可能是犯罪行為。

又有人疑惑了,那不是有強姦罪嗎?強姦罪,是指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對夫妻週末相約家中,酒後相互發生關係,是否構成犯罪?

而在本案中,兩名妻子與不同的對象,在此地此時發生性關係完全處於自願,一方面,兩名女性稍有酒意,並未醉酒,因此,不符合強姦罪手段行為中的其他行為;另一方面,四人心照不宣,兩名男性也沒有對兩名女性採取強姦罪,因此,不符合強姦罪中的暴力、脅迫的手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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