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融資類業務的現狀與困境

信託公司融資類業務進一步收緊,信託公司信託貸款業務再次成為監管焦點。監管層認為,信託公司過度膨脹的貸款融資類業務模式混淆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界限,異化了信託理財性質,產生了“剛性兌付”,擾亂了市場氛圍,形成了“聲譽風險悖論”。

融資類業務現狀

(一)融資類信託業務規模居高不下

從信託功能角度看,信託資產在2019年發生了較為明顯的結構變化,融資類信託佔比有所上升,事務管理類信託佔比顯著下降,投資類信託則基本穩定。截至2019年末,融資類信託規模為5.83萬億元,達到史上最高值,較2018年末增加1.49萬億元,同比增幅高達34.17%;融資類信託規模佔比達26.99%,為近5年(除2015Q1)佔比最高值,同比上升7.85%。(見圖1)

信託融資類業務的現狀與困境

(二)信託貸款仍是主要盈利模式

信託業利潤總額由2010年的158.76億元增長到2019年727.05億元,複合增長率達18.42%,2010-2019年平均人均利潤為282.63萬元,其中信託業2017年利潤總額達到最高值824.11億元,2017年之後的信託利潤有較大幅度回調,從2017年的824.11億下降至727.05億元。信託利潤的回調與國家嚴監管、去通道密切相關,部分信託公司為了追逐利潤指標,在壓縮通道,轉型創新業務難以滿足短期利潤目標的情況下,自然加大融資類信託等操作簡單且業務門檻較低,投資回報率高的業務。(見圖2)

信託融資類業務的現狀與困境

信託公司盈利來源主要包括固有業務和信託業務,其中信託業務收入是信託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近幾年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佔比持續增加,其中以信貸為主的融資類信託近幾年來增速較快,2019年融資類信託增長速度甚至高於通道業務收縮速度,成為了信託業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

(三)信託貸款業務異化為變相負債業務

貸款融資類信託業務通常以資金需求方的融資需求為業務起點,通過發行集合或單一信託計劃募集資金,將信託資金以信託公司名義發放給事先設立的融資項目。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向融資方收取固定的利息作為投資回報,信託結構相對簡單,信託收益來源相對清晰。具體包括信託貸款、帶有回購、回購選擇權或擔保安排的股權融資型信託、信貸資產受讓信託等。其中,信託貸款是融資類業務的主要表現形式,從投向來看主要包括工商企業類信託貸款、房地產信託貸款、政信類信託貸款等。

從信託法律關係而言,所有資金信託類業務中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都不屬於負債關係,但現行貸款融資類信託業務通常形成實質性的債權債務關係。信託公司向委託人募集資金,以所謂預期收益(實為剛性兌付的利息)為對價,然後以貸款方式投放給資金使用方,並收取貸款利息。融資方通常提供明確的抵押擔保品和質押率,如融資方的股權,應收賬款收益權、固定資產等等。最終貸款利息收入與委託人預期收益之間的差額形成信託公司的利潤。

傳統融資類信託業務面臨的主要困境

(一)監管政策嚴控

2020年監管部門除了繼續壓降信託通道業務以及繼續加強房地產信託業務的管控以外,監管部門還要壓降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融資類信託業務。監管部門對2020年的壓降規模有初步計劃是全行業壓降1萬億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融資類信託業務。

2020年一季度融資類信託規模同比增長了34.17%,同時在信託資產規模的佔比也提升了7.85%,達到了26.99%。首先,這與監管一直倡導的“非標轉標”的調控思路明顯背離,加大了監管難度。其次,受疫情對經濟衝擊的影響,2020年實體企業經營更加困難,與銀行信貸相比,融資類信託的貸款成本要高很多,會加重融資企業的負擔,導致較大的違約風險。最後,融資類信託的大幅增長,背離了資管新規的要求,產生了剛性兌付,貸款融資類信託也屬於傳統信貸的間接融資,不利於資源的市場化配置。

(二)背離信託受託理財的本源定位,與商業銀行同質性競爭

信託業的本源業務是指體現信託制度優勢的財產管理和財產轉移功能,即迴歸“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職能定位。

但是,融資類的信託業務,尤其是信貸業務的收入來自於利息差,而且對受益人承擔了類似銀行的信用義務,一旦信託財產發生損失,信託公司便會承擔對受益人的兌付風險,變相構成了信託業的負債。此類業務被監管部門定性為影子銀行業務,這與信託依靠財產管理功能和財產轉移功能為委託人提供資產管理和財富管理的本源業務模式以及在主動管理過程中獲取所管理資產的佣金和手續費的盈利模式有很大差異,同信託業的本源業務相悖,與銀行產生了同質性競爭,形成了信貸市場的亂象,不利於彰顯信託制度的核心優勢。

(三)融資項目的次級稟賦風險突出

貸款融資類信託資產分類的次級定位風險十分突出。融資類信託資產主要投向經各類商業銀行審核後不符合銀行信貸投放風控標準的領域和項目,例如房地產市場、股票市場、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等嚴監管和高風險的領域,以及抵質押物質地較差,抵質押比率不達標,變現處置比較困難的融資項目,或者是投放給由於信用受損,存在不良還款記錄等原因不滿足銀行信貸條件的市場主體。

同時,部分信託公司風控管理的精細化程度低,缺乏嚴密的信用評級體系和資產評估體系。所以當受託資金投向次級定位風險突出的融資類信託項目時,會面臨較大的信用風險、違約風險和法律風險。一旦融資方發生違約,信託公司很有可能要承擔賠付責任,產生剛性兌付,面臨訴訟危機或者聲譽受損危機。

(四)綜合管控能力不足

部分信託公司項目開發能力不高,缺乏投研團隊。在尋找優質的“非標”貸款項目時,盡職調查較為粗放,未能查清融資方的實際經營狀況和項目潛在風險。信託公司無論是從分支機構的數量還是從業人的數量都遠不及商業銀行,而專業深度又不及專業化的私募基金和PE基金公司。在項目審查中,少數公司的風險管理部門存在專業度不夠的問題,不能準確的評估抵押資產的剛性程度及變現能力、融資方資信及財務狀況來甄別項目風險。法律合規部門存在為項目“服務”的現象,幫助業務人員粉飾和包裝項目。貸後資金使用監控滯後,如存在融資方將資金挪用,未按照預期的進度完成擬投資項目,而信託公司未能及時發現的現象。

與此同時,部分信託公司的風險化解能力亟待提高。2019年四季度末,信託行業風險資產規模高達5770.47億元。隨著風險資產規模的增大,信託風險項目易出現集中兌付壓力,對信託業的風險防控能力造成很大沖擊,易引起因信託項目未能按期兌付的訴訟糾紛,面臨較大流動性風險。2019年四季度末,信託資產不良率已經大幅上升至2.67%。而信託公司目前不良資產處置能力仍處於摸索起步階段,短期內仍依靠主要股東的流動性支持、行業保障基金以及法律訴訟等手段,行業經驗及其團隊實力存在一定不足。(作者邢成系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張琳為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本文源自中國銀行保險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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