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一省外涉毒逃犯被抓!販毒會判多重的罪,你早該知道了!

2020年3月17日,延安市延川縣禁毒大隊成功抓獲一名省外涉毒網上逃犯。

延安一省外涉毒逃犯被抓!販毒會判多重的罪,你早該知道了!

2017年5月初,延川縣禁毒大隊辦理了一起販賣毒品案,由於販毒嫌疑人王某某當時患心臟病,取保候審一年,在進入審判階段後逃跑,於2018年5月份上網追逃,並多次派人前往山西省臨汾市開展追逃工作。但該逃犯異常狡猾,反偵查能力極強,追逃民警一時難以覓其蹤跡。

直到2020年3月15日,禁毒大隊民警又一次發現了王某某某在山西省臨汾市的活動軌跡,3月16日,民警立即前往山西臨汾市開展工作。經多次走訪摸排,蹲點守候,在臨汾市警方的大力協助下,3月17日在臨汾市某居民房內成功將王某某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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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訊,王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對自己販賣毒品的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販毒人員王某某已被執行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相關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犯了這些罪,無論數量是多少,都是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要予以刑事處罰,有以下的這些情形,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沒收財產的。

1.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1000g)、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50g)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 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 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 參與組織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兩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200g<鴉片<1000g)、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10g<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g)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200g)、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10g)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是以單位形式犯了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就對單位判處罰金,並且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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