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作弊已入刑,卻還有人以身試法

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十五條將考試作弊的相關行為規定為犯罪,以對此類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然而,在嚴打之下,依舊有人不顧法律後果,以身試法!

2019年2月26日,武漢警方打掉一個組織考試作弊團伙,繳獲作弊器材。據悉,作弊器材是隻有一粒米大的耳機,塞進耳朵裡,就能接收全國研究生統考的答案信息。


考試作弊已入刑,卻還有人以身試法


目前,涉案的徐某、晏某、張某3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拘,檢察院以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對徐、晏二人批准逮捕;宋某考試作弊的信息已報送考試院,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那麼,刑法禁止的考試作弊相關行為具體有哪些?實施這些行為會構成什麼罪名,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

1、組織考試作弊罪:組織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替考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筆者在此提醒廣大考生,踏踏實實學習,莫要在考試中作弊,否則不但面臨被禁考的風險,甚至會觸犯刑法,面臨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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