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噹噹網李國慶奪"公章"事件看夫妻股權分割問題

作者:琚敬律師,微信號:quietju ,公眾號: “琚律言法”。


從噹噹網李國慶奪


據媒體報道,4月26日噹噹網創始人李國慶帶人衝進噹噹公司奪走了46枚公章,並且發佈《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稱李國慶已於4月24日依法召開臨時股東會,李國慶當選董事長與總經理,全面接管公司。俞渝不再擔任噹噹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


而噹噹網對外聲稱李國慶夥同5人,闖入噹噹網辦公區,搶走幾十枚公章、財務章,公司已經報警,稱失控的公章對外簽署合同公司不予承認。


現在事情沒有定論,李國慶搶奪公章是否合法呢?那要看他所稱的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呢?那要看李國慶掌握多少公司股權,所以問題的根源和關鍵點在李俞夫妻股權分割問題,我們來一一進行分析:


李國慶當選董事長與總經理需要經過公司股東會決議


李國慶的《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稱李國慶已於4月24日依法召開臨時股東會,李國慶當選董事長與總經理,全面接管公司。我們來看他目前的持股比例,能不能通過表決嗎?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關於股東表決權的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可見,他要當選董事長及總經理,至少要經過50%以上由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而我們來看看目前李國慶持有公司股權的情況,根據工商信息查詢,他僅佔27.51%的股權,俞渝佔64.2%的股權。俞渝的股權超過了50%,李國慶和其他小股東股權比例是無法達到50%以上,並且通過表決的。


那他如何通過表決的呢?根據媒體報道,筆者分析,原來李國慶一直以來都主張,他和俞渝所持股權包括俞渝的64.2%的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自己實際持有45.85%的股權比例,再加之聯合其他股東,使持股比例過半,故可做出成立董事會的決議。那他這種說法能成立嗎?


李國慶與俞渝還沒有離婚,李國慶能否獲得45.85%的股權分割權益?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後獲得的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019年10月,李國慶在微博透露已於去年7月底起訴離婚,但俞渝以"感情未破裂"為由拒絕離婚。2019年11月29日,李國慶夫婦離婚案開庭,俞渝並未到場。李國慶表示,此次開庭他的訴求是離婚和平分股權,他認為自己的要求很合理。

今年3月,北京市東城法院提議網上開庭,俞渝再次拒絕。目前,雙方離婚案仍未最終宣判。


俞渝不同意離婚我們毫不意外,即使夫妻感情真的破裂了,為了手裡掌握的股權也不會同意離婚的。那麼沒有離婚之前屬於夫妻共同的股權,能在夫妻之間實體分割嗎?我們來看下股權的性質和法律適用。


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股權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權,除具有的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參與公司選舉、表決等身份權,是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


而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權,股東配偶所應享有的是股權所帶來的財產收益權,而非實際享有股東的表決、選舉等身份權利。只有在雙方離婚了,法院實體判決了股權分割比例,原非股東配偶一方才享有股權身份加入的權利。


舉個例子,老王是公司股東,妻子是全職主婦,公司股東表決的時候,老王的妻子突然跑出來了,說我老公的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我的一半所以我享有表決權,是不是很滑稽。


也就是說股權屬於商法規範,優先適用《公司法》規定,只有涉及到離婚了,才適用調整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噹噹網事件也是一樣的,李國慶和俞渝還沒有離婚,他所持有的股權只是27.51%,對應有的表決權也僅僅是27.51%,不能把他的妻子64.2%的股權中部分表決權算在他的頭上。


所以,公司是否變更了董事長及總經理,要看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要看雙方的股權比例,歸根結底還是各自股權份額問題,我認為,股東會決議很可能無效。如果股東決議無效,那麼李國慶直接闖入公司來搶奪公章的這個行為呢,有可能涉及到搶奪罪。


所以,在這個事件中,我覺得李國慶是心急了,你等到法院判決分割了夫妻共同股權再去爭奪公司控制權也不晚啊,但是他可能等不及了,因為離婚案件,如果雙方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且沒有婚姻法規定的必須判決離婚的情形的,法院第一次一般不會判決離婚。所以李國慶期盼的離婚判決估計會歷經坎坷。


"夫妻同心、其力斷金",我們回顧噹噹網當初的繁盛場景,再看看現在的"逼宮"內鬥,不禁讓人吁噓。


我們期待該事件的後續報道,也期望噹噹網事件有個好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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