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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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法官

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在人們印象中

詩歌是浪漫、感性、靈動的

法律則是現實、理性、冷靜的

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會產生什麼奇妙的火花呢?

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王維:勸君更盡一杯酒,西出陽關無故人


法官: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責任。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所以在一些情況下,因勸酒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明知喝酒人不能喝酒而勸酒,強迫性勸酒,勸酒後未阻止喝酒人駕車、游泳或其他劇烈運動,勸酒後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等最終致喝酒人損害的,勸酒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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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韋應物:落葉滿空山,何處尋行跡


法官: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人為失蹤人。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該人死亡。利害關係人可以是該人的近親屬,也可以是與其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其他人。當既有人申請宣告失蹤,又有人申請宣告死亡的,應當宣告死亡。

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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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杜牧:折戟沉沙鐵未銷,自將磨洗認前朝


法官:發現埋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即應當返還權利人。但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所以詩人你雖發現了這支折斷的戟,但它無論如何不會成為你的所有物,既然都認清了是前朝的遺物,那趕緊上交國家吧。

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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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夫婿輕薄兒,新人美如玉


法官: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有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另外,在離婚財產分割上,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法院對有過錯方少分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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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成大:無因同撥地爐灰,想見柴荊晚未開


法官:雪中送炭固然可敬,但法律也不會薄待好人。如對無因管理者的補償,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權益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再如對見義勇為者的保護,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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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隱:採得百花成蜜後,為誰辛苦為誰甜


法官:蜂蜜是蜜蜂生產出來的,屬於蜜蜂的天然孳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所以蜜蜂為其所有權人即養蜂人辛苦釀蜜。當然,如果養蜂人與他人簽訂合同約定用其所養的蜜蜂為他人採蜜,這時他人就是蜜蜂的用益物權人,這時蜜蜂就是為其用益物權人釀蜜。

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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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英:千里捎書只為牆,讓他三尺又何妨


法官:這裡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相爭之地是否屬於建築物專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屬於業主共有,對於共有部分,全體業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單一某個業主不能為所欲為,不得將其劃作私用,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進行經營性活動,其他業主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賠償損失等。二是這裡可能涉及相鄰關係問題,建築物的相鄰所有權人在使用或經營相鄰不動產時,負有不得妨礙對方合理使用權利的義務,也有權要求對方不妨礙、不侵犯自己權利的合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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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應物:春潮帶雨晚來急,野渡無人舟自橫


法官:法律原則上規定,未經得所有權人同意時不得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但當春潮不斷上漲,細雨密密落下,小舟的所有權人不知所蹤,而你有其他緊急事務必須橫渡此江時,為了使公共利益、你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你可以以儘可能減少損害的方式侵犯小舟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即可以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況下用這艘小舟渡江。

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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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投我以木桃,報之以瓊瑤


法官:雙方分手後,要求對方返還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如何處理?一般來說,戀愛期間雙方互贈小額財物的,應當認為是為了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分手之時贈與方無權要求返還;而大額財物的贈與,往往是贈與一方基於以結婚為前提的贈與,這種贈與可以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在雙方分手後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所附條件無法成就,因此贈與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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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植: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法官:在司法實務中,這種相煎何太急的情況真不少見。在處理繼承糾紛時,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但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即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字並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由一位代書人代書籤名並註明年月日,由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字。現在,隨著打印的普遍,越來越多的遺囑以打印遺囑的形式出現,對於這種遺囑的效力如何認定,司法實踐中還存在爭議,一般需要結合遺囑訂立的過程、其他證據等相互印證來認定打印遺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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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長卿:莫買沃洲山,時人已知處


法官:我國物權法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也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山嶺這一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個人只能享有用益物權,即可以佔有、使用、收益,而不能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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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回:買賣假花牟百利,坐此得罪於神明


法官:不用寄希望於神明,法律就會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時,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當詩歌遇見了法律……


【完】


供稿:北京一中院

作者:唐靜靜

編輯:黃新宇 謝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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