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毒重構的世界⑤ 范進學:再論“權力與自由”

“大家不要對中國以及在武漢生活的人產生言論上的不平等對待,希望各位家長和孩子說起此事時,能從培養孩子的正確人權意識出發,注意言行。”


疫情期間,一封“日本某小學寫給家長的信”引發了熱議。這封信讓很多人感動,認為“這才是教育應有的樣子”,從小培育學生的人權意識。


人權是什麼?人權是人人享有的尊嚴、自由、平等、財產等各項權利,也可以理解為憲法中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法治的實質,便是通過限制與約束公權力以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人的尊嚴、權利與自由、平等構成了法治的基本因素。在任何時候,人類都應把保障人的自由與權利放在優先考量的地位。


在緊急狀態下,可能會出現政府緊急權力的行使與公民權利和自由保障之間的衝突,反觀人類歷史,這樣的衝突並不少見。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社會出現的多起衝突事件,本質上亦與此相關。


緊急權力的行使

會克減一定的公民權利與自由


病毒重構的世界⑤ 范進學:再論“權力與自由”

病毒重構的世界⑤ 范進學:再論“權力與自由”

▲疫情期間,該女生由於違反學校的防控規定,被學校予以記過處分。正常情況下隱瞞父母及學校出國旅遊或許無可厚非,但在疫情非常時期,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會受到一定限制。


對於緊急狀態,歐洲人權法院將此解釋為,“一種特別的、迫在眉睫的危機或危險局勢,影響全體公民,並對整個社會的正常生活構成威脅”。


在緊急狀態下,作為擔負公共管理職責的國家和政府,依靠正常時期應當行使的公共權力或行政措施已經難以維持或者恢復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時,國家和政府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財產與安全等利益,就會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宣佈全國或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法律將授予國家機關一種不同於正常時期的“緊急權力”。而這種權力是一種具有高度集中性、靈活性、高效率的自由裁量權,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可以突破憲法和法律的界限。


中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50條規定,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強制隔離、控制、封鎖、設置臨時警戒線等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因此,從另一個維度來講,緊急權力的行使會對公民的個人權利與自由產生一定限制或克減(derogation)。這一點,在一些國家的法律中亦有所體現。


《希臘共和國憲法》第48條規定,共和國總統在發生緊急狀態時可以宣佈暫停公民的部分基本權利,包括自由遷徙或居住、集會與結社自由、表達與出版自由、通信自由、勞動權利、刑事訴訟權利等。再如《西班牙憲法》第55條規定,在依法宣佈緊急狀態時中止本法規定的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訊秘密、自由選擇住所和遷徒、和平集會與遊行示威等公民權利。而在中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也有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因此,在緊急狀態下,可能會出現政府緊急權力的行使與公民權利和自由保障之間的衝突。

如何防範政府的緊急權力被濫用、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成為緊急狀態法治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


疫情之下

“最低限度的人權”與“最低限度的法治”

病毒重構的世界⑤ 范進學:再論“權力與自由”

▲今年2月,湖北孝感市孝昌縣陡山鄉一家三口在家打麻將,被當地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發現,隨後這戶人家的麻將桌也被砸壞。執法不能過度,把握住分寸,既是自我保護,也是遵守法治。 圖據央視新聞


行使緊急權力的底線應是遵守法治與保障人權,不得隨意克減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條規定:“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並經正式宣佈時,本公約締約國得采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克減的程度以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為限,此等措施並不得與它根據國際法所負有的其他義務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


世界各國幾乎均有關於緊急狀態的法律,從緊急狀態的決定、宣佈到實施,都必須遵守法律事先設定的程序。我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也強調了採取緊急狀態,須依法實施、循法而為、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則。


比例原則,通常被認為是當今國家公權力行使的最高指導原則,即為了實現目的而採取適當的措施,以及選擇侵害最小的措施。作用就在於規制公權力行使的手段與方式,使國家機關妥善、審慎行使權力。因此,在實施緊急狀態期間,依法行使緊急權力的國家機關必須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儘量避免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


即使需要限制公民權利,不僅應當遵守比例原則的規定,儘可能地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措施;而且還應遵循不得克減或限制公民享有的生存權、人格尊嚴權、知情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等最低限度基本人權原則。


這就是公共疫情之下,人權與法治之間的關係,這種人權可稱為“最低限度的人權”,這種法治亦可稱為“最低限度的法治”。


法律不僅限制公共權力

也限制個人權利

病毒重構的世界⑤ 范進學:再論“權力與自由”

▲上海首例疫情期間哄抬口罩價格案庭審現場:2020年1月初,謝某以5.125元/盒的價格購入口罩,後將正常售價7元/盒的上述口罩,漲至21元/盒至198元/盒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當人類面臨公共疫情或災難時,總會出現一些背離法治的行為。 圖據中國法院網


人類出現的任何公共疫情,一定程度上都是對政府權力是否正當行使的考驗,也是對每一個人是否能遵守已經制定的良法的考驗


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法律之內的權利和自由,從來都不是不受任何限制,個人權利和自由的行使也應當遵守“無害於他人”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一法治道德原則。在緊急狀態下,個人享有憲法上的生命權、人格尊嚴權、知情權等最低限度人權,但同樣部分權利和自由也要讓渡或受限。


當人類面臨公共疫情或災難時,總會出現一些背離法治的行為。從過去歷史上出現的災情到當前的新冠肺炎疫情來看,諸如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謠傳謠、價格欺詐、歧視、製假售假、聚眾哄搶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


《公正》一書中曾經這樣提到:2004年夏,颶風“查理”從墨西哥灣咆哮而出,橫掃佛羅里達,直至大西洋。此次颶風奪去了22條生命,並造成了110億美元的經濟損失;同時,它還引發了一場關於價格欺詐的爭論。在奧蘭多市的一個加油站,原本2美元的冰袋賣到了10美元;清理屋頂上的兩棵樹要付給施工方2.3萬美元;平時賣250美元的小型發電機價格漲到2000美元,酒店平日單價40美元的房間飆升至160美元……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也存在類似情形:有的商家哄抬口罩價格,漫天要價;有的銷售無生產廠家的偽劣口罩或虛假銷售口罩詐騙;有的則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平臺上傳播;甚至有外媒把新型冠狀病毒稱為“China Virus”(中國病毒)來汙名化中國等。


這樣的行為,不僅背離了人類的基本道德倫理規範,也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更是會對法治文明產生諸多負面效應:不誠信、不公平、不平等以及不尊重他人。


如路德所言,在塵世中沒有什麼比分裂整個人類社會的謊言和背信棄義更為有害的惡行了。造謠傳謠、欺詐、欺騙、製假售假等行為均是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凡是背離誠信原則的人,也是對法治文明價值的背叛。而如果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自由,便缺乏公平可言。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應該秉持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原則,這是尊重他人、平等待人的體現。歧視是對人人平等權利的蔑視,也是對人格尊嚴的破壞。


應當說,人類出現的任何公共疫情,一定程度上都是對政府權力是否正當行使的考驗,也是對公民權利和自由能否得到切實保障的考驗。現代國家法治要求任何時候都必須給政府權力戴上枷鎖,政府權力在任何時候亦必須以最大程度保障人權為鵠。


同時也只有當我們每一個人都能普遍遵守已經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時,人類才能達成普遍的善治。而我們每一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即便在人類處於公共災難的那一刻,也能夠得以保全。


來源丨紅星新聞

作者丨范進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