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訊 | 上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郝忠涉嫌組織賣淫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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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訊 | 上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郝忠涉嫌組織賣淫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上林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郝忠涉嫌組織賣淫案,日前,經上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郝忠以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郝忠組織多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郝忠組織賣淫的事實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郝忠組織、領導賣淫活動,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郝忠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郝忠在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綜上,一審法院依法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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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 】

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期數:【2020年】第65期,總第515期

來源: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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