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郝忠涉嫌組織賣淫案,日前,經上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郝忠以組織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郝忠組織多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郝忠組織賣淫的事實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郝忠組織、領導賣淫活動,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郝忠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郝忠在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綜上,一審法院依法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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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罪 】
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期數:【2020年】第65期,總第515期
來源: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