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贏了該如何執行

勞動仲裁贏了該如何執行


一.申請執行的條件

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對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有關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於案件經過的法律程序及審結方式不同,相關法律文書的生效時間和情形也不相同。

(1)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決書,“一裁終局”的,除非勞動者對裁決不服提起訴訟,否則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其他裁決,當事人收到裁決書滿15日未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3)一審判決書,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滿15日未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4)二審判決書,判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義務

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對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超過履行期限仍未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生效後,企業應當積極依據其內容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履行義務確有困難的,也應主動和勞動者進行溝通和協商,切不可盲目逃避。

3.法定的執行期間內提出申請

生效的法律文書使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享有債權的一方當事人應及時行使權利。和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致,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若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若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如當事人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間內申請強制執行的,其相關權益將失去法律的保護。


勞動仲裁贏了該如何執行


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情形

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可裁定不予執行:

(1)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2)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4)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項權利對於當事人,尤其是企業而言尤為重要。對於“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勞動者申請執行的,如果該裁決確實存在上述情形,企業可以使用這項救濟途徑,請求不予執行。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企業已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但被裁定駁回的,企業就不能在執行程序中再以同樣的理由申請不予執行。

上述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執行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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