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業務新規來了!壓縮個人信貸承保業務,高風險存量業務設6個月過渡期

記者| 苗藝偉

繼2017年原保監會印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試行期限3年後,5月19日,銀保監會正式發佈新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防範信用風險通過“融資性信用保證保險”向保險行業大範圍傳遞,保險公司卻成為風險的最後接盤人。

銀保監會表示,主要修訂內容有三大方面:

一是進一步明確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經營要求。如,提出對接央行徵信系統等經營資質要求;進一步壓縮整體和單個履約義務人的承保限額;明確核心業務不得外包等獨立風控要求;明確每季度開展壓力測試等流動性管理要求。

二是進一步強化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針對銷售不規範問題,提出承保可回溯、強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針對費率高問題,提出消費者可承受的經營原則;針對催收不規範問題,明確嚴禁催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委外催收機構管控並制定准入退出機制等要求。此外,為防範非法集資風險,《辦法》明確禁止為不具有合法融資服務資質的資金方提供信保業務的行為。

三是通過制度引導保險公司服務實體經濟。《辦法》通過設置彈性承保限額的方式,引導有能力、有實力的保險公司加大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融資增信的支持力度;通過調整業務類型,擴大保險服務實體經濟的業務領域。

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淨資產設定硬指標

在《辦法》中,銀保監會明確,融資性信保業務,是指保險公司為借貸、融資租賃等融資合同的履約信用風險提供保險保障的信保業務,還明確了以償付能力、淨資產為設定業務紅線。

在償付能力方面,銀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在淨資產紅線方面,《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除專營性保險公司外,其他保險公司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4倍,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比達到30%以上時,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鼓勵保險公司加大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融資增信的支持力度;

保險公司承保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的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5%。除專營性保險公司外,其他保險公司

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自留責任餘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進一步壓縮針對個人信貸的承保規比例和承保規模。

此外,該《辦法》明確,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不得承保不會實際發生的損失或損失已確定的業務,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實質性改變經審批或備案的信保產品,這意味著,此前保險公司通過與第三方放貸機構簽訂“抽屜協議”,作為通道方收取固定“通道費”的做法不被允許。

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信保業務運營方面,銀保監會也要求,保險公司應由總公司成立專門負責信保業務的管理部門,並建立完善的組織架構和專業的人才隊伍,通過互聯網承保個人融資性信保業務,由總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與具有合法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進行數據對接。

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應當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

在官網顯著位置對保險產品、保單查詢鏈接、客戶投訴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聯網機構等內容進行披露;同時要求合作的互聯網機構在業務網頁顯著位置對上述內容進行信息披露

在履行保險合同上,《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有關要求,在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的時效內做出核定、以及賠付或拒賠決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信保業務保單中明確全國統一的投訴、理賠電話。

如果需要進行追償,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催收追償工作,對於委外催收的,保險公司應當與催收機構制定業務合作規則,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加強對催收機構業務行為管理。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保業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處置部門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化解風險,避免發生群體性、區域性事件。

保險公司頻頻踩雷保證險

近年來,融資性信用保證保險導致消費金融風險、小微企業借貸風險不斷向保險行業傳遞,不少保險公司成為金融風險的“最後接盤者”,甚至導致鉅額虧損。

最早在2016年,浙商財險曾因“僑興私募債”逾期事件踩雷,鉅虧達20億元,監管層更是曾經停止其保證保險業務資質一年、罰款202萬元,並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責任追溯,九位高管被問責,時任總經理被撤職,為保險全行業都敲響了警鐘。

此後,長安責任險、中華財險、中國人保財險等多家財險公司卻並未因此吸取教訓,為追求保費快速增長,紛紛選擇承保鉅額高風險的個人網貸履約險,在網貸行業雷潮過後,因合作的第三方P2P平臺暴雷等而陷入鉅額賠付。

以中國人保財險公司為例,2019年,中國人保的信用保證保險收入高達227.67億元,近三年來持續翻倍增長,成為近年來中國人保營收增長最快的險種,但2019年,人保財險單一險種卻虧損高達28.84億元,這是由於人保財險承保的鉅額履約險為網貸行業風險高額壞賬兜底,甚至為網貸虛假資產承保的最後買單人。

針對現存高風險的保證險業務,《辦法》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對已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但不符合《辦法》經營資質要求的保險公司,過渡期內,採取總額控制,逐步降低責任餘額的措施。銀保監會預計,《辦法》通過設置彈性的承保限額,促使保險公司調整當前業務結構,預計融資性信保業務中個人消費類業務佔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業的業務佔比有所提高,未來,在信保業務存量風險逐步消化的同時,增量業務風險也將得到進一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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