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曾被判處緩刑,五年內又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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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曾被判處緩刑,五年內又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賴丹恆、周璐、方法軍是李國組建的歌舞團員工。2013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賴丹恆、周璐、方法軍等人在茂名市茂南區黎和路36號的屋外進行排練,當天17時許,被害人黎建聰(男,歿年40歲)覺得排練的聲音太吵,便到排練現場多次辱罵賴丹恆、周璐、方法軍等人,被告人賴丹恆、周璐、方法軍均不予理會。

不久黎建聰與被告人賴丹恆發生口角,黎建聰拉扯並想用拳腳打賴丹恆,賴丹恆躲閃開後,夥同被告人周璐、方法軍從路邊拾起磚塊,對黎建聰頭部、背部、腿部等處實施毆打。被告人賴丹恆、周璐、方法軍將黎建聰打到頭部流血,倒在地上後,即逃離現場。

後黎建聰被送醫院搶救,於2013年2月18日經醫院救治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黎建聰系被鈍性暴力致頭部挫裂創並顱骨骨折、硬膜外大量血腫,重度顱腦損傷死亡。被告人賴丹恆、周璐、方法軍逃回廣西后,於2013年2月23日、3月4日先後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另查明,受害人黎建聰在茂名市中醫院治療期間,被告人賴丹恆、周璐、方法軍在自首之前曾共同僱請一名護工對受害人黎建聰進行護理。

審理期間,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賴丹恆、周璐、方法軍的家屬共支付了50000元賠償金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黎永才、莫亮珠、張卓萍、黎以童(其中被告人賴丹恆的家屬支付17000元,被告人周璐的家屬支付17000元,被告人方法軍的家屬支付16000元)。以案說法:曾被判處緩刑,五年內又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裁判結果: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茂中法刑一初字第2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賴丹恆不構成累犯,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賴丹恆、周璐、方法軍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十一年,並共同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49323.96元,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粵高法刑四終字第338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賴丹恆曾於2010年6月22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廣西崇左市江洲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於2013年2月7日又犯本案,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應當從重處罰。

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賴丹恆雖曾被判處緩刑,但所處有期徒刑未被執行,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故對該項指控不予認定。

案例註解: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這個規定有一個要件,就是前罪被判的有期徒刑需要執行完畢(或被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才構成累犯。

本案被告人賴丹恆雖曾於2010年6月22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但執行的是緩刑,所判有期徒刑一年並未實際執行,因此,累犯的條件尚未成就,對該公訴機關關於被告人賴丹恆是累犯的指控依法不予認定。

以案說法:曾被判處緩刑,五年內又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來源: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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