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備案買賣製毒物品,是否構成犯罪?

來源:江陰檢察微信公號


感謝檢察機關的暖心服務,我們一定會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合法合規經營。

近日,在走訪一家涉案企業時,被不起訴單位負責人許某向江蘇省江陰市檢察院檢察官盧晗感慨地說。

涉案企業是一家以經營化學品銷售為主的民營企業,具備危險化學品經營資質。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間,企業負責人許某在未經備案的情況下,多次購買含有易製毒物品丁酮的稀釋劑總計2.32噸(含丁酮1.56噸),購買含有易製毒物品甲苯的稀釋劑總計25.67噸(含甲苯18.695噸),並全部出售給四家公司用於生產經營活動。

未經備案買賣製毒物品,是否構成犯罪?

經調查,公安機關認為,該企業及其負責人許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情節特別嚴重,涉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2018年8月20日,該企業及其負責人許某因涉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9年5月,該案移送江陰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盧晗在審查後發現,四家公司中一家是做電子產品的,其他三家是做印刷的,案卷中的書證及證人證言均證實,四家公司所購買的甲苯、丁酮都均用於合法的工業生產。根據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辦理許可證明或者備案證明,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易製毒化學品,確實用於合法生產、生活需要的,不以製毒物品犯罪論處。

未經備案買賣製毒物品,是否構成犯罪?

該案完全可以適用這條‘出罪’條款,因而不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經與公安機關溝通,承辦民警認可了檢察官的觀點,但認為“甲苯、丁酮既是易製毒化學品,又是危險化學品,根據法律規定,可能還會涉嫌非法經營罪。”

未經備案買賣製毒物品,是否構成犯罪?

針對是否構成其他罪名的問題,檢察官重點查閱了法律、行政法規,深入研究類似判例後認為,刑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就本案中,一方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許某及企業具備經營資質,因此能夠從事此類經營活動;另一方面,《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甲苯、丁酮不屬於“專營、專賣的物品和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且國家對其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屬於“備案”管理,不適用“非法經營罪”中“許可”這一要件。因此,許某及其公司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未經備案買賣製毒物品,是否構成犯罪?

2019年9月11日,江陰市檢察院對涉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犯罪的該企業及其負責人許某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

不構罪不等於不違法。針對該案涉及罪名的構成要件、法律評價,江陰市檢察院積極向公安機關作不起訴理由說明,同時向公安機關建議對違規買賣易製毒化學品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目前公安機關已對相關企業處以不同數額的行政罰款。

針對轄區內化工企業較多的現狀,為進一步保障民營經濟守法經營、健康發展,自2019年年底以來,江陰市檢察院聯合商會組織轄區內化工企業開展了安全生產、依法生產等主題普法宣講活動,真正做到辦理一案,教育一片。

截至目前,該院聯合商會共開展了8場普法宣講活動,走訪了20餘家化工企業,送上了400餘份風險防控冊,收集了30餘條反饋意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