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父母盡了較多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遺產?

對父母盡了較多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遺產?

“養兒防老”這是中國上千年以來的傳統思想,但已經不再適宜現在的時代。有一對老夫妻育有四個女兒,並無兒子,但他們的晚年依然得到了很好的照料。然而他們去世後,女兒們開始因為他們留下的遺產發生了矛盾。

案件回放:

李老太與被繼承人樊老頭系夫妻關係,二人共生育四女,分別為長女樊某甲,次女樊某乙,三女樊某丙,四女樊某丁,後四個女兒均相繼出嫁,二老獨自在家生活。

1999年左右,四女樊某丁與丈夫離婚,帶著年幼的兒子小韓回到孃家與父母共同生活,三個姐姐偶爾來探望父母。2003年,樊老頭夫婦與四女樊某丁簽訂贍養協議,約定二老由女兒樊某丁照料直至百年,二老將現有的三間土牆房等財產贈與女兒樊某丁,但二老在世期間樊某丁不得處理。

對父母盡了較多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遺產?

2008年至2009年,樊某丁將樊老頭夫婦原有的三間土牆房扒除後重新建造了二層樓房,後又陸陸續續建造了其他房屋。

2010年,李老太去世。

2016年6月,樊某丁、小韓和樊老頭共同居住的房屋被徵收,三人分別與拆遷公司簽訂了徵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其中,樊老頭名下被拆除房屋系樊某丁建造的二層樓房,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系由樊某丁代簽,其名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共有拆遷補償款952583元,該款系樊某丁領取並保管。

對父母盡了較多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遺產?

2016年7月27日,樊老頭因病去世,未留下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其父母均先於其去世。樊老頭夫婦的喪事相關事宜及費用均由樊某丁一人負責。

後樊某甲、樊某乙認為樊老頭名下的拆遷利益屬樊老頭留下的遺產,訴至法院要求分割。

法官判決:

樊老頭名下的拆遷補償款952583元屬其遺產,鑑於樊某丁對樊老頭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故樊某丁可繼承上述補償款55%的份額即523820.65元,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各繼承15%的份額即142887.45元。因上述款項均在樊某丁處,故由樊某丁向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各返還142887.45元。

對父母盡了較多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遺產?

後樊某丁不服判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樊某丁補償樊某甲、樊某乙各人民幣5萬元,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不再對樊老頭夫婦留下的遺產主張權利。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樊老頭名下所獲拆遷利益是否屬其遺產。

樊某甲、樊某乙認為,樊老頭、樊某丁和小韓作為三戶參與拆遷時為追求利益最大化將樊老頭、樊某丁分別建造的房屋作為共同面積進行了分攤,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了房屋面積的置換,現房屋已經轉化成拆遷利益,故樊老頭名下所獲拆遷利益應作為其遺產由四姐妹平均分割。

樊某丙、樊某丁則認為,樊老頭名下被拆房屋系樊某丁建造,所獲拆遷利益也應歸樊某丁所有,不屬樊老頭的遺產,不應予以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樊老頭所獲拆遷利益源於其作為乙方被拆遷人與甲方房屋拆遷有限公司簽訂的徵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雖然樊老頭名下被拆遷房屋系樊某丁建造,但該協議書本就是樊某丁代樊老頭簽訂,表明樊某丁對該協議書的內容是知情的、認可的;且在該協議書籤訂的前後,樊某丁未與樊老頭對該協議書載明的拆遷利益由誰享有作出與協議書不一致的約定。故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樊老頭作為簽訂案涉徵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協議書的一方因該協議書的約定所獲利益應由樊老頭本人享有。即樊老頭名下所獲拆遷補償款共計952583元應屬其遺產。

對父母盡了較多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遺產?

關於遺產如何分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樊老頭只有四個女兒是其繼承人,其中三個女兒只是偶爾回家探望老夫妻,只有四女樊某丁在樊老頭在世時長期與其共同生活,對樊老頭盡心照料,可以認定樊某丁對樊老頭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和調解。

這個案子是四個姐妹之間的糾紛,並不牽涉到兄弟。然而,即便老人有女又有子,只要是老人沒有留下遺囑,女兒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兒子不盡或者盡了很少的贍養義務,仍然應當是女兒分得更多的財產。因為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並不因男女而有別。

來源: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對父母盡了較多贍養義務的子女,是否可以多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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