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大解僱于漢超,律師這樣“解讀”?

【導讀】4月14日,恆大足球球員于漢超在大庭廣眾之下,私自塗改機動車號牌,被廣州警方依法作出罰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廣州恆大於當晚即時做出宣佈,由於嚴重違反俱樂部 “三九”隊規之“九開除”規定,給予于漢超開除處分。

恆大解僱于漢超,律師這樣“解讀”?

此事引起網上一片熱議,更有某律師出來替他鳴冤,炮轟恆大和足協“不懂法”,理由是:1:、違法行為發生非工作時間,恆大沒有權利監管,開除是越權之作;2、《勞動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才能開除,《三九隊規》效力不如法律,不能凌駕於勞動法之上;3、于漢超有權申訴,可以要求恆大支付補償金。最後還質疑恆大有沒有法務總監?

恆大解僱于漢超,律師這樣“解讀”?

【陳律師解讀】

1、根據相關資料判斷,于漢超與恆大足球兩者之間屬於勞動關係,受《勞動法》調整。于漢超違反“道交法”行為,不在上班時間內,但是僱主對僱員的行為約束從來不止於工作時間內,無論是損害僱主名聲、侵害僱主利益,甚至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在工作時間之外同樣成立,與像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離開工作單位發生交通或其他意外,也算工傷事故同理。所以說恆大沒有權利監管不能成立。

2、其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第四款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沒錯,于漢超的行為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是,他的行為如果達到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一樣可以開除。這個事件中,《三九隊規》無疑就是相當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可以理解《勞動法》只是“國法”,《三九隊規》為“家規”。只要這個“家規”的制定經過合法程序,對任何隊員都有約束力。國法和家規並用並無不妥,所以,于漢超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也能開除。

3、再次,于漢超當然有權就交通違法事件向公安部門提出複議,有權向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訴,或者向恆大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結果的,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走完一審二審的程序,如果於漢超贏了,當然可以要求恆大支付補償金。我國法律在每一個領域都有完善的救濟途徑。

恆大解僱于漢超,律師這樣“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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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恆大“九開除”的規定來看,第7條為嚴重損害公司品牌形象者,開除;第9條是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者,開除。本次事件中,于漢超確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構成違法行為,但並未構成犯罪;無論是第七條和第九條,陳律師均認為于漢超已經觸碰這些條款,達到被解僱的條件。

恆大解僱于漢超,律師這樣“解讀”?

一個知名足球運動員,供職於國內知名足球俱樂部,拿著不菲的年薪,自帶流量和明星光環,受眾多球迷追捧,影響力巨大,足球俱樂部對於這些球員的要求,應該超越了僱主對一般僱員的要求,從三九隊規的嚴厲程度可以看出一斑,畢竟足球俱樂部的商業聲譽牽涉利益巨大。除了一般的勞動合同外,相信雙方還有更為細密的商業合同。如果按照商業合同的慣例,球員出現違法犯罪等行為,給俱樂部帶來負面影響後,會被視作單方面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按照他們給出的年薪可以判斷,約定的違約金也會不低。

所以,究竟是于漢超要向恆大追償解僱的補償金,還是恆大向于漢超追償違反合同的違約金,都說不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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