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公司之間無償借款的涉稅風險,不要等到稅務稽查才明白!

關聯公司之間無償借款的涉稅風險,不要等到稅務稽查才明白!

現在很多公司均有或多或少的關聯公司,而關聯公司之間很有可能發生資金的往來。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常常會認為,關聯公司就像自己的左右口袋,反正都是自己的錢,資金從左口袋往右口袋裝一下,沒什麼大不了的。

關聯公司之間無償借款的涉稅風險,不要等到稅務稽查才明白!

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甲公司與乙公司都是同一實際控制人的兩個獨立企業法人,甲公司因資金週轉需要,向乙公司借款100萬元。因兩公司為同一實際控制人的關聯公司,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收取利息,簽訂借款協議交付款項後在自己財務賬中掛一個對甲公司的其他應收款100萬元。

這樣做的風險在哪裡呢?

1、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銷售服務。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借100萬元借款不收取利息,但應視同銷售服務,需按照其他納稅人(金融機構)最近時期發生的同類應稅銷售行為平均價格確認利息收入,並計徵增值稅。

本案例中乙公司無償借款,正確的會計處理如下:

1、乙公司出借款項時:

借:其他應收款——甲公司 10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2、乙公司年底計提利息時(假設銀行同類同期借款年利率為5%,利息5萬元,增值稅2830.19元):

因乙公司視同銷售產生納稅義務,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支付價款費用,即參照銀行同類同期貸款服務計算利息。但是乙公司並未實際收取該利息,故對該利息不確認收入,但應對該視同銷售的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2830.19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830.19

關聯公司之間無償借款的涉稅風險,不要等到稅務稽查才明白!

2、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該無償借款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但同時也不屬於乙公司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乙公司在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繳彙算時,對應的營業外支出2830.19元不得在稅前進行扣除,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830.19元。

3、如果乙公司未按照以上財務處理並繳納增值稅、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則可能被稅務機關進行相應的納稅收入調整及應納稅所得額調整,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行政處罰。

綜上,關聯企業之間的無償借款或者資金調撥還真不是想借就借、想拿就拿的。非關聯企業之間如果存在無償借款行為,同樣應視同銷售,只是非關聯企業之間很少出現無償的借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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