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被欺負的總是小股東?不一定!這不大股東也被掃地出門

在生活中,我們見慣了大股東欺負小股東的例子,可生活中也有大股東被小股東掃地出門的案例。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人與人之間天然的情感信任是靠不住的,還需要

制度加以保證


為何被欺負的總是小股東?不一定!這不大股東也被掃地出門


楊總,50 歲左右,有自己的集團公司。三年前,集團擬成立裝飾公司。


經朋友介紹,推薦了朱晨陽作為裝飾公司的負責人,為便於工作開展,且為了激發朱晨陽的積極性,楊總讓其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將朱晨陽登記為股東,佔股 80%,另一掛名股東為馬新明,佔股 20%。


公司啟動 200 萬由楊總投資,公司由朱晨陽打理。雙方口頭約定:朱晨陽不用投資,分得公司利潤的 20%,楊總是大股東,朱晨陽是小股東,該公司重大決策由楊總決定。


半年之後,業務開展不錯,朱晨陽提出辦公場地擁擠,將公司搬出去辦公,公司的財務人員最初由公司指派,一年後朱晨陽以財務人員工作能力不行就換掉了,楊總當時沒有異議。


兩年半之後,公司經營好轉,朱晨陽主動提出,能否將公司完全歸其所有,他將楊總投資的 200 萬連本帶息作為借款還給楊總。


楊總拒絕後,朱晨陽主動提出讓楊總去找律師諮詢,楊總後來得知,公司另一註冊股東馬新明在未經楊總同意的情況下,將股份過至朱晨陽的親戚名下。楊總就這樣被逐出公司。


為何被欺負的總是小股東?不一定!這不大股東也被掃地出門


在現實生活中,或許有一天你也會遇到類似楊總的情形,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控制權呢?


1 法律控制


楊總通過章程或者協議控制公司,楊總在公司章程顯示大股東的股份比例超過 50% 以上。因楊總不便註冊,可通過協議控制公司。


楊總可與兩位代持股東簽訂兩份協議,《股權代持協議》和《掛名法定代表人協議》。


►《股權代持協議》的核心內容:


❶表明公司的實際投資人是楊總而非朱晨陽,朱晨陽僅僅是名義上的股東,股東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歸楊總享有。


❷朱晨陽及馬新明在代持股權期間,產生的或與代持股權有關之收益全部歸楊總所有。


❸在代持期限內,如果楊總需要轉讓股權給第三人時,代持人應無條件配合。


❹在代持期間,代持人代持股權所產生的收益,應當在收到該收益後轉交給楊總,逾期未轉交,支付違約金。


❺在代持期間,朱晨陽及馬新明應保證所代持股權權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經楊總同意,不得處置代持股權,包括但不限於轉讓,贈與、放棄或在該等股權上設定質押等。


►《掛名法定代表人協議》的核心內容:


❶楊總是公司的實際法定代表人,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實際權利及義務;朱晨陽是掛名法定代表人,沒有實際權利義務,僅是工商登記形式上的法定代表人。


❷朱晨陽作為公司的掛名法定代表人,除履行程序性的職責外,承諾不行使任何實際的職權。


❸朱晨陽不得利用掛名身份或職務之便,非法佔有或侵吞公司資金、財物。


這兩份協議在公司成立之初,很容易簽署。這可以起到事先防範的作用,有效避免後期糾紛的發生。但楊總因為輕信,沒有事先簽署協議,錯失控制的良機。


2 經營控制


公司的重要人事任免由楊總掌握,包括總經理、財務人員等,還包括公司的公章、法人章、網銀有楊總指派的人掌握等,楊總在合作之初,可以通過

書面協議,達到控制目的。


同時在公司運營過程中,掌控重要的人事任免權,但楊總卻將該部分權利拱手讓出。


楊總在裝飾公司忽略公司治理,未組建相應的組織架構,未對相關運營團隊進行有效激勵,未能形成對朱晨陽權利的有效制衡,最終導致朱晨陽大權獨攬。


3 核心資源控制


比如公司的商標、商號、配方、渠道、網址、域名,上下游資源等,公司在成立之初,也要進行有效的控制。


但楊總顯然沒有對公司進行流程化的治理,將雞蛋放在一個籃子。


4 文化控制


公司要有願景、使命、價值觀,公司人員需經過統一的文化培訓,彼此認同是統一整體,集團公司有共同的理念、追求,人事同意調動。


楊總在公司沒有建立統一的機制,加之兩家公司物理空間的隔離,加速了公司的分裂。


雙方糾紛的實質還是利益之爭,楊總初期作為投資人,提供創業平臺,後期對方認為楊總貢獻減少,但依然分配 80% 的利潤,心理失衡,這是分歧的根源。


可見控制加有效的激勵,才是維護公司運營的有效手段。


這個案例給創業者提個醒,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永遠的利益。在合作之初,必要的股權協議是一定要簽署的,同時還要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不然創業就變成了裸奔,失敗的概率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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