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煙少年車禍死傷,騎車追趕的店主犯罪了嗎?

4月1日晚20時許,楊某某(14週歲)、王某某(15週歲)等人駕駛摩托車至涿鹿縣某村唐某某經營的小賣部,趁老闆不備,楊某某將煙搶奪後逃跑,與王某某駕駛摩托車逃竄。與二人同行的還有駕駛摩托車緊隨其後的於某某等三人。

唐某某發現香菸被搶奪後立即安排妻子報警並駕車追趕,楊、王二人為擺脫追趕加速前行,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受傷,楊某某當場死亡。

河北省張家口市涿鹿縣人民檢察院綜合考慮案件事實,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店主唐某某。

追趕搶奪犯導致自己被捕,這聽起來的確有點蹊蹺。自古以來,一般民眾追趕或者緝拿犯罪當是見義勇為之舉,而受害人自己追趕犯罪那更是理直氣壯的事情,怎麼落得個身陷囹圄呢。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本案楊、王搶奪財物的行為,無疑屬於“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情形,店主唐某某一面安排妻子報警,一面駕車追趕,不僅合情合理,而且完全符合上述規定。

再換一個角度來看,唐某某駕車追趕楊某某等人的行為是否具有防衛的性質,或者唐某某的行為是不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正當防衛需要滿足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判斷不法侵害是否已經結束的重要標準是被害權益面臨的危險是否已經解除。本案中,楊某某等人搶奪財物後騎車逃跑,唐某某立即駕車追趕,可以認為財物被搶奪的不法狀態仍處於持續狀態,權益面臨的危險並未解除,唐某某完全可能追上楊某某等人、奪回財物。因此,唐某某駕車追趕的行為具有明顯自救性質,應當肯定其防衛的屬性。

不過,從檢察機關批捕的結果來看,可能認為唐某某的防衛行為是為了奪回一條香菸,卻造成了二人一死一傷的結果,超過了“必要限度”,所以涉嫌過失犯罪。

然而,對於“超過必要限度”的認識,不能夠做這張權益之間的絕對比較,否則,就可能造成唯結果論。從本案實際情況看,唐某某駕車追趕、意圖奪回香菸的行為屬於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在唐某某追趕的過程中,如果楊某某因為害怕被追上而在逃跑的過程中不停回頭看,或者駕車技術不高,加上慌不擇路而導致發生交通事故,二人摔倒致死傷的結果,則唐某某的防衛行為就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否則,誰還敢追趕犯罪呢。

當然,如果唐某某在追趕搶奪者的過程中,故意撞擊對方的摩托車,或者是採用別、卡等方式逼停楊某某等人,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那就存在防衛過當的可能。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唐某某雖然是為了追回自己的財物,但對於被追趕者發生傷亡事故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應當承擔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唐某某構成過失犯罪,也未必需要對其採取逮捕的強制措施。今年1月18日,最高檢檢察長張軍在全國檢察長會議上就說到,“要進一步降低逮捕率、審前羈押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羈押的不羈押,就能有效減少社會對立面”,對於涉及公民防衛的案件,必須考慮這一點。

回到本案,接下來的處理應該重點圍繞唐某某駕車追趕時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及過錯程度有多大,即使最終以過失犯罪論處,也應當對其從輕判處。因為司法活動既要懲戒不法,也要保護良善、弘揚正義。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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