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及經營】想成為股東,又想取得固定的收益,可行麼?

現階段很多人因為拆遷等有了第一桶金,想著投資一家公司但是又擔心無暇管理公司,收益也無法保障,如何面對和解決這個問題,其實市場已經給出了答案,即以讓渡管理權為前提獲取固定收益。

部分股東獲取固定收益並不違反《公司法》共享受益,風險共擔的原則。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分紅方式並未有限制性、強制性的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故,是否分紅、分紅的具體方式和數額是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改變的。實踐中,往往有人以“《公司法》有關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原則,質疑股東取得固定收益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屬無效條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抗辯,對於這個抗辯,我們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如果股東入股時與公司約定,由公司每年提供固定的收益,則有被認定“明股實債”,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由被認定無效的風險。但是,通過對交易條款和交易相對方的調整可以在規避這個風險的前提下獲取固定的收益。

取得固定收益的交易條件為部分股東讓渡管理權。

股東分紅來源於公司盈利,公司盈虧是浮動的,因此一個公司不可能所有股東都取得固定收益,想要獲取固定收益的股東在尋求投資標的的時候可以選擇有資金需求和發展潛力的公司,這樣通過讓渡一部分權利即公司經營管理權來實現獲取固定收益的目的,這樣的投資方式比較適合一些已經有成型的發展規劃、技術支撐或客戶支撐的新興發展的技術型企業或有市場潛力和固定客戶需求而亟需擴大規模的企業。但是,股東間並不能約定無論公司收益情況如何,股東有權每年從公司獲取固定的收益,因為從《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的規定來看,公司的資產有別於股東資產,公司資產在上繳公司應繳稅款,彌補虧損後方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分配。

故,取得固定收益的來源應是公司其他股東,而非公司本身。

在取得固定收益的同時,我們需要注意,固定收益的來源不應當是公司,而應當是公司其他急需資金且更願意掌控公司經營管理的一方。因為公司法明確規定只有公司在有淨利潤並彌補之前的虧損後才能進行分紅,如股東在不符合分紅條件的情況下從公司獲取固定收益,將會構成抽逃出資,損害了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之間約定,一方股東放棄管理權和分紅權,另一方股東給予該方股東每年固定收益。這類約定是股東間平等、自願協商後對於公司管理權、股東分紅權及一方股東支付另一方股東固定收益等的特別安排,不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應有效。

更加複雜的收益獲取方式設計

儘管股東之間可以約定公司股東向其他股東支付固定收益,但我們建議股東在訂立該等條款時將有關配套條款一併制定好,例如,應約定該等股東是否放棄按照出資比例分紅,以及如遇其他股東退出時或公司解散、清算時該等固定收益如何處理;讓渡紅利的股東是否可以在下一年度的利潤分配時享有更多比例的分配,如何分配;公司經營過程中是否設置回購條款以及回購的觸發條件;公司享有固定收益股東比例是否確定;公司增資是否設置限制條款等等。

重大項目的合同和制度設計絕對是一項體系性、制度性的設計工程,不僅要約定正常情況下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安排,也要同時預見到如一方違約或因不可抗力出現時應當如何調整,否則就是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可能會給自己日後造成很大的困擾和陷阱,甚至從此陷入無休無止的訴訟之中。

確保收益持續穩定的前提為充分利用知情權

雖然是固定收益的股東,但是為了避免公司無法持續盈利而導致公司破產,致使收益無法固定,我們在設計條款時可以提前設置回購條款,在公司盈利能力及財務指標觸碰回購線時,獲取固定收益的股東有權利要求其他股東回購其股權,確保擁有公司經營管理權的股東勤勉盡責。

在條款設計的同時,我們還需要注意的就是普遍存在的財務造假情況,因此掌握公司的財務狀況尤為重要,《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及《公司法解釋四》第七條”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閱或者複製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賦予了公司股東的起訴權,因此我們可以充分利用該法律規範,在公司章程設置及合同條款設計中明確股東的查詢渠道、時限和範圍。

同時,查詢公司賬簿的範圍需要明確,並非單指財務報告,同時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被查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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