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簽訂賣身協議卻反悔,女子強行發生性關係,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王某(男,25歲)上大學的時候就開始在學校附近的動漫城內部隔間內玩賭博機,那個時候玩的不大,但是把父母給的學費都輸個精光,不過還好可以申請助學貸款,也總能對付。

男子簽訂賣身協議卻反悔,女子強行發生性關係,如何評價此案?

畢業以後,家裡還是重新省吃儉用給王某支付了貸款,王某順利拿到畢業證工作,但是在工作之餘,王某又染上了網絡賭博,把自己僅有的積蓄輸完之後,又擼信用卡,擼網貸,一共欠了大概100多萬,最後不得不跑路。跑路的時候,王某認識了同是喜歡混跡賭博場所的朱某(45歲,離異),朱某看上了王某,要求王某陪自己睡覺一年,可以給王某10萬塊錢。王某答應,準備用10萬塊翻本,沒想到鎩羽而歸。而朱某要求太高,王某實在無法忍受,但是朱某還是多次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係。

本案是筆者根據真實案例稍加改編,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規定,對本案進行分析,不到之處請批評指正。

王某和朱某簽訂的賣身協議無效

男子簽訂賣身協議卻反悔,女子強行發生性關係,如何評價此案?

《合同法》第52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王某和朱某之間的賣身協議的內容是:朱某支付給王某10萬元錢,當朱某隨時和王某發生性關係的時候,王某必須答應並且配合。

這在本質上屬於以金錢換取性關係的一個協議,可以稱之為賣淫嫖娼協議

王某屬於賣淫,而朱某屬於嫖娼。

這個儘管是男性賣淫,女性嫖娼,和我們一般認識的賣淫嫖娼不同,但是少見不影響認定其為賣淫嫖娼的違法行為。

賣淫嫖娼協議違反了社會公共道德,因為大眾的普遍認知中,性行為以感情和自願為基礎,以金錢為交易的性行為是可恥的,為社會大眾所不齒,也是社會大眾的內心深處不可接受的

根據合同法52條的規定,王某和朱某簽訂這個賣身協議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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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朱某支付的10萬元,法律不予保護,其協議規制在內容法律也不予保護

朱某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制猥褻罪

《刑法》第237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將男性強行與女性發生性的行為認定為強姦罪,而其他的侵犯性的自主決定權的犯罪納入強制猥褻罪的範疇。其實這兩個罪只是罪名不同,而在量刑上差不多。

第一、 強姦罪的量刑時3-7年有期徒刑,而強制猥褻罪是5年以下;

第二、 強姦罪一般不判處緩刑,而對強制猥褻罪也一般不判處緩刑。

男子簽訂賣身協議卻反悔,女子強行發生性關係,如何評價此案?

朱某開始在王某同意的情況下,兩人發生性關係,屬於賣淫嫖娼的行為,應當給兩人拘留和罰款。

從王某不同意和朱某發生性關係之時,朱某的強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強制猥褻罪,應當判刑。

結語:人們的所有行為都要在法律範圍之內,否則行為就可能違法。而違法的行為法律自然不會保護,而且法律還會對違反者進行制裁。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借債給別人,別人應當歸還,但是如果你知道別人是去賭博,你還借債給他,不好意思,這錢法律就不予保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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