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搶注多發 謹防商標“碰瓷”

【資政場】

商標作為企業重要的經營資源,市場主體對其重視程度和註冊需求與日俱增。僅2019年,我國商標申請量就達到783.7萬件。當商標成為一種稀缺社會資源,其註冊成本與市場價值出現明顯倒掛時,惡意申請、商標囤積等惡意搶注商標行為也日益多發。尤其是防疫期間,蹭熱度搶注商標事件頻發,多地出現申請人將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火神山”“雷神山”及包含“新冠”“李文亮”“鍾南山”等字樣申請註冊商標,引發廣泛質疑。

惡意搶注商標,破壞了商標標示商品來源的基本功能,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和商標註冊秩序,影響了公平、有序營商環境的建立。具體而言,該類行為損害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形象,不利於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導致商標偏離其核心價值。同時,惡意搶注商標也嚴重影響了誠信經營者的正常商業運行,不僅使其他經營者成功申請註冊商標的難度上升,而且會讓他們受到商標惡意搶注者的投訴襲擾,使其疲於應對侵權訴訟。另一方面,為避免企業自身商標遭受被搶注的窘境,諸多企業走上了將相同商標進行多類別甚至是全類別註冊的無奈之路,造成社會資源無謂浪費,進一步加劇了商標資源的短缺。

我國商標採取註冊制度,以在先申請為原則,對是否准予商標註冊進行審查。商標法規定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但並未對惡意搶注商標進行單獨規定。根據商標法,對惡意搶注商標可根據主體類型予以規制,即:針對一般市場經營主體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權利進行的規制,例如商標近似、馳名商標保護、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不正當搶注等;針對特定市場經營主體即商標代理機構進行的規制,例如限定其僅能在代理服務上進行商標申請註冊;針對不特定市場經營主體損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進行的規制,例如具有惡意的非使用所需註冊商標、囤積商標擾亂註冊秩序等。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為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專屬管轄法院,僅2019年一、二審分別受理該類案件達14335件和6876件,同比2018年分別上升20.1%和88.4%,其中涉及惡意搶注商標的情形佔到了較大比例。對此,北京法院以提高審判質效、鼓勵誠信經營、優化營商環境、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為主導,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提升案件專業化審判質量,有效規制了惡意搶注商標行為,也為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國際形象作出了貢獻。

惡意搶注商標所涉及的法律條款分散於商標法的諸多具體條款之內,同時涉及商標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雙軌制”審查,因此對該類違法行為的有效規制,需要通過多維度全方位的體系化制度建設進行解決。

一是及時總結裁判經驗,公開審判規範增強法律預期。司法在知識產權糾紛解決中的主導性作用已經得到社會廣泛認同,因此裁判經驗的及時總結與公佈,可以增強社會公眾的合理預期,彌合“雙軌制”審查中意見的分歧。2019年4月,北京高院正式發佈《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該指南共計162條,其中超過50%的條款系對惡意搶注商標行為的規制。指南確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商標法具體條款認定的基礎價值定位,提出“惡意”可以作為商標近似等情形的判定因素,豐富、擴充了規制惡意搶注商標行為的適用情形。

二是加強調研督導,發佈典型案例完善規則適用。隨著對惡意搶注商標的規制,該行為在實踐中也愈發隱蔽。為了讓其無處藏身,就需要發揮典型案例的輿論引導作用。為此,北京高院通過成立專業商標調研組的形式,及時對法律適用中出現的惡意搶注商標新問題、新現象進行調查研究,並適時發佈典型案例作出司法指引。例如在“IPHONE”“樂扣樂扣”等商標行政案中,通過引入“惡意”因素,適當擴大了對類似商品的認定範圍;在“王守義”“拉菲”“怡口蓮”等商標行政案中,適度對我國公眾所熟知的品牌降低了馳名商標的舉證難度;在涉及知名人物在先藝名保護的“金龜子”以及知名動漫角色形象“鐵臂阿童木”等商標行政案中,合理界定了他人在先權利的保護範圍。

三是促進交流,推進司法與行政裁判標準一致化。制止惡意搶注商標需要社會共治。北京高院通過定期與商標行政執法機關、上下級法院進行交流座談,共同探討裁判適用標準,從源頭上遏制商標搶注行為的泛濫。同時,積極發揮商標等專業行業協會以及媒體的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和商標從業人員誠信經營,加大對惡意搶注商標違法行為的宣傳報道,形成社會輿論的高壓態勢,使該類違法行為無利可圖,杜絕投機行為。

(作者:陶鈞,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高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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