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後,通常情況合同都有法律效力,但合同在實際履行中往往因為某些原因可能需要終止合同。
那合同能否單方面終止,這一行為有無法律效力?
單方面終止合同的形式,主要表現為:合同解除、債務人提存標的物、債權人免除債務等。
債務人提存標的物,就是債務人將合同項下的標的物交到提存機關,如買貨人不收貨,賣貨人將貨物交到提存機關。我國提存機關一般指公證機關。
債權人免除合同項下的債務,如債主放棄欠款人的欠款。
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兩種:
1. 約定解除。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形成了,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2. 法定解除。《合同法》94條規定的5種情形產生後,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地震、洪水)、政府行為(新的法律法規)、社會異常現象(戰爭、罷工),這些客觀原因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預期違約。合同屆滿前,一方明示或者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遲延履行。債權人經催告在合理期內債務人仍不履行主要債務。催告合理期,房屋買賣合同為3月,技術合同為30天;
(4)根本違約。債務人的違約行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一房二賣;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未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等。
合同單方終止有附隨義務,如通知對方、協助、和保密等義務。
合同解除時應當通知對方,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有異議,可以訴訟或仲裁;約定異議期屆滿或者解除通知到達3個月後才起訴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