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73死2傷!江西豐城發電廠特大事故案宣判:28人獲刑,工程總指揮判了18年

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豐城市人民法院、奉新縣人民法院、靖安縣人民法院對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對28名被告人和1個被告單位依法判處刑罰。

致73死2傷!江西豐城發電廠特大事故案宣判:28人獲刑,工程總指揮判了18年


致73死2傷!江西豐城發電廠特大事故案宣判:28人獲刑,工程總指揮判了18年


事發現場 資料圖片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發生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197.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起坍塌事故屬於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建設單位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三期發電廠(以下簡稱豐電三期)在未經論證、評估的情況下,違規大幅度壓縮合同工期,提出策劃並與工程總承包單位中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電力設計院)、監理單位上海斯耐迪工程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斯耐迪公司)、施工單位河北億能煙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億能公司)共同啟動“大幹100天”活動,導致工期明顯縮短。

河北億能公司項目部編制並經中南電力設計院總承包項目部、上海斯耐迪公司項目監理部、豐電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審查同意的《7號冷卻塔筒壁施工方案》存在嚴重缺陷,未制定針對性的拆模作業管理控制措施。對試塊送檢、拆模的管理失控,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隊伍自行決定拆模。事故發生時,施工人員在混凝土強度不足的情況下違規拆除模板,造成筒壁混凝土和模板體系連續傾塌墜落,墜落物衝擊與筒壁內側連接的平橋附著拉索,導致平橋也整體倒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豐電三期質量監督項目站、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電力質監總站)、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和豐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豐城市工信委)等相關部門部分工作人員存在翫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國電豐城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城鼎力建材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混凝土配合比,未嚴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劑,最終導致“11·24”特大事故。江西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投資集團)、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二期發電廠(以下簡稱豐電二期)及江西鴻遠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鴻遠實業公司)部分工作人員還存在貪汙、受賄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行為。

“11·24”事故發生後,部分被告人趕到事故現場積極組織、參加救援,大部分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造成的危害後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江西投資集團黨委委員、工會主席、豐電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鄧勇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貪汙罪、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20萬元;

河北億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張運平以及該公司豐電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項目部執行經理吳志光、河北省魏縣奉信勞務公司豐電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7號冷卻塔施工隊隊長白書平、中南電力設計院豐電三期擴建工程總承包項目部總工程師王松、上海斯耐迪公司豐城發電廠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胡東勝、豐電三期工程部土建專業工程師廖輝壽等14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七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豐電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成員、豐電三期質量監督項目站站長楊飛雲、電力質監總站監督處負責人白洪海、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電力安全監管處副處長馮衛、豐城市工信委黨委書記、主任塗愛平等9人分別被以翫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豐城鼎力建材公司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顧玉興和生產經理朱海敏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豐電二期計劃經營部原經理楊嶽輝犯貪汙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予以數罪併罰,江西鴻遠實業公司計劃經營部原經理桂小燕犯貪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除個別罪名根據審理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確定外,指控的其他罪名成立。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已經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對辯護人提出的經查證屬實、於法有據的辯護意見,依法予以採納。

宣判後,各案被告人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對因疫情防控的需要不能到法庭現場的部分被告人採取遠程視頻方式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和各界群眾分別旁聽了各案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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