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並不是真正的司法獨立

作者:李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題 記

世上沒有完美的制度。

我們無須膜拜,也不必批判,開眼界便好。

金斯伯格大法官去世的消息,各大新聞媒體紛紛報導。身邊有不少朋友來問,為什麼美國的法官會這麼受尊重?

這個話題值得聊一聊,今天與大家分享一下。

一、美國法官的組成概況

美國有50個州,1個直轄特區(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以及幾個附屬群島。每個州除了有自己的州法院系統,還有聯邦法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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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一個州,有自己的州法院,還有聯邦法院,兩種法院各有各的管轄範圍和主要適用的法律規範。

在聯邦法院系統下,每個州至少有一個聯邦地區法院,較大的州可能設立2至4個聯邦地區法院。

地區法院的上一級是上訴法院,上訴法院同時管轄幾個州的上訴案件,因此又稱為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上訴法院再往上,就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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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由94個聯邦地區法院、13個聯邦上訴法院和1個最高法院組成

對比理解,就是中國的XX區人民法院、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只不過美國聯邦法院體系是三個層級,而中國法院是四個層級。

美國法官的現有編制情況是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9名,聯邦上訴法院法官179名,聯邦地方法院法官642名,共計840名聯邦法官,均為終身制。

因此,平日裡我們喜歡談論的美國法官,主要就是指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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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牛的是誰?

當數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

比如剛剛去世的金斯伯格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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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1日,美國華盛頓特區一個酒吧外面,紀念金斯伯格的塗鴉。© Patrick Semansky / AP

其實,“法官”一詞的英文翻譯也能反映出法官的地位高低,一般的法官稱為judge,九名大法官稱為 justice。九人中的最高級是美國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即現在的聯邦法院領袖約翰·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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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會問,那麼州法院系統裡面的法官呢?

這點確有必要區分一下。

州法院的法官是經當地選舉產生或者由當地州長直接任命的,他們的任期和工資待遇等因州而異,並不是終身制

二、美國聯邦法官的選拔與待遇保障

❶ 選拔與任命

根據美國憲法,聯邦法官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投票通過的。一旦任命就是終身制,除非是自己辭職,退休,或者在極少數情況下因為違法或不當行為被彈劾。

美國聯邦法官都是從律師、檢察官、教師隊伍中選拔的,是精英中的拔尖者,他們德高望重,聰明睿智,精力無限,永不停歇地學習與戰鬥。頂尖優秀的那幾個,最後成為聯邦最高法院“九人”。

聯邦法官的地位,在美國是高於檢察官的。因為檢察官隸屬司法部,只是政府的一員,而美國聯邦法官因聯邦法院與國會、政府的平行性而具有得天獨厚的獨立性。所以,在美國能成為一名聯邦法官,是光宗耀祖的事,難度係數五星。

要成為人上人,必然是路漫漫其修遠兮。

  • 首先,必須要有過硬的學歷背景作為敲門磚。

萬里長征第一步,先到名校讀書拿高學歷。讀完其他專業的大學本科後,再學習三年的法學專業(Juris Doctor)。

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所以,要在浩瀚無垠的案海里翻滾,修完各大部門法,不深刻地脫掉幾層皮,難以順利畢業。之後,參加律師資格考試(Bar Exam)成為律師或者進入司法機構工作,比如到當地法院、檢察長辦公室、法律援助機構謀個職位,從小助理起步。

但有些人真的贏在起跑線上,能給九大法官當書記員的,都是畢業生中的佼佼者,且多半來自名門望族精英家庭,享有社會稀缺資源。所以,當我們驚歎所謂的美國民主、平等時,請不要忘了美國是個很現實的階層社會。

再者,還可以攻讀法學博士SJD(Doctor of the Juridical Science)三年,投身學術、科研、教學領域。現實中,有些成為聯邦法官的人,就是從學術崗位走出來的。

  • 其次,必須要有漂亮的工作履歷。

從高校畢業後,在法律崗位上火力全開地幹工作出成績,出色到讓總統都知道你。

以金斯伯格大法官為例

先後畢業於康奈爾大學、哈佛大學、哥倫比亞大學,在哈佛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時戰勝性別歧視均以優異的成績擔任法律評論雜誌編輯,她是第一位在兩大名校都贏得這項榮譽的女性。

畢業後,到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做了兩年法律秘書。之後,又進入大學做學術研究工作,參加了很多推進女權主義的工作,還參與美國民權聯盟的運動。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金斯伯格不斷嶄露頭角,代理案件頻繁出入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她在美國最高法院辯護的女權案件促使美國最高法院第一次將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護條款推及到婦女權益保障。

1981年,金斯伯格被當時的總統吉米·卡特提名為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法官。

後來,司法部長向克林頓總統推薦金斯伯格,由克林頓提名,參議院確認,金斯伯格成為美國曆史上第二位女性最高法院大法官。

再比如,現任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

在哈佛大學從本科讀到博士學位,擔任《哈佛法律評論》執行總編。畢業後,成為最高法院法官倫奎斯特的助手,隨後進入司法部部長辦公室工作,成為白宮最著名的法律顧問。

2003年,進入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法官,實際上是踏入了進入最高法院大法官隊伍的起步搖籃。

羅伯茨業績出色,備受業界推崇,多年在白宮、司法系統工作,在老布什當政期間,擔任司法部副部長、總檢察長,在最高法院為政府立場辯護。

因為聲譽斐然,口碑良好,最終被提名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

總之,翻看大法官們的教育背景和工作履歷,不禁讓人連連讚歎。這些不是普通優秀人才跳一跳就可以達到的高度,而是本身絕頂聰明,頂尖優秀,再遇上天時、地利、人和。

現在的美國,教育資源、就業機會更是典型的“二八定律”,權貴精英培養下一代權貴精英,階層代代傳承。權貴精英必然提名、任命為自己利益集團服務的法官,為自己的派系隊伍添磚加瓦。

❷ 職業待遇與保障

聯邦法官的薪酬,是由國會決定的。

美國並不是真正的司法獨立美國並不是真正的司法獨立

“1967年的出臺的《聯邦薪酬條例》(FederalSalary Act of1967)對美國聯邦法官的薪酬水平做了進一步細化:(1)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薪酬應當等同於聯邦政府副總統、聯邦參議院議長和聯邦眾議院議長;(2)聯邦地區法院法官薪酬應當等同於聯邦國會議員。”

(王祿生,《美國法官薪酬的數據觀察-聯邦與州的比較》,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8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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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美國首席大法官的年薪大概是180萬-200萬人民幣,其他八名大法官的薪酬也只比首席大法官低10萬人民幣左右,差別不大。

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年收入大概在150萬-160萬人民幣左右,聯邦地區法官的年薪則為140萬-150萬人民幣的樣子。

而且,根據《倫理改革法案》第703條之規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在任期內享有薪酬的遞增待遇。”(王祿生,《美國法官薪酬的數據觀察-聯邦與州的比較》,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801469)

所以,薪酬只會經年增長,不會減少。這樣的高收入,再加上聯邦法官是終身制,絕對能讓聯邦法官在美國生活富裕、地位尊貴。

他們不是中彩票的暴發戶,不是逐利的資本家,而是有知識文化、有學歷修養、有專業貢獻,是真正的上流社會分子,建樹頗豐,人人豔羨膜拜。

三、法官造法與違憲審查權

(一)法官造法(Judge-made law)與遵循先例

美國是典型的判例法國家,其中一個重要原則就是“遵循先例”,即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從以前類似案件的判決中推論出適用於當前案件的一般原則,並據此判決案件。所以,法官就是法律的代表,是造法者。

相比之下,我國的法官更多的是法律的執行者。

對於每個案件,美國法官書寫的判決書內容、釋法說理的每句話,都可能被以後的案件引用從而成為同類案件的法律依據。這類似於我國最近常常提到的“類案檢索”。

但遇到新問題、新情況,甚至是舊問題、舊情況,只要時代背景變了,美國法官可以不用以前的判決作為依據,甚至推翻以前的“法”而作出與類案完全相反的判決。只要法官能夠論證合理、釋法得當,那麼這個論證過程就是創造新法的過程。所以,在美國老百姓心中,法官就是法律本身。

(二)違憲審查權(constitutional review)

美國法官的顯赫的違憲審查權不是美國憲法明文規定的,而是通過馬伯裡訴麥迪遜一案確立的。

在馬伯裡訴麥迪遜一案中,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宣佈,國會制定的1789年《司法法》第13款因違反憲法無效,從而確立了美國最高法院對聯邦國會立法和總統行為的違憲審查權。

言下之意,最高法院法官可以通過審理司法案件,用一紙裁判直接讓國會決議或總統的行政令作廢。

所以,違憲審查權是法官牛哄哄到極點的根本原因。

四、美國的政治司法化問題

美國法官的強大權力,卻使得美國並不是真正的司法獨立。

因為法官們通過巧妙處理案件可以達到解決政治糾紛的目的,既能造福百姓,也能阻礙社會發展,所以,這樣強大的政治力量使美國在本質上存在政治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politics)的問題。

❶ 美國司法的黑歷史

美國最高法院運用違憲審查權阻礙社會發展的故事,隨意翻一翻,例子不少。

南北戰爭結束後,林肯解放南部奴隸,聯邦最高法院卻仍然堅持維持種族隔離,搞了一套“隔離但平等”的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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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2年6月7日,具有黑人血統的普萊西登上了路易斯安那鐵路的一輛專為白人服務的列車,根據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白人和有色種族必須乘坐平等但隔離的車廂。根據該條法律,普萊西被認定為“有色種族”,遭到逮捕和關押。

於是他將州政府告上法庭,指控州法律禁止白人和黑人自由選擇乘坐哪一節車廂,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和平等權,故路易斯安那州立法違憲。

但是法官裁決普萊西敗訴。

普萊西先後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和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以7:1的多數比例作出裁決,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並不違憲,因為“隔離但平等”並不意味著對黑人的歧視,只是確認白人和黑人之間由於膚色不同而形成差別。

該案是美國曆史上的標誌性案件之一,確立了“隔離但平等”原則,對美國尤其是美國南部的許多公共場所和私營機構繼續實行種族隔離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

羅斯福總統當政期間,保守的最高法院對羅斯福新政通過司法案件加以阻礙,

看似複雜的司法案件,背後卻是保守派與改革派之間的鬥爭。

“從1934年底開始,美國最高法院對羅斯福新政措施採取了一系列反制措施:1935年1月,最高法院宣佈部分國家工業法案無效;1935年5月,最高法院宣佈鐵路職工退休法無效;同年5月27號被稱為‘黑色星期一’,最高法院一下扼殺了多項國家立法……對此,羅斯福不無沮喪地說,‘這一廣泛的、概括的論斷,立即對我們為了美國公民的利益……一直在做的和將要做的事情,投下一層長長的懷疑的陰影。’而當時的一位法官哈倫.斯通卻在其日記中寫道,‘我們看來已經把山姆大叔結結實實地捆綁起來了!’”(網絡文章,《從羅斯福新政時期總統與最高法院的矛盾鬥爭看美國的民主政治》,https://www.meipian.cn/167qyd6k)

越南戰爭時期,美國最高法院徹徹底底當了縮頭烏龜,拒絕對任何一件涉及越戰是否違憲的問題進行違憲審查,逃避的態度一直備受非議。

❷ 保守派法官與自由派法官對美國政治的影響

美國的政治體制是兩黨執政、驢象相爭。民主黨、共和黨成員中,並沒有嚴格的保守派和自由派劃分,兩種思想流派的人混合散佈在兩黨之中。

總體來說,自由派因為佔據了新聞媒體與高校等發聲平臺,所以聲音比較大。保守派比較低調,公開發聲少,但實際人數卻不少,常常在關鍵時刻顯示力量,屬於悶聲發大財的典型,比如特朗普當選事件。

“一般來說,自由派理想色彩更為濃厚,在內政方面主張政府幹預經濟,構建福利保障制度,堅持保護少數人權利,如同性戀權利、墮胎權、自由移民權等;在外交上,反對戰爭,反對打貿易戰,支持全球化。保守派則相反,在內政方面主張限制政府,自由放任經濟發展,削減福利,限制工會,禁止墮胎,反對同性戀和大麻合法化,打擊非法移民;對外則突出美國價值,強化美國地位,支持打擊‘異見’國家。”(《誤入歧途?北美自由派精英如何敗給特朗普背後的草根階層》,https://www.sohu.com/a/236968770_313745)

可以看出,兩種流派主要在女性墮胎、同性戀婚姻、移民問題,甚至槍支管理以及政府對經濟的管控干預等方面持對立立場,直接影響到經濟政策、外交策略、國際關係等執政理念,這些都是總統候選人巡迴演講到處拉票時不得不面對的話題。

總統提名並任命大法官,必然會考慮被提名人選的思想派系,反過來,司法權力又影響政治生態。

剛去世的金斯伯格老太太是典型的自由派法官,與保守派的特朗普總統唱反調。然而,原本派系人數基本平衡的最高法院因為金斯伯格法官的去世發生了不可避免的傾斜。

果不其然,老太太去世剛滿頭七,特朗普就趕緊提名了48歲的保守派女法官巴雷特填補空缺,如果參議院投票通過確認,這無疑是特朗普擴張保守派勢力的巨大勝利,連特朗普自己都說,“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是一個總統能做的最大的一件事,因為它將為國家定下未來40年、50年的基調。”

當然,大法官都是很優秀的人,雖然由總統提名任命,但他們都有極佳的法律素養,有自己的獨立性,不會僅僅因為提名人(總統)的政治立場而限制自己作出法律裁判,歷史上提名通過後大法官調整政治立場的也不在少數,主張非此即彼的極端做法是無法與時俱進的。

往好的方面看,是具體案件具體裁判。

但最終考量的,是良知,是價值觀,更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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