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體檢標準:通用標準和特殊標準

公務員體檢標準作為進入公務員考試過程中一個必要的流程,必須要通過才能繼續後面的流程。所以,在報考公務員之前就有必要了解清楚。

  總體來說,公務員體檢標準主要是進行血壓的測量,身高體重的檢測,同時也需要進行胸片的檢查和心電圖、心臟彩超的檢查。同時也需要進行傳染病方面的檢測,看是否有異常的疾病,也需要進行肝、膽、胰、脾、腎的彩超檢查和血生化的檢查如果有異常嚴重的心肺方面的疾病,或者是有異常的傳染病的情況,就不可以通過正常的入職的。但是,如果沒有這些方面嚴重的疾病,是不會影響到入職情況。

  具體而言,公務員體檢標準又分為兩類,一類是公務員普通崗位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另一種是針對警察類職位的特殊體檢標準。

  首先,來看下公務員通用體檢標註。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人社部發〔2016〕140號修訂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 風溼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雜音;

  (二)頻發期前收縮;

  (三)心率每分鐘小於50次或大於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收縮壓小於140mmHg;舒張壓小於90mmHg。

  第三條 血液系統疾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慢性胰腺炎、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等嚴重慢性消化系統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條 惡性腫瘤,不合格。

  第九條 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溼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徵,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4.8(小數視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視力低於4.9(小數視力0.8),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

  外科

  第一條 身高、體重標準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70釐米,體重不低於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60釐米,體重不低於45千克(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釐米,體重可放寬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釐米,體重可放寬至43千克)。

  (二)過於肥胖或消瘦者,不能錄用。

  判定過於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準體重15%以上者為過於瘦弱。

  標準體重計算方法:

  標準體重(千克)=身高(釐米)-110

  超出和低於標準體重的百分數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100%

  第二條 外傷所致的顱骨缺損、骨折、顱骨凹陷、顱內異物存留等,顱腦外傷後遺症,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慢性顱內壓增高,不能錄用。

  第三條 有胸、腹腔內重要臟器手術史(闌尾炎手術後半年以上者,腹股溝疝、股疝手術後一年以上無後遺症者除外),不能錄用。

  第四條 骨、關節、滑囊、膨鞘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骨、關節畸形,習慣性脫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矯正的脊柱側彎、駝背,慢性腰腿痛,大骨節病指(趾)關節粗大,存在功能障礙者,不能錄用。

  第五條 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釐米,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釐米,或雖在上述規定範圍內但步態異常,不能錄用。

  第六條 影響功能及外觀的指(趾)殘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響長途行走的雞眼、胼胝,重度皸裂症,不能錄用。

  第七條惡性腫瘤,影響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腫瘤、囊腫、瘢痕、瘢痕體質,不能錄用。

  第八條 頸強直,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三度以上單純性甲狀腺腫,結核性淋巴結炎,不能錄用。

  第九條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重度精索靜脈曲張,不能錄用。

  第十條 泌尿生殖系統炎症、結核、結石等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影響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睪,不能錄用。

  皮膚科

  第十一條 重度腋臭、頭癬,泛發性體癬,疥瘡,慢性溼疹,慢性蕁麻疹,神經性皮炎,白癲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傳染性或難以治癒的皮膚病,不能錄用。

  第十二條 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體裸露部位有明顯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體其它大面積的疤痕攣縮,不能錄用。

  第十三條淋病,梅毒,軟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銳溼疣,艾滋病及病毒攜帶者,不能錄用。

  第十四條 紋身者不能錄用。

  內科

  第十五條器質性心臟、血管疾病(風溼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電圖異常,不能錄用。

  第十六條 血壓超出下述範圍,不能錄用:

  收縮壓: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張壓: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條 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不能錄用。

  第十八條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哮喘,各型肺結核及肺外結核,結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統慢性疾病,不能錄用。

  第十九條 各種原因導致的一葉肺不張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條 胃、十二指腸潰瘍,嚴重胃下垂(超過髂前上嵴聯線),肝臟、膽囊、脾臟、胰腺疾病,細菌性痢疾,慢性腸炎,腹部包塊,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仰臥位,平靜呼吸,在右鎖骨中線肋緣下捫到肝臟不超過2釐米(劍突下不超過3釐米),質軟,邊薄,平滑,無觸痛、扣擊痛,肝上界在正常範圍,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

  (二)五年前患過甲型病毒性肝炎,治癒後再未復發,無症狀和體徵者。

  (三)既往患過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引起的脾臟腫大,在左肋緣下不超過1釐米,無自覺症狀,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者;單純性脾大不超過3釐米,無脾功能亢進者。

  第二十一條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錄用。

  (一)丙氨酸氨基轉移酶( A、 L、 T)酶法檢驗40單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標法檢驗陽性者。

  (三)確診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種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條急、慢性腎炎,單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能錄用。

  第二十三條血栓閉塞性各期脈管炎、雷諾氏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四條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錄用。

  第二十五條 除單純缺鐵性貧血,且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克/dl,女性高於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六條 各種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結締組織疾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七條鉤蟲病(伴有貧血),慢性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阿米巴痢疾、絲蟲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八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症、暈厥史、夢遊症及神經官能症(經常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智力低下,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食物或藥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時精神障礙,治癒後無後遺症。

  (二)十三週歲後未發生過遺尿。

  第二十九條中樞神經系統及周圍神經系統疾病及其後遺症,不能錄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條 口吃,嗓音明顯嘶啞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一條嗅覺喪失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二條 雙耳失聰者;雙側聽力耳語低於4米者;一側聽力正常,另一側聽力耳語低於3米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三條眩暈病,重度暈車、暈船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四條耳廓畸形,外耳道閉鎖,反覆發炎的耳前瘻管,耳廊、外耳道溼疹,耳黴菌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五條 鼓膜穿孔,化膿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難以治癒的耳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六條 鼻畸形,嚴重慢性副鼻竇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縮性鼻炎,及其它影響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七條 影響吞嚥、發音功能難以治癒的咽、喉疾病,不能錄用。

  眼科

  第三十八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與鑑定、信息通信、網絡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與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

  第三十九條色盲,不合格。色弱,法醫、物證檢驗及鑑定職位,不合格。

  第四十條 影響眼功能的眼瞼,瞼緣、結膜、淚器疾病,不能錄用。

  第四十一條 眼球突出,眼球震顫,眼肌疾病,共同性內、外斜視在15度以上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二條角膜、鞏膜、虹膜睫狀體疾病,瞳孔變形,運動障礙,不能錄用。

  第四十三條青光眼,晶狀體、玻璃體、脈絡膜、視神經疾病,不能錄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條三度齲齒、齒缺失並列在一起的超過兩個,不在一起的超過三個;頜關節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錄用。

  婦科

  第四十五條 妊娠期內不能錄用。

  第四十六條功能性子宮出血,生殖器官結核、腫塊、慢性盆腔炎等婦科疾病,陰道分泌物淋菌快檢陽性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六條 外生殖器發育異常、子宮脫垂、乳房腫瘤不能錄用。

  公安機關(人事部、公安部人發〔2001〕74號)

公務員體檢標準:通用標準和特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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