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變三年,南京鸚鵡案中,辛本華律師是怎麼做到的?

楔子

近兩年來,鸚鵡案的爭論在全國範圍經久不息,牽動了不少人脆弱的內心。深圳王鵬案的公開報道,將鸚鵡案的爭論再一次推向了公眾視野。而隨著最高法院核准對王鵬案的二審判決,相關法理和情理的緊張與衝突並沒有消逝,持續引發公眾的極大關注和討論。

在這種背景下,南京鸚鵡案二審的改判對於相關案件的處理具有標杆式的意義,有必要予以討論。作為該案二審辯護人,我希望能通過對該案的具體辦案過程的整理,供其他辯護人在辦理類似案件時參考,也供遭遇有類似案件的當事人借鑑。

一、天塌地陷:一審判處十年

2018年4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吳吉龍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徐洋等十餘人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吳吉龍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徐洋等十餘人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至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不等。

案件宣判後,吳吉龍家人頓時感到天塌地陷,沒想到結果竟然如此之重,吳吉龍父母年高,兩小孩子尚幼,吳吉龍就是家裡的頂樑柱,十年的重刑成為這個家庭的不能承受之重。於是,尋求二審上訴改判,就成為了唯一的救濟途徑。然而,二審改判率之低、改判難度之大,成為橫亙在他們面前的一座大山。

二、案件接洽:找準辯護思路

在深圳王鵬案二審改判不久,我針對該案以“迴歸常識”為題專門撰文予以探討,並付梓公開。

2018年5月,吳吉龍的妻子在讀到上述文章之後,經過一位律師朋友的推薦,抱著試試看的態度,來到盈科上海分所辦公室,與我進行了當面交流。

我向其詳細介紹了文章中的觀點,說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有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關於“野生動物”的解釋確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要求不符,沒有遵循立法的目的和本意。但是作為案件的當事人,不是為了追求法律適用的正當,而是期盼減少刑期,早日迴歸社會。儘管司法解釋擴大解釋了法律,但也需要通過說理來爭取二審的改判。

我表示,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判決量刑過重。有深圳王鵬案二審改判在先,或可一試。因為深圳王鵬案中只有兩隻鸚鵡屬於既遂,其餘均屬於未遂,既便如此還判了有期徒刑二年,而吳吉龍案中既遂的鸚鵡數量高達二十多隻,二審法院能否改判不可獲知,律師無法也不能承諾結果,考慮到許霆案、於歡案的最終量刑結果是五年,如果吳吉龍的案件能夠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已屬不易,希望家屬認真考慮。

儘管對案件二審樹立了初步的目標,但不代表律師對案件結果予以承諾,於是吳吉龍的妻子也非常理解,願意委託我和另一位馬康華律師一起為吳吉龍的二審進行辯護。

三、前期溝通:充分表達意見

案件委託手續辦理之後,我立即啟程前往南京,會見被羈押在南京市看守所的吳吉龍,面對面溝通了基本辯護策略,既堅持涉案鸚鵡不屬於野生動物,又重點針對量刑不當進行準備,爭取二審有較大幅度的改判。

會見結束後,我立即前往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聯繫閱卷,聯繫到了承辦法官,在電話裡說明了來意。承辦法官說案件尚未移送中院,建議我把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函、律師執業證以及聯繫電話留下,如果收到玄武區法院移送的案卷,會通知前來閱卷。承辦法官的舉動,令我很感動,通常法院的工作人員只會簡單扼要告知案卷未到即告結束,而法官的耐心回答,為外地律師考慮如此周到,令我對二審的改判又增添了一份希望。

在過了大約一二十天後,我接到了承辦法官的電話,告知案卷已移送中院,可以前來閱卷了。來到南京中院後,經與書記員聯繫,對全部卷宗進行了拍照複製,瞭解了合議庭組織成員及承辦人姓名。該案由副庭長主審並擔任審判長。

在我提出聽取律師意見的請求後,審判長和書記員在百忙中抽出寶貴時間接待律師。在我充分發表了無罪及量刑辯護意見後,審判長表示會認真考慮、慎重對待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努力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並對深圳王鵬案二審判決、斯偉江律師申請人大法工委對司法解釋進行備案審查進行了討論和交流,鑑於案件溝通較順暢、改判希望較大,我決定在二審程序中不再提出管轄的問題。

在與法院進行溝通交流意見之後,我又前往南京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員依法聽取辯護意見,在辯護人發表完基本辯護意見後,檢察員認為本案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程序並沒有什麼問題,若辯方能夠證明涉案鸚鵡確為人工飼養,則認可辯護人關於量刑過重的意見,尊重南京中院依法作出的判斷。辯護人表示願意儘量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但由於在本案中辯方收集手段的侷限性和不全面性,很難達到確證的程度,希望人民檢察院基於客觀公正也進行相關的調查核實。

案件前期的有效溝通,給當事人及其家屬增添了信心,也為下一步的庭審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在這裡,還要敘述一個小細節,主審法官依法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時,給予了充分、全面、完整的表達機會,耐心聽取意見,接待時間充分,不知不覺時間越過中午12點,主審法官寧可耽誤自己的午餐時間,也要給予辯護律師充分的表達,這也是極為少見的。南京中院在尊重與保障律師權利方面的所作所為難能可貴,令人心生敬意。

四、庭審激辯:有理有力有節

在經過長時間的等待和煎熬,二審庭審正式拉開帷幕。

由於辯護人庭前向主審法官及出庭檢察員充分披露了主要辯護觀點,且出庭檢察員又針對王鵬二審判決和徐昕、斯偉江大律師關於王鵬案二審階段的精彩辯護詞進行了精心研究和充分準備,案件在一開始發問時就有點劍拔弩張,吳吉龍及其家屬的心情也遽然緊張起來。

譬如,辯護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擴大解釋了法律的規定,不符合《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檢察員的反對意見是辯護人針對司法解釋的效力提出質疑,超越了辯護人的職責,這明顯照抄照搬了王鵬案二審判決書的理由。辯護人馬上對此予以反駁,任何國家機關都應當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這裡當然也包括司法機關,辯護人無疑屬於人民的一分子,如何不能對司法解釋提出意見,況且《立法法》還明確規定,公民發現司法解釋不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的建議,也表明了辯護律師有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司法解釋條款提出意見,不存在超越職責的問題,反而,如果該講不講,才違背職業操守。

關於涉案鸚鵡是否為人工飼養的問題。出庭檢察員認為辯護人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鸚鵡是人工飼養的,辯護人針對此問題作出了明確的反駁,《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是針對公訴機關指控犯罪而言的,辯護人依法只需要提交材料證明存在這種合理可能性即可,並不需要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且非洲灰鸚鵡原產於非洲大陸,而國內當時只有北京、廣州才有個別航班通往非洲大陸,如果再考慮安檢、過境以及十幾個小時的長途跋涉,剛出生的幼鳥不可能有機會活著帶回中國大陸,如果再考慮到成本問題,這種可能性更加不存在。最終,南京中院還是接受了這一觀點。

關於《華盛頓公約》的保護範圍問題。制定司法解釋第一條的理由是履行公約義務,但是履行公約義務必須嚴格按照公約的規定來履行,《華盛頓公約》所稱的“貿易”是指“出口、再出口、進口和從海上引進”,並不規制一國境內的保護問題,因此,履行公約的恰當罪名是走私珍貴動物、動物製品罪,而不是非法出售、運輸、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走私珍貴動物、動物製品罪只要求珍貴動物,沒有要求必須為野生動物,但是非法出售、運輸、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不但要求必須是野生動物,還必須是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二罪之間區別是較為明顯的。另外,《華盛頓公約》也無保護人工飼養繁殖的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品種之意。

一場原計劃較為順利的庭審,雙方還是針對不同方面展開了激烈的對抗,庭審經過四個多小時才落下帷幕。在法庭辯論的最後階段,檢察員部分肯定了辯護人的意見,發表了的檢察意見也對上訴人較為有利,表示如果涉案鸚鵡確為人工飼養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五、庭後等待:結果水到渠成

案件庭審結束後,按照慣例,正常情況下一個月之內就會作出宣判,我遲遲未收到二審法院宣判的通知,但我相信只要未下達判決前,也許案件會出現一些變數。

不僅吳吉龍一家人,我也一直忐忑不安,期待早日宣判。在一再催促下,二審法院答覆需要請示上級法院以及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故需要一定時間,讓我們再耐心等待一下。

經過了幾個月漫長的等待,終於等到南京中院二審宣判的通知,我及時告知了吳吉龍的家屬。抱著滿懷期待的心情,我們準時來到南京中院審判大廳,審判長宣佈了二審判決結果,吳吉龍的刑期由原來一審的有期徒刑十年改為三年,其餘上訴人均維持原判。案件辯護取得了較大成功,給吳吉龍的家庭帶來了新的生活希望。

六、若干感受:堅信司法公正

一件案件得以糾正,離不開法律共同體的共同努力和參與,僅有一方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但是過分拔高一方的作用,貶低其他參與方的作用也是不足取的,本案也是如此。

一、如果沒有吳吉龍及其家人的堅持,案件未必會改判。本案中有一位上訴人中途撤回上訴,其一審判決結果就被維持了。

二、沒有辯護律師的專業和努力,即使二審法院想給予改判,改判力度也未必有如此之大。

三、如果沒有二審法官的擔當和負責任的態度,沒有對法治的堅守,是否改判也僅只是未知數。

四、如果出庭檢察員堅決反對案件改判,也會增加法院改判的難度,動搖其信心。

幸運的是,吳吉龍運氣確實不錯,遇上了好的法官和檢察官,也有專業的律師提供辯護,守得雲開見月明,最終獲得大幅度減輕的改判結果,給其本人和家庭帶來了新的希望。

案件已經辦結,但是此刻仍有必要重溫下面的一段話: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

我們認為,在南京鸚鵡案中,上述精神得到了維護,二審判決結果堅持了法理、照顧了情理,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體現了二審合議庭從善如流、堅持司法公正和勇於擔當的精神,是一份值得稱道的司法判例。

道路雖然曲折,但前途畢竟光明!我們始終相信司法公正是堅持與堅守而來的!

辛本華律師簡介

十年變三年,南京鸚鵡案中,辛本華律師是怎麼做到的?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副主任、盈科全國刑委會涉稅犯罪上海中心主任、質量控制中心主任。主要專業方向為走私犯罪、稅務犯罪等經濟犯罪的辯護與危機處理。承辦的走私犯罪、稅務犯罪多以緩刑或者免予處罰結案,取得了較好的辦案效果,有利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多次被評為“盈科優秀律師”。

擅長領域:涉稅、走私犯罪辯護;非法出售野生動物犯罪辯護。

部分成功案例:

1.胡某走私普通貨物案,免予刑事處罰(上海)

2.趙某走私普通貨物案,緩刑(上海)

3.付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案,減輕處罰、緩刑(上海)

4.唐某走私普通貨物案,減輕處罰(寧夏銀川)

5.秦某走私珍貴動物案,終止偵查(上海)

6.靳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緩刑(上海)

7.朱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減輕處罰、緩刑(上海)

8.武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緩刑(上海)

9.王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緩刑(甘肅定西)

10.盛某合同詐騙案,撤銷案件(上海)

11.陳某非法經營案,減輕處罰、緩刑(上海)

12.餘某職務侵佔案,二審改判(上海)

13.邵某詐騙案,撤銷案件(上海)

14.阮某詐騙案,終止偵查(上海)

關於“刑動派”律師團隊

十年變三年,南京鸚鵡案中,辛本華律師是怎麼做到的?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核心部門之一。部門業務領域遍及全國,主要針對經濟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稅犯罪、知識產權犯罪等)、職務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調查與訴訟等領域提供專業服務。

部門在康燁主任、辛本華副主任、姜曙濱副主任、洪凌副主任帶領下,秉承專業化、精細化辯護理念,不斷髮展壯大。部門現成立4大研究中心,現有成員30人,其中教授2人,博士3人,碩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識層次高、法學理論功底紮實、刑辯經驗豐富、資歷深厚的精英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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