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私拆宅基地 村委會擔責賠償

青海新聞網·大美青海客戶端訊 近日,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法院五十法庭審理了一起村委會違法拆除村民宅基地及房屋侵權責任糾紛案。經法庭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被告賠償原告損失4萬元。

據瞭解,原告申某系被告互助縣五十鎮某村民委員會的村民,2007年舉家到新疆打工,2010年12月份將戶籍遷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市。原告在該村留有宅基地、住房、栽植的柳樹、修建的牲畜棚圈等附屬設施。2017年12月底,原告與妻子回老家時發現其老家宅院及房屋被拆除,用於修建村集體小廣場,原告卻毫不知情。

法庭調查瞭解到,2014年5月,該村因修建村廣場,在未確認宅基地使用權證的前提下,只經過原告其弟弟的同意,就將該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徵用,用來修建村集體廣場。2018年1月8日,原告又將戶籍遷至互助縣原籍。原告就此事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解決安置問題,但均未得到合理解決,遂將村委會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按照互助縣徵地補償標準給付賠償款111273元。

案件審理中,五十法庭高度重視,多次就該案與五十鎮人民政府溝通,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法。在該鎮人民政府的積極參與下,經過主審法官耐心細緻地調解,原告方認識到其主張賠償的金額過高,同意被告給予合理的賠償;被告方認識到村委會在未徵得宅基地使用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拆除原告的宅基地、房屋等附屬設施存在嚴重過錯,自願承擔賠償責任。最終雙方達成協議,由被告賠償原告損失4萬元,該案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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