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成熟軟件採購屬於貨物還是服務類?

某報社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一批非線性編輯系統,該編輯系統目前市場上成熟軟件較多。由於涉及價格分權重問題,在編制採購文件時須明確採購對象的屬性特徵。


請問:成熟軟件採購屬於貨物類還是服務類採購?

《政府採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政府採購法釋義》對“貨物”做了進一步解釋:“本條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各種類型的物品,包括有形和無形物品(如專利),固體、液體或氣體物體,動產和不動產。”

對照上述規定,個人傾向於認為成熟軟件屬於已經開發完畢的無形物品,納入貨物類項目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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