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關於公開徵求《肇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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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關於公開徵求《肇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北極星固廢網訊:為了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提高文件質量,現將廣東省肇慶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起草的《肇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時間從即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為期30天。歡迎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下頁“評論區”欄填寫意見,留下聯繫方式,也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寶貴意見,我們將認真研究採納合理意見建議,文件印發後我們將在本網站“政民互動”下設的“結果反饋”處公告採納各方意見情況。

受理單位:肇慶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地 址:肇慶市端州區天寧北路75號

郵 編:526040

電 話:2223130(傳真)

郵 箱:[email protected]

肇慶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肇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肇慶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四章 保障與促進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控制汙染,改善城市生活環境,促進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條例所稱的分類管理,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成分、屬性、利用價值、處理方式及對環境的影響,將生活垃圾劃分成若干種類,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第三條【原則與目標】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的原則,逐步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不斷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的投入,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指導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協調、監督和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有害垃圾貯存、轉移、處理及生活垃圾處理汙染防治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引導物業公司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餐飲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負責集貿市場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開展和監督檢查。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推進醫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加強所屬單位醫療廢物管理,嚴防醫療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處理系統。

市商務部門負責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制定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制回收網點佈局規劃,科學合理地設置回收利用網點。

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本市學校教育內容,並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科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等職能部門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職責,共同促進垃圾分類和源頭減量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基層自治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源頭減量的監督、指導和宣傳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源頭減量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

第七條【宣傳和社會參與】單位和個人應當踐行綠色生態環保生產生活方式,遵守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源頭減量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義務。

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單位,應當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教育部門應依託課堂教學、校園文化、社會實踐等 平臺,加強各級各類學校的生活垃圾分類教育。應深入開展垃圾分類進校園、進教材、進課堂等活動,切實以生活垃圾分類為載體,培養一代人良好的文明習慣、公共意識和公民意識。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以及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各階層參與垃圾分類。

環境衛生、物業管理、旅遊、再生資源利用、醫藥、教育培訓、酒店餐飲等行業協會應該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本行業在生活垃圾分類和源頭減量的宣傳和培訓,指導、督促會員單位履行職責。

第八條【收費制度】實行以“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九條【分類標準】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大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製品、塑料製品、玻璃製品、紡織品和金屬等;

(二)廚餘垃圾,是指以有機質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爛發酵發臭等特點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產生的家庭廚餘垃圾和餐飲服務、機團單位食堂、集貿市場等產生的餐廚垃圾和其他廚餘垃圾,也包括家庭產生的小型樹枝、花草、落葉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屬於有害物質、需要特殊安全處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醫藥用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分類標準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細化。

第十條【投放方式】單位、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點)。

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點)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應保持其完整性或封裝包裹投放至有害垃圾投放點或收集容器;

(三)廚餘垃圾應除去包裝、濾幹液體後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將垃圾袋投入廚餘垃圾收集容器內;

(四)其他垃圾應投放至其他垃圾容器,不得投入除此以外類別明確的垃圾收集容器中;

(五)餐飲服務、機團單位食堂應配置油水分離裝置和收集容器,投放前應對廚餘垃圾進行固液分離和油水分離處理,一次性餐飲具、酒水飲料容器、塑料檯布等不得混入廚餘垃圾;

(六)集貿市場、標準化超市等場所的廚餘垃圾應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或指定投放點;

(七)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傢俱、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八)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第十一條【責任人的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住宅小區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或者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

(2)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3)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經營管理單位的,由經營單位負責;

(4)道路、橋樑、隧道、人行過街通道(橋)、軌道交通、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公園、旅遊景區、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築,由所有權人或者其他實際管理人負責;

(5)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6)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十二條【責任人職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記錄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和去向,並接受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2)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3)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標準和分類標誌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整潔和正常使用;

(4)明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5)制止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勸阻不分類投放的行為,指導投放者按規定分類投放;對不停勸阻的,立即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6)督促檢查垃圾分類,把垃圾交由相關單位處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管理責任人履行職責。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三條【基本要求】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制定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管理制度。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該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具備相應的資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臺賬制度,完整記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信息,並按照規定報送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從事廚餘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

(三)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前一分類環節責任人按照規定進行分類,並及時報告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收集要求】 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定點收集。

收集、轉運站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次生活垃圾收集完畢後,應對收集容器和場所進行清掃、消毒,保持環境乾淨、整潔。

分類收集後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的規定,預約具有危險廢物的經營資質的單位處置或運至危險廢物貯存點貯存。

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第十五條【運輸要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時間應該避讓道路交通高峰時段,減少影響市民生活。

從事生活垃圾運輸的單位應該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障運輸車輛安全生產,配備符合規定的專門生產作業人員;

(二)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具備全密閉自動卸載功能,並按照規定在車身清晰地標示統一的類別標識;

(三)在運輸過程中全程密閉,不得丟棄、撒落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汙水;

(四)禁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第十六條【處置主體與方式】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處置,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交由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處理;

(二)廚餘垃圾應當採用好養微生物處理、厭氧綜合處理、“固液分離+焚燒發電”處理或昆蟲生物能轉化處理等方式進行處理,以達到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目的;

(三)有害垃圾的處理應執行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由具有經營許可證的專業單位採用高溫處理、化學分解、安全填埋等方式進行安全處理;

(四)其他垃圾應當採用焚燒或衛生填埋等無害化方式處置;

(五)大件垃圾由取得經營許可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以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置。

第十七條【特許經營】廚餘垃圾、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縣(市、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市場競爭方式選擇具備經營資質的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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