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訴訟:切斷非法產業鏈保護生態資源

民事公益訴訟:切斷非法產業鏈保護生態資源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

戶恩波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4月,張某等38人為牟取私利,使用禁用網具多次在長江干流水域非法捕撈法律禁止捕撈的鰻魚苗,後直接或通過他人出售給王某等13人。王某等13人明知他人向其出售的鰻魚苗系從長江中非法捕撈所得,為謀取利益仍大規模收購後加價出售。秦某明知該情況,仍通過“訂貨”等方式長期進行收購。2019年3月11日,江蘇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對王某等53人分別以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作出刑事判決。

根據集中管轄的有關規定,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檢察院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立案】

泰州市檢察院從刑事案件中獲取該線索後,經審查認為王某等人非法捕撈、收購和販賣長江鰻魚苗的行為,破壞了長江生態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屬於公益訴訟案件的立案範圍。遂於2019年2月14日以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調查。

【訴前程序】

在充分研究案件證據、法律適用的基礎上,圍繞案件事實、關鍵證據、長江生態資源遭受的損害等問題,開展瞭如下調查核實工作:

1.查明整個“產業鏈”,確定責任承擔主體。刑法要求行為人之間有明確的事前共謀才能構成共同犯罪,而侵權責任法只要求行為人之間存在共同的認識,並基於共同目標實施侵權行為,即可構成共同侵權。檢察人員在調查中發現,捕撈者、收購者和鰻魚養殖場三者之間通過長期交易已經形成了穩定的環環相扣、分工明確的利益鏈條。各環節之間都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2.全面調查核實,確定案件基本事實。由於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和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不同,部分侵權事實在刑事案件中未予認定。圍繞案件事實,檢察人員赴公安機關調查扣押後放流的鰻魚苗數量,並赴如東等地調查相關情況。最終將本案相關被告非法捕撈鰻魚苗的數量由刑事判決中認定的61919條增加了55000餘條,認定為116999條,被告人數由刑事判決認定的53人增加了6人,認定為59人。

3.藉助專家輔助人,解決長江生態損害計算難題。承辦人多次聯繫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由漁業專家擔任專家輔助人,評估本案非法捕撈鰻魚苗的行為對長江生態造成的損害,最終出具《專家評估意見》,論證本案非法捕撈行為對長江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並確定了長江生態遭受損失的範圍。

經調查查明:王某等59人非法捕撈、收購和販賣長江鰻魚苗,造成長江漁業資源和其他生態資源的嚴重損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造成的長江鰻魚資源損失達350餘萬元,造成的長江其他生態資源損失應按鰻魚資源損失的1.5倍至3倍計算。

泰州市檢察機關依法在報紙對該案進行公告,公告期屆滿後,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未起訴。

【訴前程序】

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檢察院依法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1.判令王某等59名被告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2.判令王某等59名被告就其非法捕撈、收購、販賣長江鰻魚苗所造成的鰻魚資源損害和同時造成的長江其他生態資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0月18日,南京市中級法院對本案開庭審理,圍繞以下爭議焦點展開:

鰻魚苗的價值能否按照30元/條計算。30元/條的價格系價格認定部門按照法定的價格認定方式依法認定的結果,該價格在本案被告交易長江鰻魚苗的具體價格區間內。以交易價格作為評估水生野生動物價值的參數符合《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辦法》的明確規定。

長江其他生態資源的損失按照鰻魚資源損失的1.5倍到3倍計算是否適當。本案被告所使用的捕撈方式具有毀滅性,捕撈時間多為魚類產卵期,且本案被告實施非法捕撈的規模大、人數多,捕撈強度高,捕撈的地點多處於或靠近長江重要生態保護區,因此,本案非法捕撈行為所造成的長江生態資源損失非常嚴重。同時,專家出具《專家評估意見》並出庭作證,充分論證檢察機關提出本案長江其他生態資源的損失應按照鰻魚苗資源損失的1.5至3倍賠償訴訟請求的合理性。

收購者是否應當對長江生態資源遭受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非法捕撈者與收購者在長期交易中,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鏈條,在該利益鏈條中,相鄰環節被告間主觀上能夠認識彼此,客觀上相互利用,均從非法捕撈中獲利。故收購行為與長江生態資源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同時,收購者和捕撈者之間存在電話預定、承諾保底價等違法事實,證明其對長江生態資源損害具有主觀過錯。

【判決】

2019年10月24日,南京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判令王某等59名被告在相應的範圍內共同或者分別賠償造成長江生態資源損失,共計858.9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是做到“刑民有別”,依法全面追究生態損害侵權責任。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證據和民事證據的體系、標準、要求均不相同,因此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需要圍繞民事訴訟證明標準開展調查核實,重構案件證據體系。

二是堅持“全鏈條”追責,清除破壞生態資源行為土壤。破壞生態資源案件中,往往存在一條完整的利益鏈條,只有要求整個違法產業鏈條上的各環節對破壞生態資源的後果共同承擔侵權責任,才有利於從源頭上制止和預防破壞生態資源的行為,更好地修復和保護生態資源。

民事公益訴訟:切斷非法產業鏈保護生態資源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陸紅梅

記者:在辦理本案中,主要遇到了哪些難點問題?

陸紅梅:此案辦理過程中最大的難點在於侵權責任的認定。本案收購行為與捕撈行為是屬於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還是屬於共同侵權,存在較大爭議。關於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的共同侵權構成要件爭論較大,存在主觀說、客觀說等學說。辦案組經過反覆推敲,選擇了要求最為嚴格的構成要件主觀說進行證明。通過全面詳實的公益訴訟調查,最終找到了關鍵證據,證明整個違法產業鏈具有統一目標,相鄰環節之間存在共同認識,各自實施了侵權行為的部分行為,應當共同對生態損害後果承擔侵權責任。

記者:本案在刑事判決認定非法捕撈6萬餘條鰻魚苗的基礎上,又追加認定了5萬餘條,這是什麼原因?

陸紅梅:根據刑事相關司法解釋,在非禁漁期實施的非法捕撈行為有可能不構成犯罪,但我們認為仍屬於破壞長江生態資源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扣押後放流的鰻魚苗,雖然在刑事案件中予以認定,但在環境侵權案件中,考慮到鰻魚苗的生存能力強,該部分受損生態得以修復,應當進行相應扣減。因此,辦案組在開展公益訴訟調查過程中,圍繞本案被告在非禁漁期內的非法捕撈、販賣和收購數量、被扣押後放流的數量進行了全面調查。

記者:認定此案事實的一個關鍵問題是鰻魚苗的價值,具體辦案中是如何認定其價值的?

陸紅梅:《水生野生動物評估辦法》明確規定,當實際交易價格高於《辦法》規定的基準價的情況下,以實際交易價格為準。本案由於交易主體多、交易層級多、時間跨度長,按照每個交易主體每次交易的價格分別計算鰻魚苗的價值不現實。於是走訪了價格認定部門,由價格認定部門對案發地違法行為發生時間段內長江鰻魚苗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認證。最終價格認定部門通過市場法認定該時間段長江鰻魚苗在案發地的交易價格為30元/條,最終以30元/條作為參數計算出長江鰻魚資源受損情況。

記者:如何開展受損長江生態的修復工作?

陸紅梅:我們邀請中國水產科學院淡水漁業研究中心的漁業專家根據本案長江生態資源受損情況就下一步如何開展修復進行論證,相關漁業專家圍繞長江生態資源和生態鏈結構特徵,確立了“替代性修復”的生態修復原則,一方面通過增殖放流進行修復,增加長江基礎魚類投放;另一方面兼顧長江魚類生存環境修復,如通過種植水草、建立人工魚巢等方式來改善長江魚類生存環境,最終達到修復長江生態的目的。

記者: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有沒有出現部分被告履行能力不足的問題?

陸紅梅:對於本案部分被告經濟情況較為困難確無履行能力的情況,我們提出,可以考慮採用自願勞務代償的方式,即被告通過參加地方政府開展的保護長江生態環境等公益性活動,或者配合參與長江沿岸河道管理、加固等方面的工作,按照從事勞務的具體內容、強度及時間,經相關部門統計量化後,在其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範圍內予以抵扣。我們也與漁政等部門進行了溝通,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對此表示支持,並希望以此為契機建立當地長江漁業違法舉報平臺、擴充巡江隊,延伸長江保護觸角,切實保護長江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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