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信陽息縣在中國縣制史上的地位

[摘要]關於中華最古之縣,學術界歷來存有爭論。申、息二縣是華夏大地誕生“縣制”最早的地區。由申、息等楚縣所顯示的“縣制”的特點,主要有以下三點:其一,縣的行政首長由楚王直接任免;其二,縣邑代表國家向縣民徵收軍賦,用以組建直隸於楚王的地方兵團(“縣師”);其三,地方兵團(“縣師”)可由楚王直接調遣,參加楚國對外奇霸戰爭。由申、息二縣發其端的楚縣的不斷髮展壯大,從多方面凸顯了“縣制”的優越性。根據“縣制”的三個特點,顧頡剛先生以楚滅之“權”為春秋“第一縣”,缺乏立論根據。息縣建縣最早,縣名最古且無更易,這在中國縣制史上是獨一無二的。

關於中華最古之縣,學術界歷來存有爭論。筆者以為,申縣才是華夏大地誕生“縣制”最早的地區,息縣是建縣後歷代相沿不變其名的中華最古之縣。

一、息縣是華夏大地首批出現“縣制”的地區之一

中國進入階級社會後,自夏朝至於明清,已綿延了數千年之久。但從國家的政治體制來看,先後僅存在過兩種形式:一是“封邦建國”的“封建”制(即分封制),二是以郡縣制為基礎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二者相比而論,後者較前者對維繫和鞏固國家的統一、發展社會經濟和文化,顯然比較有利;因此,以郡縣制代替分封制作為地方政府機構,是一種符合歷史潮流的進步現象。

由夏、商、周的“封建”制,向以郡縣制為基礎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轉變,並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這中間經歷了一個過渡期,此即春秋戰國時期(公元前770年一公元前221年)。這就是說,郡縣制發端於春秋時期,至戰國之末,始才普及完備。郡、縣誕生的順序,是縣先郡後,縣高郡低;至戰國時期,才逐漸形成郡大縣小,以郡統縣的局面。

據《左傳》所載,華夏大地首批出現“縣制”的地區,是在春秋前期楚國的申、息二地,而非楚國和別國的其他任何地方。《左傳、哀公十七年》在追述“縣制”誕生的歷史時,有如下一段記載:“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為令尹,實縣申、息。”這段文字道出了兩件史實:l.楚滅申、息以為縣,是在春秋前期的楚文王時期;2.被楚軍俘虜的原申國人彭仲爽,受任為楚之最高軍政長官;開天闢地把“縣制”創設在申、息二地,是楚文王的傑出之作和偉大貢獻。

據《左傳》(魯)莊公六至十四年的有關記載,經分析考辨,楚滅申當在公元前687年一公元前682年間(楚文王三至八年),滅息當在公元前684年冬一公元前682年(楚文王六至八年)夏。很顯然,楚滅申、息為縣,是在公元前682年或此前的一個比較短暫的時段。但申、息建縣孰先孰後,抑或同年並立,目前已無法考定,所以我它們統列為華夏大地首批“建縣”的地區。

二、從申、息建縣和楚縣的普及,看“縣制”的特點及優越性

楚在申、息建縣後,滅國為縣成了它的既定戰略。也就是說,國家在新佔領的廣大地區,不再實行舊時的分封制,而以直屬於楚王的縣邑地方政府代替之。至春秋之末,楚縣已增至二十有餘國土面積也由最初的“土不過同”(方百里為同),發展到方數千裡。

研判有關史料,由申、息等楚縣所顯示的“縣制”的特點,主要有以下三點:

其一,縣的行政首長(楚稱“縣尹”或“縣公”)由楚王直接任免。

縱觀《左傳》等有關史籍,春秋時期受任申縣縣尹(縣公)的先後有彭宇、鬥班、鬥克、叔侯、子培、屈巫(即巫臣)、公子申、王子牟、史老、壽餘等。受任息縣縣尹(縣公)的先後有屈禦寇、公子朱、公子成等。縣尹由楚王任免,基本不世襲,勝任則留,否則免。這種任免制,使縣尹(縣公)在相當程度上不得不聽命於中央,按照中央的方針政策辦事。這與分封制下的世卿世祿制迥然不同,它極大地強化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有利於實現王權的集中統一。

其二,縣邑代表國家向縣民徵收軍賦(包括賦稅和甲兵),用以組建直隸於楚王的地方兵團(即所謂“縣師”)。

有一則史實可以清楚地說明這一點。據《左傳》成公七年,公元前594年楚圍宋之役結束,班師回國之際,“(左尹)子重請取於申、呂(按:該時申、呂皆已滅國為縣)以為賞田。(莊)王許之。申公巫臣日:‘不可。此申、呂所以邑也,是以為賦。以御北方。若取之,是無申、呂也,晉、鄭必至於漢。’王乃止。”“是以為賦”,即以申、呂兩縣作為國家軍賦所出之地。巫臣認為:國家之所以在申、呂兩地建縣,主要就是著眼於徵收軍賦的考慮。有了軍賦收入,才可徵發縣內居民組建起地方兵團以抵禦北敵來侵。否則,晉、鄭等國的軍隊就可以直達楚國的心臟地區了。莊王深然巫臣之言,最終拒絕了子重化公為私的非份要求。

其三,地方兵團(“縣師”)可由楚王直接調遣,參加楚國對外爭霸戰爭。

楚在建縣之前,其軍隊分王卒與“私卒”兩大部分,各由王室領地上的王族子弟和卿大夫封邑上的族人組成。建縣以後,由於縣內土地和人民歸屬楚王所有,由國家直接控制,所以由各縣稅賦所武裝起來的縣邑軍隊(“縣師”),就逐漸構成了楚國軍力的主導成份。出現在《左傳》中的此種地方兵團,有“申、息之師”,“陳、蔡、不羹、許、葉之師”,“繁陽之師”,“上國之兵”,“東國之兵”,等等。有些大縣,如陳、蔡、不羹等,“賦皆千乘”,其軍力不亞於一箇中等諸侯國。這些“縣師”,常常由楚王直接調遣,參加對外爭霸戰爭。其中,尤以“申、息之師”出戰最多。如公元前635年(楚成王三十七年),秦、晉攻伐都城,成王派申公斗克、息公屈禦寇率“申、息之師”戍守商密(都之都城);公元前634年(楚成王三十八年),申公叔侯率師遠戍齊地;公元前632年(楚成王四十年),“申、息之師”組成楚三軍之“左軍”,參加了著名的晉、楚城濮之戰;公元前618年(楚穆王八年),息公子邊率師伐陳;公元前585年(楚共王六年),楚用“申、息之師”征討蔡國,等等(依次參:《左傳》僖公二十五。二十六年、二十八年、文公九年、成公六年)。

由申、息二縣發其端的楚縣的不斷髮展壯大,從多方面凸顯了“縣制”的優越眭:第一,它使楚國自春秋前期開始,就邁向了逐漸擺脫舊有分封制束縛的道路,從而為君主集權制這一新的政治體制在楚國的建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第二,楚縣的不斷增多,大大增強了楚國的經濟和軍事實力。數量龐大、訓練有素的縣邑部隊,可以說是構成楚國軍力的基礎所在。楚國之所以能成為春秋大國爭霸戰爭中的雙雄之一,國強百餘年而終同晉國平分天下,其主要奧秘就在於“縣制”這一新的地方政制所產生的強大生命力。

當然,“縣制”這種新生事物,在春秋之楚國,畢竟尚處於萌芽階段,同後世業已成熟的郡縣制相比,還有著不少幼嫩之處。首先,縣之長官雖由楚王任免,但也存在少數世襲現象。前後做過申縣縣公的鬥班和鬥克,就是父子關係。令尹子文之後,更是多代為鄖公(參:《左傳》昭公十四年、《國語、楚語下》及韋昭《注》)。鬥氏家族雖則一代或數代世襲縣公之職,並不等於該縣就是他們的世襲領地,可它帶有某種程度的封邑性質,也是顯而易見的。其次,楚縣長官多由王族子弟擔任,唯彭宇、沈尹戍、沈諸梁等少數人來自異邦異姓,這說明楚縣長官的選拔尚帶有比較濃厚的血親任官的性質。再次,楚縣尚缺乏後世郡縣的監察機制(如秦在每郡設監御史之類)和兵調機制(如虎符之類),這就使某些身為王子王孫的大縣縣公,可伺機發動政變,有時容易給中央政權造成顛覆之勢。蔡公棄疾利用蔡縣兵眾發動叛亂,殺死楚靈王,篡位為平王,即是明顯的例證。白縣縣公王孫勝,帶兵進入郢都,險些奪取王權,則是又一史證。

“縣制”是一種新生事物,在其成長初期存有這樣或那樣的缺欠,是不可避免的正常現象。我們只能說它不夠完美,而不可斥之以貶詞。特別是像申、息這樣具有發端意義的首批楚縣的出現,其誕生昭示著一箇舊時代的崩潰和一個新時代的降臨。因此,無論怎樣估計它們的歷史貢獻和作用,都不過份。

三、以楚滅之“權”為春秋“第一縣”,缺乏立論根據

究竟誰是華夏“第一縣”,長期以來並非沒有爭論。史家顧頡剛先生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曾確認:春秋“第一縣”是楚武王攻滅權國後設立的“權縣”,而非其子文王所置之申縣或息縣。《左傳》莊公十八年在追述往事時,曾這樣寫道:“初,楚武王克權,使鬥緡尹之。以叛,圍而殺之,遷權於那處,使閻敖尹之。”

顧頡剛在《春秋的縣》中認為:“在這段文字裡,雖沒有說明滅權以為縣,但他設置‘尹’的官,和此後楚的‘縣尹’一樣,則實是建立權縣的證明。這是從《左傳》記載中找尋出來的第一個縣。”

顧氏的上述見解,贊同者不少,非議者亦不乏其人。何浩先生在其《楚滅國研究》一書中對顧氏的觀點展開了駁辯。他首先從文字學的角度對《左傳》等史籍中的“克”、“尹”等字作了深入解析,論證了當時的權國並未滅亡。繼而又用比較研究法以大量的史例說明:鬥緡是以監使(如周初的三監)的身份而非以縣尹的身份看管權地141 92~98。但何氏又以遷權的那處為楚縣的“濫觴”,則仍是缺乏史實依據的。

何浩攻訐顧頡剛之非,雖多有精彩之見,但缺點是未能擊中要害。顧氏認定權為春秋“第一個縣”,要害在於他不明楚縣的特徵所在,缺少立論的基本依據。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楚縣的第一個特徵是“縣尹”實行任免制。任免制的特點是任、免交替,有多屆縣尹相銜相接。而所謂的“權縣”,治之者I準獨一任,繼任者為誰已了無下文,這怎麼能證明那裡已推行了縣尹的任免制呢?辯者可能會說:鬥緡死後不是有閻敖其人來管理權人嗎?這裡需要指出,閻敖管轄之地在那處而非權地,故不可稱其為“權尹”。更重要的是:無論鬥緡或閻敖,他們在權地和那處,均未推行過徵收軍賦以建立地方兵團的舉措,而這正是楚國“縣制”最典型的一個特徵!至於“縣制”的特徵之三——“縣師”常被楚王用來參與對外征戰,在有關權與那處的史料中,更是見不到這方面的任何蹤影!立論要以史實說話。所謂的“權縣”既然不具備“縣制”的一切特徵,顧氏立論的謬誤顯而易見。

一句話:楚武王滅權之後並未在那裡設縣。所謂權為春秋“第一縣”的美譽,純屬子虛烏有!即令當時楚之那處,也不曾顯現出“縣制”的任何徵象。事實只能是:誕生於春秋前期的第一批縣邑,仍為楚之申、息。申、縣二縣乃是當時天下最早的縣!

四、息縣是歷代相沿不易其名的中華最古之縣

據前已知,申、息二縣是中國最古之縣。但二者所不同的是:申縣自戰國中期以後便更改縣名了,始稱“宛縣”,後名“南陽”,故申城在南陽縣北三十里;而息縣從建縣至今,近=三千年來則一直未易其“息”稱。

漢代改稱“息縣”為“新息”,隸汝南郡。縣之“息”名未變但卻加了一個“新”字。這該作何理解?孟康在詮釋《漢書、地理志》“汝南郡……新息”時作了如下說明:“新息,故息國其後東遷,故加新雲。”(《漢書地理志補註》卷十三,‘新息”)原來西周所分封的姬姓息侯國先後有過兩個都城,舊城即“故息城”(後世又稱“故息裡”)相對偏西南,新城即“新息故城”(後世又稱“新息裡”)相對偏東北,兩城僅相距約六公里①。漢時因縣治建在“其後東遷”的息之新都,所以才改縣名為“新息”。可見,加“新”並無其他新意,只是對息城的新舊而言罷了。因息之新舊兩城相距甚近,故“新息”之地望,應與往日“息縣”大致相當。

《大清一統志》記“新息”日:“漢置新息,屬汝南郡,後漢、晉因之。”這就是說,東漢至兩晉數百年問,“新息”為縣的事實未變。從史料記載中也可看清這一點。《後漢書》、《晉書》的《傳》、《志》中,不斷有“新息”的縣名出現。如《吳祜傳》:“(祜)少子愷,新息令”;《黨鉕l傳》:“賈彪字偉節,補新息長”;《賈復傳》:“新息,縣名,屬汝南郡。”《晉書》列傳第十八:“吳將薛瑩、魯淑眾號十萬,淑向弋陽,瑩向新息。”《晉書、地理志上》:豫州有“新息”,為豫州汝南郡下轄的屬縣之一(參:顧祖禹《讀史方輿紀要》卷三:“汝南郡條”)。大量記載表明:這一歷史階段“新息”的存在是無庸置疑的。需要說明的是:東漢初年,光武帝為獎勵軍功,曾封馬援為“新息侯”,使新息一度成為“新息侯國。”不過,此“侯國”與西周至春秋前期的“息侯國”已大不相同。兩漢的政治體制是“郡國並行制”,州、郡、縣為三級地方政府機構。自漢武帝加強中央集權後,“侯國”已完全變為直屬於州郡的地方政區單位,由中央派侯國“相”(相當於縣之令、長)直接管理。從政體上看,它已與州、郡屬縣無甚差別了。“新息侯’’實際上就是在“新息”縣地“衣食租稅”的大地主。

歷史進入南北朝時期,因戰爭頻仍,“新息”之地屬南屬北無定,縣或一分為二,或由縣立州,情況比較複雜。南朝(劉)宋時,分新息為南北二縣:“南新息”治所在原新息縣,先後由汝南郡及東、西豫州、淮州①《元和郡縣誌》:“今蔡州新息縣,本春秋時息侯國……故城在今縣(按:指新息縣治)西南十里。”此處所記的兩城間距,與實際基本相符。管轄;“北新息”治所在原新息縣東(《州郡志二》“豫州條”記有“南新息令”和“北新息令”)。南齊、北魏因之(《南齊書砂Il郡志六》“司州條”,記有“北新息”和“南新息”。《地刑志中》“東豫州條”,記有“南新息”和“北新息”)。北齊時復併為新息縣(《地理志二五》:“…又有北新息,後齊(即北齊)廢”)。北周則以新息為依廓,建息州(《地誌二五》:“新息,後周(即北周)改日息州),這是新息升州的開始。

隋文帝大業初年,廢息州為縣,仍屬汝南郡(參:《地理志二五》及《大清一統志》“息縣條”)。唐高祖武德四年,又升縣為州,領新息、淮川、長陵三縣,太宗貞觀元年,復廢息州,以新息屬蔡州汝南郡(參:《新唐書。地理志二七》“蔡州汝南郡條”)。此後,唐時再未見“新息”升州的記載,而“新息”之名則散見於《新唐書》的《傳》、《表》之中。如《新唐書》《表》第十二上,有“新息尉”;《新唐書.劉建鋒傳》有“新息小史。”《太平寰宇記》卷十一“蔡州、穎州條”詳列唐之道、州、郡、縣,“新息”被列入河南道蔡州下轄的十縣之一。五代及宋仍以新息為縣,屬蔡州(參:《宋史、地理志一》“京西路蔡州條”)。金太和八年(公元l208年)升為息州,下屬新息、真陽、褒信、新蔡四縣,屬蔡州支郡(參:《金史、地理志中》“南京路條”)。

元中統三年(公元l262年),廢息州為縣。次年復立為州。至元三年(公元l266年)後,息州下轄四縣,新息仍為其踵立之地(參:《元史、地理志二》“汝寧府條”)。其後,息州屬縣時有增減,但新息為縣至元末無變。

明洪武初,降州為縣,改稱“新息”為“息縣”,屬穎州。七年改屬汝寧府光州(參:《大清一統志》“息縣條”)。《明史》中“息縣”之名多如繁星,顯見其稱謂又恢復到了楚縣時代。

清初,息縣為河南汝寧府下轄的十二縣之一。雍正二年(公元l724年),光州升為直隸州,息縣、光山、固始、商城由汝寧府來屬,直至清末(參:《清史稿、地理志九》“河南條”中的“汝寧府條”及“光州直隸州條。”)。

民國時期(1911年--1949年),息縣仍舊其名,僅隸屬有所變異。依時間順序,它的上級管轄機構名稱為:河南省豫南道(1913年),汝陽道(1914年至l927年),豫南行政區(1927年至l929年),河南省第九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1932年一l949年)。

新中國成立後,息縣始隸河南省潢川行政區專員公署。l952年10月,信陽、潢川兩專署合併為河南省人民政府信陽區專署,息縣又歸屬信陽,為信陽區專員公署下轄的十七縣之一。l955年10月,信陽區專員公署改稱信陽專員公署,息縣仍屬。l998年6月,經上級批准,信陽專員公署改為地級信陽市,息縣仍為其屬縣。

“息縣”自古代建縣以來,其由縣升州時有一個特點:它仍然作為一個縣而存在!並非有了息州而新息無存。關於息縣的地域,也有一個特點:其縣治始終不離新息故址!這決定了息縣地望的相對凝固性;要變,也是圍繞著新息故址(即息國新都址)而有伸有縮。關於其地域範圍,史載長期缺如。唯清時有一大致的交待,即所謂“東西七十五里,南北八十五里”(《大清一統志》“息縣裂)j今縣面積為1895平方公里。

總之,息縣建縣最早,縣名最古且無更易,這在中國“縣制”史上是獨一無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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