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區檢察院出臺文件在全市首次規範人民監督員監督司法救助辦案工作

11月19日,銅山區檢察院出臺《刑事案件司法救助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人民監督員監督原則、監督情形、監督方式、監督程序等進行明確規定,並將司法救助與精準扶貧深度融合,確保人民監督員監督司法救助取得實效,有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一是明確監督原則,規範案件辦理流程。《實施細則》規定,辦理司法救助案件,應當堅持輔助性、公正性、及時性、屬地性救助原則,應當遵循調查、告知、申請、審核、發放的辦案流程。人民監督員對司法救助案件的辦案原則、辦案流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銅山區檢察院出臺文件在全市首次規範人民監督員監督司法救助辦案工作

二是明確監督情形,助力精準服貧攻堅。《實施細則》規定,司法救助款項在人民幣20000元以上;救助對象系在鄉鎮以上民政部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司法救助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三種情形屬於檢察機關應當監督情形。全方位實現人民監督員對被救助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外幫扶,構建輻射廣、多元化、綜合性的司法救助工作新格局,助力服務保障扶貧攻堅,提升司法救助質效。

三是明確監督方式,細化具體工作事項。《實施細則》規定,辦案部門主動要求、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視情組織、人民監督員申請等三種人民監督員參加司法救助辦案活動的方式。對應當監督的司法救助案件,承辦檢察官在開展司法救助前5個工作日將相關法律文書報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對應當監督和人民監督員主動申請監督的司法救助案件,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並作出書面答覆。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視情組織人民監督員監督司法救助案件的,應當在開展司法救助前3個工作日內通知人民監督員和司法救助案件承辦檢察官。

銅山區檢察院出臺文件在全市首次規範人民監督員監督司法救助辦案工作

四是明確監督程序,健全意見反饋制度。《實施細則》規定,監督程序由承辦檢察官向人民監督員介紹案情及被救助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調查情況、救助依據等事項;人民監督員就司法救助案件向承辦檢察官提問;通過實地察看、走訪鄰居等方式核實被救助人的生活狀況、聽取被救助人意見,監督救助金髮放等。檢察機關對人民監督員提出監督意見建議如實記錄,對意見建議由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受理審查並轉交案件承辦檢察官處理,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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