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麻陽一被告非法捕撈水產品被判刑

湖南麻陽一被告非法捕撈水產品被判刑

湖南麻陽一被告非法捕撈水產品被判刑

懷化新聞網訊 (通訊員 彭 盼) 4月15日,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審理了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當庭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段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6月26日22時許,被告人段某某于禁漁期內在麻陽苗族自治縣蘭裡鎮所住村河段勳雲灘附近使用船載電魚機進行電擊魚。經鑑定,段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所用漁法為電魚作業,屬於法律上禁止使用的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所用的工具是《湖南省漁業條例》及農業部有關禁用漁具規定中禁止使用的漁具;捕獲各類漁獲物共計1.5千克。

另查明,麻政發[2016]13號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漁政管理保護漁業資源的通告規定:禁漁期為每年的4月1 日至6月30日,禁漁範圍為全縣江河、溪流、水庫、山塘等天 然水域。禁漁期間禁止從事任何捕撈活動,禁止收購、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段某某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法規,在禁漁期使用禁用漁具進行電魚,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發後被告人段某某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認罪認罰,可酌情從輕處罰,故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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