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合同有效嗎-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鎮政府簽訂徵收補償合同有效嗎

案情簡介

2016年4月1日,某省人民政府發佈“489號”文,同意在某縣某鎮境內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用於公路建設及拆遷安置用地,萬先生的宅基地也在上述範圍內。4月27日,縣人民政府向該鎮政府出具了《授權委託書》,該授權委託書載明委託鎮政府具體負責實施該項目範圍內的土地、房屋及附屬物拆遷、徵收等事宜,並代表縣政府與被徵收人簽訂《土地徵收補償協議》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等事項。7月25日,鎮政府與萬先生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協議履行完畢後,萬先生認為鎮政府無權以其名義簽訂補償協議,遂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

一審法院以適格被告為縣政府為由裁定駁回了萬先生的起訴,萬先生遂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亦裁定駁回萬先生的上訴。萬先生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但此規定並不意味著徵收土地的所有具體工作均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親自實施。縣政府的做法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故萬先生以主體不適格為由主張案涉協議無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律師解讀

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岫巖:縣政府以委託方式將涉案項目中位於鎮政府境內的土地、房屋及附屬物的拆遷、徵收等事宜交由鎮政府具體實施,並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表示鎮政府系“代表”縣政府與被徵收人簽訂《土地徵收補償協議》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這意味縣政府對鎮政府在受託範圍內簽訂的相關協議予以認可,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該做法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也沒有對被徵收人依法救濟自身權利產生負面影響,加之協議目前已履行完畢,故萬先生以主體不適格為由主張案涉協議無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整理/本報記者 陳彥傑)

山東居高律師事務所主任,濟南市第八屆律師協會理事,徵收拆遷業務委員會副主任。畢業於山東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專長

行政法律事務,擔任多家行政

機關、徵收項目指揮部法律顧問,代理了大量在國內、省內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案件,其代理的案件多次入選國家部委督辦案、山東省高院評選的十大案件。

來源: 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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