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被熟人下藥事件#事件涉事男子是否涉嫌違法犯罪?

近日#深圳女子被熟人下藥事件,引發公眾關注。那麼該事件涉事男子是否涉嫌違法犯罪?具體可能會涉嫌什麼呢。我們做一個簡單分析。

根據目前曝光的事實情節,涉事男子與涉事女子屬於朋友關係。而且僅僅是屬於熟人性質的朋友。也就暫時排除了情侶的關係。該男子趁與女子吃飯期間,在女子短暫離開之際,向該女子飲料杯中投放某種粉狀物質。被店員發現後曝光。事後該男子承認其投放的物質為催情藥(這點有待法醫物證鑑定結論確定)。該男子的的行為及其陳述暴露出該男子的目的與動機,目前警方已經介入調查,證明女方已經正式報警。而男方的私下解決的請求和道歉,遭到了女方的拒絕。該事件事實預計很快水落石出,司法程序即將啟動。而該男子事後解釋為惡作劇的說辭,很難令人信服。如果有人拿一把水槍說我要打死你,並向你噴水。這誰都知道是惡作劇。如果有人拿一把裝著子彈獵槍對著他人,結果開槍了打傷他人,事後他說開玩笑的惡作劇走火了。這能令人信服和接受嗎。顯然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大家都是成年人,我們是法治社會。而該事件男子的目的和動機如果是為了利用催情藥與該女子發生性關係。可能會涉及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這一犯罪的主體一般是男子。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強姦罪的客觀行為為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它具有以下特徵: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猥褻指性交以外的淫穢性的下流行為。具體表現為行為人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滿足其變態性慾,對他人的身體進行摳摸、摟抱、雞姦等等。相關罪名有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對未滿14週歲的兒童實施猥褻的行為,即使未成年人自願,也可視為猥褻。

根據刑法規定,首先,必須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願。判斷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要結合性關係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等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不能將婦女是否反抗作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唯一要件。對於有的被害婦女由於受到威脅、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應認定是違背了婦女的真實意志。同無責任能力的婦女(如呆傻婦女或精神病患者)發生性關係的,由於這些婦女無法正常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無論其是否“同意”,均構成強姦婦女罪。其次,行為人必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這裡所說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毆打或人身強制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範,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撫養關係、從屬關係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為婦女治病而進行姦淫的;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姦淫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後進行姦淫的等等。

而本次事件中,該男子的催情藥能否達到麻醉或者催情的作用,有待於法醫物證鑑定結論的證明。也就是說該藥物是否真的具有催情效果;催情效果究竟會達到什麼程度;如果是假藥或者沒有任何作用呢?這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均會產生影響。

假設該男子得逞,女子服用了被投放催情藥物的飲料,身體產生了反應。與該男子發生不可描述的事情。而該女子本人也喜歡男子,對於發生男女性關係也並不違背其真實意願,那該男子就不構成任何違法犯罪。但是,如果女方因為服用藥物導致身體出現傷害的後果,男方則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但是,若果假設女子隊男子也有好感,也並不反對與男方發生性關係。但是在事後得知自己被下藥。而事後認為自己當時並非自願發生關係。控告男方強姦,這事情就對男方不利。

當然,無論是因為發現制止和曝光了該男子的行為。或是經過法醫物證鑑定,該催情藥根本沒有效果。該男子也有一定的法律責任。以上兩種原因均是引發違法犯罪行為未遂的客觀原因。根據刑法的規定,未遂也應當比照既遂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