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社保比例分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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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社保比例分檔/利息抵扣進項/取消合同類印花稅/留抵退稅

財政部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3983號(財稅金融類339號)提案答覆的函

財社函〔2019〕第17號

景柱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醫治經濟病灶,對症精準下藥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並商國家稅務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精準降低實體企業人工成本的建議

(一)關於調整實體企業社保繳費基數下限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調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口徑,各省應以本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社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參保人員和企業的社保繳費基數。因此,國家對社保繳費基數已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各類企業應按照規定參保繳費。

(二)關於分檔降低社會保險中企業繳費比例問題。

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費率,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通知》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於16%的,要研究提出過渡辦法。因此,國家已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各類企業應按照規定執行。關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費率,《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規定,用人單位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遵循現收現付原則,由統籌地區根據參保人年齡結構、醫療費用水平等因素,執行屬地政策。實際執行中大部分統籌地區都超過了6%,全國平均為7.1%。

關於您提出的分檔確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建議,屬於社會保險政策的重大調整,考慮到需保持社會保險政策的統一性、公平性、規範性,避免由於政策因素使企業成本高低不一,進而影響市場優勝劣汰機制作用的正常發揮,暫不宜研究實施。

(三)關於加大失業保險穩崗補貼額度問題。

2014年,中央出臺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實施兼併重組、化解嚴重過剩產能、淘汰落後產能三類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不超過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50%的比例進行返還(以下簡稱“穩崗返還”)。此後,中央先後出臺多個政策性文件,擴大穩崗返還政策受益面,不斷提升參保企業穩崗返還標準。其中,2015年,將穩崗返還政策對象由三類企業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企業。2017年,明確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降低穩崗補貼門檻,提高穩崗返還標準。2018年,將深度貧困地區參保企業穩崗返還標準由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階段性提高至60%,並規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穩崗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確定,返還標準已超出符合條件企業實際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穩崗返還政策應結合經濟發展情況、就業整體局勢等因素,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可持續性的前提下,突出重點、分類施策。目

前,大部分省份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僅為0.5%,已處於較低水平,將失業保險費返還比例從50%或60%提升至100%對企業降低成本作用有限,反而容易誘發原未參保的企業利用政策空間套取失業保險待遇,存在道德風險,可能影響失業保險制度平穩健康運行。

(四)關於提高企業上繳工會經費返還比例問題。

為貫徹落實中央黨的群團工作會議精神,全國總工會自2016年以來,進一步加大了工會經費向基層傾斜的力度。一方面,制定規定明確要求各省級工會2018年底以前,必須將基層工會的經費留成比例統一調整到不低於60%;另一方面,全國總工會本級留成的80%又以項目補助的方式,安排到包括基層工會在內的地方各級工會。目前,考慮到各地工會工作水平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將企業上繳工會經費的返還比例由60%提高到90%,條件還不成熟。

下一步,隨著工會改革的深化,全國總工會將研究工會經費收繳管理改革的具體措施,針對基層工會採取差異化管理,適度提高企業上繳工會經費返還比例,支持企業工會組織發揮作用,促進企業發展。

(五)關於通過社保基金補貼員工休假期間“五險一金”及工資問題。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因此,員工婚假、產假、護理假等休假期間“五險一金”及工資支出,不宜由社保基金承擔。

二、關於精準減免實體企業稅費的建議

(一)關於增值稅三檔稅率簡併為兩檔稅率問題。

近年來,我國不斷深化增值稅改革,通過優化和簡併稅率、逐步擴大納稅人可抵扣進項稅範圍等措施,使各行業持續享受到改革紅利。2017年,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發佈了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明確自2017年7月1日起,將17%、13%、11%、6%四檔稅率簡併為17%、11%、6%三檔;2018年4月,又將17%、11%兩檔稅率下調至16%、10%。

今年4月1日起,為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於實施更大規模的減稅降費的決議,進一步實施了深化增值稅改革若干舉措,將原16%、10%兩檔稅率進一步下調至13%、9%,並將納稅人購入符合條件的旅客運輸服務納入抵扣範圍,購置不動產也由分期抵扣調整為全額一次性抵扣。上述政策的實施將進一步減輕增值稅納稅人稅負,2019年4-6月,深化增值稅改革減稅3185億元。

下一步,我們將結合增值稅改革運行情況等因素,統籌考慮委員建議。

(二)關於增值稅留抵退稅常態化問題。

期末留抵稅額是納稅人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此前我國主要採用結轉下期抵扣的做法。2018年,為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釋放企業活力,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制發《關於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0號),對部分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我國建立期末留抵退稅制度進行了有益探索。

2019年,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制發《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明確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同時,為了方便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明確了納稅人辦理留抵退稅的相關程序。至此,我國建立了期末留抵退稅制度,這是完善增值稅制度的重要舉措,對完善增值稅制度、增加企業資金流、擴大增值稅改革政策受益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下一步,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全面總結評估留抵退稅政策實施情況,結合宏觀經濟形勢和增值稅立法,完善相關政策,積極穩妥推進增值稅留抵退稅工作。

(三)關於融資費用納入增值稅抵扣鏈條問題。

貸款利息納入抵扣有利於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在實行現代增值稅制度的國家也有實踐。但由於貸款利息納入抵扣影響較廣,行業受益面不均衡,企業受益程度也存在較大差異,需要審慎決策、穩步推進。

下一步,我們將結合制度改革步驟、設計和徵管條件,統籌考慮委員建議。

(四)關於取消經濟合同類印花稅問題。

目前,我國對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等10類經濟合同徵收印花稅。從收入佔比看,經濟合同是印花稅的主體稅目,以2018年為例,經濟合同類印花稅收入佔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比例為76%。印花稅的徵稅對象與契稅、增值稅的徵稅對象不同,不存在交叉重疊的問題。

按照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健全地方稅體系的要求,我們認為現階段暫不宜取消經濟合同類印花稅,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目前國際上徵收經濟合同類印花稅仍比較普遍。據統計,目前世界上尚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徵收印花稅,包括英國、日本、澳大利亞、印度、巴西、南非等,而經濟合同在大多數國家是印花稅的主體稅目。二是保留經濟合同類印花稅有利於健全地方稅體系。經濟合同類印花稅收入屬於地方收入,並且大多為市縣級收入,省級政府基本不參與分成。健全地方稅體系的一個重要目的是保障地方政府財力,在當前地方尚無大規模新增財力的背景下,保留收入佔比為76%的經濟合同類印花稅,可以增強市縣級政府財力,對於建設地方稅體系具有重要意義。三是相關印花稅徵管難題可以通過完善技術條件等措施加以解決。如電子憑證無法貼花納稅問題,在實際徵管中納稅人一般通過彙總納稅方式繳納電子憑證涉及的印花稅。此外,近年來稅務機關不斷優化稅收信息系統和辦稅流程,大大降低了納稅人的辦稅成本。

(五)關於取消環保稅第三方監測費用問題。

環境保護稅法明確規定,第三方監測只是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檢測計算方法中的一種;只要監測機構出具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的監測數據,均可作為有效的汙染物排放量計算依據,政府部門不具體指定第三方監測機構。

此外,汙染物第三方監測屬於市場化行為,監測費用的高低應主要通過市場調整來解決。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再提寶貴建議。

聯繫單位及電話:財政部社會保障司010-68551486

財政部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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